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了田賦之外,滿清據臺之後定有各項雜稅其名稱如下: 「毛丁」、「番餉」、「樑頭」、「採捕」、「渡船」、「牛磨」、「蔗車」、「菜園」、
「當舖」、「番檨宅」、「檳榔宅」、「尖艚」、「舢板」、「厝稅」、「塭」、「港」、「潭」、「滬」、「箔」、「蠔」、「藏」、、「縺」、「罟」、「罾」等數十種苛雜稅。
丁銀、地丁銀:滿清政府於佔據台灣後次年,即一六八四年(康熙二三年)編查戶口,同時繼承了自荷蘭和鄭氏所沿傳下來的「丁銀」,即每年每丁(每位男人稱之為丁)征收銀四錢七分六釐。六十二年後即一七四五年(乾隆十年),台灣的人口已增加近一百萬人,把丁銀改為「地丁銀」,其定額減低為每年一丁二錢。所謂「地丁銀」,乃是把丁銀的征課附著於田地辦納。更改的原因是人是會遷徙的而土地不會,所以將丁銀這種稅與土地掛勾。中國自從漢代起就有「丁賦」,康熙間定制,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已將丁賦的計徵對象予以凍結,至雍正時則合併於田賦之內,總稱「地丁」,事實上已予廢止;但台灣仍舊例外地有「毛丁」即是除了丁賦在田賦中併征外又重複征收毛丁。所謂「毛丁」,原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征收的「人頭稅」,東寧王朝承荷人遺規,凡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的人,每人每月徵銀五分,計為每年六錢,稱為「毛丁」
這種稅制,鄭經在一六七四年反攻中國時,曾經推行於福建泉州、漳州和廣東的潮州、惠州四個府。滿清據台後,雖減為每人每年四錢銀子,但此稅其他各省是沒有的,而福建其他各府每人每年祗稅一錢至二錢,從此處也可確認滿清統治台灣的心態是屬對敵境、敵民的處理,所以各項稅率、稅目特別苛刻。
番餉:此為向山地原住民(先住民)征收的,其數頗不固定有每人每年納銀一、二兩,甚至有高達一、二十兩的,極度苛酷。滿清繼承了荷蘭人和東寧王朝(鄭氏王朝)原本業已苛斂的制度。 「番餉」,又名「番丁餉」,其下又細分為熟番和生番。熟番番餉,再細分為壯番徵米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壯番婦一名徵米一石、教冊仔(原住民之書記).公廨(音械)之番丁一名徵米一石。加上將米以穀改折征收之(一石米改折二石征收),又再改粟一石折價銀三錢六分,這樣以一種的課征而加徵了好幾重的剝削。這種番餉在各番社所征的銀依統治的難易徵收不等,少者銀五、六錢,多者每人銀二兩。這種極度苛刻的稅制,能令原住民不反嗎?乾隆初年(十八世紀中葉),被征番餉乃有大小八十九社,五千九十人,征銀共有七千八○八餘兩。
屯稅、隘稅:滿清政府和漢人的土豪,一方面壓迫、剝削原住民,另一方面又創造出「屯制」和「隘制」,以「防止番害」為藉口,從漢人台灣本地人加以另外一種的課征,這就稱之為「屯稅」和「隘稅」。
樑頭:是商船的船稅,依中艙橫木的長度計征,
採捕:是漁冊的船稅,依船舶的載重石數分級計征,
渡船、尖艚、舢板:是小型交通船的船稅。
塭 :是就海邊築岸蓄水養魚的.
港 :是就海水倒灌之川的支流處築岸養魚的;
潭 :是在內陸開潭蓄水養魚的.
滬 :是在海邊海潮漲到之處建築二尺高的土堤,留一個缺口,缺口處豎以木柱,上面張網,漲潮的時候魚隨海水流到士堤內退潮時水仍從缺口流出而魚留網中.
箔 :是以竹簾代替土園的滬,竹簾高八尺,長有數十丈;
蠔 :就是採蚵(牡礪)的竹箭;「綾」是數十丈長的釣繩;「藏」是冬至捕海鯔(烏魚)的小船或竹筏,「縺」是牽網;「罟」,「罾」,「令」是大小不等的罩網.以上都是依其不同的捕魚工具而不
以下同稅額的漁稅稅名。這些稅,多半是承鄭氏遺規。
塭稅:是鄭氏時代所沒有的其他「牛磨」(磨坊稅)、「蔗車」(製糖作坊)、「瓦寨」、「當舖」等、資本比較雄厚,徵稅
厝稅:即房屋稅,征收不分瓦房、草房、「菜園」(蔬菜種作人)、「番檨宅」、番檨栽培者)、「檳榔宅」(檳榔栽培者)等,雖或有大規模經營之人,但徵收時是鉅細靡遺,而且「瓦寨」、「當舖」、「菜園」、「番檨宅」,「檳榔宅」都是新稅。
魚規:澎湖的魚規,閩省澎湖之地係海中孤島,並無可耕田地,附島居民咸置小艇,以捕魚餬其口。施琅在澎湖倚勢霸佔,每年規定需繳付給施琅禮金壹千貳百兩。
滿清據臺的賦稅,單從稅名就知極盡煩擾之能事,其根源實由於視台灣為敵境、番邦、化外之地的觀念。所以對台灣是以搜刮為主。加上來台官員之素質是以貪瀆為能,許多巧立名目,可說是曠古所未聞。
在台灣經濟上發展上是以扼殺為主,外加種種限制,在這情形下再以聚歛為策,台灣人民於是只要有人登高一呼反清,則全民響應。因此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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