| 最近,催生新憲法之風潮,在台灣風起雲湧、波濤澎湃,浸假且有沛然不可或禦之勢。儘管有人很「無聊」地攻訐,詬罵催生新憲法是「無聊問題」,卻再慌忙不迭地強調自己也要憲改;同時又有人很「無知」地指摘,催生新憲是「無知」,卻再踉踉蹌蹌地表示另有自己修憲看法。不過大多數台灣人都已感到,制定新憲有其歷史的來龍去脈,是未來幾年內,台灣必須認真面對、努力營造的國家大工程。
催生新憲瓜熟蒂落
盱衡歷史發展事實,在1988年兩蔣王朝結束,李登輝繼任總統職位後,外來政權威權統治下之「語戲憲法」(SemanticConstitution)之崩蝕潰壞,常態憲政秩序之重新建立,輒已成為必然歸趨的不歸路,李氏就任初年,雖然外來統治勢力仍極強盛,黨政軍警特的殘餘勢力仍然頑強不易駕馭;但是李總統仍臨淵履冰、瞻顧謹慎地推展民主憲政。先是在1991年正式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完全結束動員戡亂之國家緊急體制,讓被凍結40年左右的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得以解放自由。並於同年五月依憲法所定程序修憲,制定第一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嗣後,迭經1992年5月、1994年8月、1996年7月、1997年7月、1999年9月以及2000年4月等六次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終能在「一機關數階段」的艱辛運營下展開如下憲改,包括國會全面改選(1992年),省長及直轄市長民選(1994年),總統直接民選(1996年),凍結省政府及議會(1997年),國民大會非常設化及政黨和平輪替執政(2000年)等。
六次修憲疏漏仍多
前述1988年到2000年的憲法史底發展,遂使台灣外來統治之專制獨裁政治,經寧靜革命、遞移變化,而逐漸步入人民主權之民主憲政政治,特別是民進黨陳水扁接任總統以來,承先啟後、繼往開來;使李登輝致力而未竟之軍隊及情治國家化、司法中立化,愈益成熟、臻乎穩固。陳氏明確強調「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兩國論,堅定拒絕「一個中國、一國兩制」,更有裨益於醞釀國家正名化、公投及制定新憲運動。因此,今年9月28日在民進黨黨慶中,陳水扁總統宣示將在2006年催生新憲法,這正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必然現象。
抑且,台灣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之制定,是以1946年之中國大陸為對象,其通用疆域約為當時台灣之三百倍,人口約為台灣之七、八十倍,經濟、社會、文化、教育水準,中、台之間相去迢遙;以此憲法強行實施於台灣,不啻方柄圓鑿、牛頭馬嘴,實在極其難能實施。更何況,此部憲法有如其憲法序文所揭櫫,係依據孫中山遺教即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而定;惟孫氏五權憲法之說,係將共產主義憲法之人民民主集中制之國民大會、權能區分制度,與民主主義憲法之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制度,此兩種彼此對立、水火不容的制度,強併硬湊成自我矛盾、自律背反之畸形憲法;因此,早已因理論與制度均破綻萬千、無法實施,不僅在比較憲法學上早被裁汰,鮮少受到注意;而且在比較憲法史上,包括「中華民國在台灣」在內,均無真正完全實踐之經驗。由此可見,在台灣,制定新憲是當前憲政改革唯一的道路。事理明確,無庸贅論。
事實上,正如執政黨中央所表示,中華民國憲法經過六次增修憲法條文,因受政治生態環境之限制,仍留有不少問題懸而未決,包括:國會如何改革?總統制還是雙首長制?立法院是否應取回閣揆同意權?任務型國大要不要取消?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三權分立還是五權分立?台灣省政府組織是要進一步縮小、還是要完全恢復?投票年齡是否該從20歲降為18歲?徵兵還是募兵?修憲程序是否應經公民投票程序?等等問題。然而,姑不論這些問題是如何難於解決,如何難於做體系井然不紊的調整;單就修改所需的條文,恐怕就會牽涉憲法原文超過百條以上。如此大幅度之改革,又有不少條文會牴觸有關憲法原理原則之「憲章」(Verfasung),修憲只限於「憲律」(Verfasungsgesetz)不能觸及「憲章」,本為比較憲法之通說共識;可見以修憲做為憲政改革之方法手段,原就相當困難。
.....2003-10-15【台灣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