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動綱領 | ——我們對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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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五月八、九日第八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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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交 |
| 1. | 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武力威脅台灣。台海兩岸應以平等地位與理性態度共同維護永久和平。 |
| 2. | 反對以武力解決國際糾紛,反對任何政府或強權忽視當地住民意願之解決爭端方式。 |
| 3. | 以台灣名義,積極爭取加入聯合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條約,以平等互惠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
| 4. | 反對種族歧視,確認「人權國際化」原則,聲援世界各地的人權受害者和人權工作者。 |
| 5. | 反對國際恐怖主義分子,以暴力濫殺無辜平民;並呼籲重建合乎公義的國際政治秩序。 |
| 6. | 促進遠東及太平洋地區的經濟發展區域合作,加強國際間文化、科技與經濟交流。 |
| 7. | 支持並協助民間團體加入國際生態保育、衛生醫療、教育文化等非政府組織。 |
| (二) | 國防 |
| 8. | 國防武力以確保台灣安全為原則。 |
| 9. | 反對製造、購置、貯存及使用生物、化學戰劑或核子武器。 |
| 10. | 廢除國軍政戰制度,政黨不得在軍隊設置黨團組織從事政黨活動。 |
| 11. | 修訂「兵役法」,縮短常備兵現役期間。改革大專學生預官考選制度,尤其不得在學期間舉辦。 |
| 12. | 落實軍政軍令一元化,國防及軍情首長應受國會監督。 |
| 13. | 與亞太周邊國家進行安全情報交換,共同促進公海航行自由、國際海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並促使南海成為國際共同使用的和平海域。 |
| 14. | 引進文職專業人才,參與統籌評估台灣整體防衛需求,規劃建軍方案與軍備整備事務,避免各軍種的本位主義,造成國防資源浪費。 |
| 15. | 基於國防現代化原則,改善各種防禦系統,建立積極防禦、有效嚇阻的國防政策。 |
| 16. | 逐年裁減金馬駐軍,發展金馬經濟。 |
| 17. | 強化電子作戰能量,爭取台海資訊優勢。 |
| (三) | 自由人權 |
| 18.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 19. | 保障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並嚴禁刑求。 |
| 20. | 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政府不得設置任何言論檢查制度。 |
| 21. | 人民團體設立採登記制,保障人民結社的自由。 |
| 22. | 保障人民祕密通訊的自由,禁止郵電管制、竊取、拆閱及非法監聽。 |
| 23. | 保障人民居住遷徒的自由,除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外,不得實施山、海禁。 |
| 24. | 保障思想與信仰之自由,嚴禁迫害異議者。 |
| 25. | 尊重人犯的人格尊嚴,不得對人犯施加超出其應得懲罰之外的凌辱。 |
| 26. | 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 |
| 27. | 禁止對政治犯及其家屬的一切歧視與迫害,並修改相關法令以保障政治犯的參政權及工作權。 |
| 28. | 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涉及內亂外患罪之案件,應成立包括各政黨代表、國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陪審團,公開審判之。 |
| (四) | 政治 |
| 29. | 反對任何形式的一黨專政與極權專制,不採暴力革命手段從事政爭,各國應和平共存,公平競爭,共同為世界的安定與繁榮而努力。 |
| 30. | 政黨不得佔用公產,且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政黨以特權或不當方式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 |
| 31. | 政黨退出軍、警、情治、學校單位。 |
| 32. | 反對黑道及金權介入政治運作,選舉賄選應嚴格防止。 |
| 33. | 廢止訓政時期頒佈的「國家總動員法」,解除不正常的戰時管制。 |
| 34. | 基於自由選舉、公費選舉、選票充份反應席次等原則修改選罷法。 |
| 35. | 應賦予縣市政府完整的人事權、立法權、組織權及財稅權等自治權限,以落實地方自治。 |
| 36. | 廢除蒙藏委員會。 |
| 37. | 設置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以保障其政治、經濟、文化等自主權,原住民族的權益應立法保障。 |
| 38. | 保障人民私有財產,政府非因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得強制徵收人民財產,經徵收部分應予合理補償。 |
| 39. | 肅清貪污,消滅特權,公務人員不得擁有私人事業,建立公務人員財產登記制度。 |
| 40. | 除擔任政府法人代表外,公職人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以及其轉投資事業職務。 |
| 41. | 公教人員應維持行政中立,嚴禁利用其職權介入黨派之爭。 |
| 42. | 提高公務人員行政效率,淘汰冗員;人才晉用不受黨派、籍貫的限制。 |
| 43. | 軍事情報局不得在本國內對本國人民進行情報活動。 |
| 44. | 軍事情報局和調查局的活動與運作應受國會的監督。 |
| 45. | 法官應獨立審判,不受錢、權、色的影響。 |
| 46. | 嚴格要求司法官的操守,整頓司法風紀。 |
| 47. | 整飭警察風紀,貪贓枉法或黑道掛勾者,一律嚴辦。 |
| 48. | 公佈二二八事件真相,興建台灣二二八烈士館。 |
| 49. | 貫徹廢省主張,提升行政效率。 |
| 50. | 停止鄉(鎮、市)級選舉,鄉(鎮、市)長改由縣長依法派任。 |
| (五) | 財經 |
| 51. | 促進產業升級,鼓勵低污染、低耗能、高附加價值的產業,發展台灣成為綠色科技島。 |
| 52. | 確立金融市場紀律,禁止特權貸款,嚴格取締內線交易以及不當的交叉持股。 |
| 53. | 外匯存底的運用及管理,應受國會嚴格監督。 |
| 54. | 確立中央銀行運作獨立性,建立穩定的總體經濟環境。 |
| 55. | 由政府、產業界與勞工界定期協商,確立我國產業發展方向與策略。 |
| 56. | 禁止壟斷以及官商勾結,確保市場機制合理運作。 |
| 57. | 鼓勵產銷合一,避免中間剝削。 |
| 58. | 政府應盡量減少介入生產性活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應避免財團化、黨營化,以保障全民的權益。 |
| 59. | 民營且有獨占或寡佔性質的公用事業,其產品或勞務之價格與品質,應接受民意機關審議與監督。 |
| 60. | 廢除煙酒公賣制度。 |
| 61. | 外人投資的事業,若涉及國家安全或具獨佔性質應予規範。 |
| 62. | 強化稅捐稽徵效率,嚴防高所得者與大戶逃漏稅。 |
| 63. | 改革租稅制度強化所得重分配的功能,國民或企業不應因職業身分或經營事業而有不同的租稅待遇。 |
| 64. | 反對新設核能發電機組,積極開發替代能源,限期關閉現有核電廠。 |
| 65. | 加強現有核電廠安全與管理,提高核電工作人員的素質,核廢料撤出蘭嶼。 |
| 66. | 加強食物、藥物以及商品的檢驗,配合最新資訊調整安全標準,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
| 67. | 維護環境生態,嚴格執行工廠安全規範,提高工作場所安全,減少工業災害。 |
| 68. | 享受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
| 69. | 鼓勵個人、產業減少廢棄物產生,以及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並禁止非法棄置廢棄物,以降低對生態環境的衝擊。 |
| (六) | 社會 |
| 70. | 設立部會級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推動全國性的社會福利事務;健全地方政府社會福利行政組織,推動地方性社會事務。 |
| 71. | 規劃完整的社會保險、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條件。 |
| 72. | 健全全民健康保險體系。提供國民便利的身體健康檢查制度暨高品質的醫療照顧,並使國人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社區化。 |
| 73. | 實施國民年金制度,逐步整合目前職業分立的老年退休保險體系,提供公平且具有所得重分配效果的國民年金,保障老人經濟安全。 |
| 74. | 建立老人及身心障礙國民的長期照護制度,推行長期照護保險,並提供完整的社區化長期照護系統。 |
| 75. | 保障身心障礙者教育、就業、經濟安全,以及充分參與社會的機會,逐步完成無障礙生活環境。 |
| 76. | 興建國民住宅租予所得較低的國民,並藉此平抑房價,保障國民居住的權利。 |
| 77. | 推動兩性平權政策,保障婦女的參政權、工作權及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
| 78. | 保障兒童、少年生存權利,廣設公立托兒所,提供高品質的托育服務,建立兒童、少年保護網絡,防止兒童、少年被虐待。 |
| 79. | 縮小貧富差距,利用就業服務與所得移轉方案,提高低所得家戶的收入,並對低收入戶提供適足的社會救助。 |
| 80. | 為平衡城鄉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國家應主動投注較多資源於貧窮、落後地區的公共建設。 |
| 81. | 確立國土永續利用原則,抑制土地投機,建立透明化的土地變更回饋機制。 |
| 82. | 推動長期國家住宅政策,完善住屋市場交易機制,引導房價合理化,保障國民居住權利與品質。 |
| 83. | 提昇政府現有國土計劃與管理專責單位層級,推動國土規劃與國土發展事務。 |
| (七) | 勞動 |
| 84. | 提高勞動保護基準,改善勞動者工作條件和工作安全環境,並保障勞動者的結社權、爭議權與集體交涉權。 |
| 85. | 公營事業優先實施勞動者企業參與制度,保障勞動者參與事業單位決策與營運權利。 |
| 86. | 強化國民就業輔導機構的功能,建立全國就業資訊網,加強就業與轉業的職訓教育,增加就業機會,並提升勞動生產力。 |
| 87. | 健全失業保險,以確保勞工於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
| 88. | 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保障婦女工作權,實施親職假及彈性工時制度,以免婦女因性別、婚姻、懷孕、生產而受任何歧視。 |
| 89. | 工會聯合組織多元化,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規範企業雇主必需與工會進行集體協商的義務。 |
| 90. | 保障本國勞工獲得公平合理工資,務使其本人及家屬得以維持有尊嚴的生活。 |
| 91. | 工作價值相等者,不分性別,均應同工同酬,工人與職員應受同等尊重。 |
| 92. | 設立勞動部,掌理全國勞動行政。 |
| 93. | 反對引進中國籍勞工,並逐年降低外籍勞工引進的數量;保障具有工作許可的外籍勞工的人權。 |
| (八) | 農漁林牧 |
| 94. | 鼓勵農林漁牧產銷合作制。 |
| 95. | 加強農情預報網,避免供需失調。 |
| 96. | 整頓農漁會,排除黨派把持。 |
| 97. | 開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 |
| 98. | 辦理農村建設長期低利貸款,鼓勵農民改善生活環境。 |
| 99. | 國家軍警應保護漁民海上作業安全。 |
| 100. | 防止淺海海洋污染,輔導沿海養殖漁業。 |
| 101. | 發展近海及遠洋漁業,經營海底牧場。 |
| 102. | 加強造林、保林工作,嚴禁濫墾濫伐。 |
| 103. | 嚴禁工商企業以變相方法侵吞各種畜牧獎勵金,保障農民從事畜牧業。 |
| 104. | 確立學術研究及創作自由,維護大學自治。 |
| 105. | 義務教育的課程制度及教科書應多元化,培養自由與獨立思考能力。 |
| 106. | 恢復憲法中教科文預算下限的規定,充實國民義務教育經費,成立「大學經費分配委員會」合理分配高等教育預算。 |
| 107. | 在不違反國家教育目標範圍內,人民設立各級私立學校並自訂其課程內容的權利應予保障。 |
| 108. | 教官退出校園,並廢除軍訓制度,禁止黨、團干預校務。 |
| 109. | 推動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確立國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不受經濟因素的影響。 |
| 110. | 改革大專聯考制度,廢考三民主義。 |
| 111. | 推動「小班小校」制度。 |
| 112. | 提供中低收入家庭、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 |
| 113. | 嚴禁私立學校斂財,保障私立學校教師員工,並切實獎勵成績優良私立學校。 |
| 114. | 優先補助落後地區改善教育設施,謀求教育均衡發展。 |
| 115. | 立法保障社區及家長團體參與國民義務教育校務發展的決策權利。 |
| 116. | 國家應保障國民有接受終身學習的權利。 |
| (十) | 文化 |
| 117. | 維護文化資產,鼓勵多元文化的發展。 |
| 118. | 國民義務教育不限單語教學,應尊重各族群語言,推動母語教育。 |
| 119. | 教育內涵應尊重各族群、社區的獨特生活方式,並分享各族群、社區間共同生活的經驗。 |
| 120. | 充實社區運動場所及設施,發展全民體育。 |
| 121. | 各級政府之文化發展基金應優先贊助鄉土藝術創作活動。 |
| 122. | 電視台及廣播電台頻道為全民所有,反對政黨擁有頻道。 |
| 123. | 尊重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語文、宗教,並協助其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