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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的法官已經搞砸了他們的機會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09-01-10 20: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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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的法官已經搞砸了他們的機會
孔傑榮 2009年1月8日
發表於﹕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外交關係理事會 與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扁案的法官已經搞砸了他們的機會
孔傑榮 2009年1月8日
發表於﹕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外交關係理事會 與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香港英文南華早報
當分析他自己的經驗時,美國最高法院已故的查爾斯•伊凡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1930年至1939年的首席法官)評論說: 「最嚴重的傷口是自己造成的。 」台灣的法院應該對這句名言深思。然而,前總統陳水扁被起訴甚至還沒有開始審判,這些審判他案件的法官已經搞砸了陳水扁這個案例原本可以帶來的歷史機會﹕可以確認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能力。
這麼多台灣人所奮鬥才得來的生機勃勃的民主已經遇到了麻煩。腐敗正威脅著政治制度的完整性。這個癌症如果沒有用一個可信,公正和透明的司法系統來實施法律是無法控制的。
繼陳水扁11月11日的逮捕,儘管在極度的政治分歧和台灣社會對黨派的懷疑之下,檢察機關詳細的指控陳水扁、他的家人、和同事有大規模的腐敗,已經讓民眾們準備好接受他們的罪行和懲罰的可能性。
如果經過被認為是公平的訴訟程序之後的判決,將證明廉潔政府的價值,並可遏制潛在的不法分子,更可以提高對法院的信心,而開始擺脫不到20年前的幾十年專制的國民黨政府的影響。
不幸的是,最近法院訴訟的程序已經讓這個承諾變成笑話。除非能有出乎意料的、大膽的行動來恢復公眾的信心,陳和他的夥伴的定罪只會加強民眾的譏諷和拒絕對法院給予任何成功的司法機構所需要的廣泛支持。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華人歷來強調實質性刑法,有罪或無罪,而不是程序。然而,最近發生的事件,反映了台灣正逐步由審判與偵訊合一之法庭過渡到對抗的制度,把注意力集中在兩個相關的刑事程序問題:審前拘留的和個別起訴的併案。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與3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兩次採取不尋常的步驟裁定陳水扁的等候審判無保釋放,而台灣高等法院則兩度扭轉這一決定﹔他們之間的交戰是把原先抽籤到審理陳水扁此案的指派法官小組,併入早些時候起訴陳水扁的妻子因挪用特殊資金的案例才結束的。這一案件目前是由蔡守訓法官的小組在處理。
這個轉換讓蔡法官主持陳水扁的第三次起訴後的拘留審訊。他的小組下令陳重返拘留所,這一決定違背了數天前發佈的大法官會議653號憲法解釋文的精神 。此解釋文充份的強調,刑事被告只應在沒有其他足夠的措施時才被拘留。雖然這一次陳沒有被戴上手銬和單獨監禁,但上一次他被正式起訴之前已被關了32天,任何他與來訪的家庭成員甚至與他的律師的對話,可以被監聽並用為不利於他和他們的證據!
拘留被告顯然阻礙了他們以其他方式來準備自己的辯護,例如和其他共同被告和證人討論案件,這是檢察機關擔心如果陳水扁在等待審判之前保持自由之身的兩個主要原因之一。另一個是,如果被釋放,陳可能會逃離台灣。但蔡法官可以用高保釋放陳和住宅內的監禁,使脫逃不太可能。如果陳水扁在審判中被定罪,將會增加他逃亡的動機。但這是否意味著如果他在被判罪以後提出上訴,則他將繼續被拘留?這意味著數年的監禁一直到最後審判的定罪。
在什麼時候開始,無罪推定論變成毫無意義,而預先定罪的拘留變身成為對尚未完全證明的犯罪之懲罰呢?
最後定罪之前對被告的拘留之難題是每個國家的苦惱;。對台灣來說,更獨特的是尚未解決的謎團仍然圍繞著最近的合併案﹔陳的集團的案子被納入對他的妻子在2006年提起的貪污案,而陳水扁在當時儘管有參與,仍然享有總統的起訴豁免權。
如果這一合併是必要的,為什麼沒有對陳的集團發出起訴書時就生效?相反的,地方法院決定這個新的起訴,其中特別針對洗錢和其他複雜的控訴,加上先前對陳的貪污指控,應該以抽籤的方式被分配到一個獨立的司法小組。
當時抽籤的對象只限於少數幾個被認為比蔡守訓法官更專業於處理複雜金融交易的小組。那麼,法院如何能對後繼轉讓給蔡法官的理由提供正當性?對司法中立非常必要的案例隨機抽籤,怎麼可以就這麼容易的規避掉?
根據法院的官方新聞稿,轉讓給蔡法官是法院的合併復審小組根據法院的規則而做的。然而,復審的過程只能由稍後案件負責的法官發起請求。為什麼周法官作出這一要求?他被施壓去這樣做的嗎?為什麼審查小組不接受他的建議只有把涉及貪污案的這部分對陳和他的妻子的起訴交給蔡法官,留下更複雜的控訴給周法官的小組,就像該地方法院原先的打算?為什麼審查小組只包括了五個與刑事司法有關的法官?為什麼合併的議題在第二次周法官下令陳水扁的釋放後,才變成顯著的?這整個不透明的程序,是不是法院對不滿周法官的公開批評所做的反應與答覆?有沒有任何政治人物秘密的威脅恐嚇法院?
這些問題的回答最終都將浮現。但馬上要處理的是,有沒有什麼辦法來保證陳的集團和公眾,司法的程序會有表面也有實際的正義?為什麼蔡法官,據報導說本來不想辦理新的案例,何不退出處理所有的案件,除了早先指控陳貪污的案子呢?然後地方法院可以回到原來的想法和意圖,並再次以抽籤的方式選出財務專家的司法小組,以處理複雜的新的控訴。
新的法官小組甚至可以再申請核准陳水扁的審前釋放,並加上高額保釋金和嚴格的住家限制。然後兩邊的審判可同時進行也得到廣泛的公眾支持。公平正義,正如俗話所說,不僅應當得到實現,也必須在觀察下實現。這是司法合法性的代價。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是美國紐約大學的美國亞洲法律研究所的聯合處長,也是外交關係理事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的資深研究員。
當分析他自己的經驗時,美國最高法院已故的查爾斯•伊凡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1930年至1939年的首席法官)評論說: 「最嚴重的傷口是自己造成的。 」台灣的法院應該對這句名言深思。然而,前總統陳水扁被起訴甚至還沒有開始審判,這些審判他案件的法官已經搞砸了陳水扁這個案例原本可以帶來的歷史機會﹕可以確認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能力。
這麼多台灣人所奮鬥才得來的生機勃勃的民主已經遇到了麻煩。腐敗正威脅著政治制度的完整性。這個癌症如果沒有用一個可信,公正和透明的司法系統來實施法律是無法控制的。
繼陳水扁11月11日的逮捕,儘管在極度的政治分歧和台灣社會對黨派的懷疑之下,檢察機關詳細的指控陳水扁、他的家人、和同事有大規模的腐敗,已經讓民眾們準備好接受他們的罪行和懲罰的可能性。
如果經過被認為是公平的訴訟程序之後的判決,將證明廉潔政府的價值,並可遏制潛在的不法分子,更可以提高對法院的信心,而開始擺脫不到20年前的幾十年專制的國民黨政府的影響。
不幸的是,最近法院訴訟的程序已經讓這個承諾變成笑話。除非能有出乎意料的、大膽的行動來恢復公眾的信心,陳和他的夥伴的定罪只會加強民眾的譏諷和拒絕對法院給予任何成功的司法機構所需要的廣泛支持。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華人歷來強調實質性刑法,有罪或無罪,而不是程序。然而,最近發生的事件,反映了台灣正逐步由審判與偵訊合一之法庭過渡到對抗的制度,把注意力集中在兩個相關的刑事程序問題:審前拘留的和個別起訴的併案。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與3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兩次採取不尋常的步驟裁定陳水扁的等候審判無保釋放,而台灣高等法院則兩度扭轉這一決定﹔他們之間的交戰是把原先抽籤到審理陳水扁此案的指派法官小組,併入早些時候起訴陳水扁的妻子因挪用特殊資金的案例才結束的。這一案件目前是由蔡守訓法官的小組在處理。
這個轉換讓蔡法官主持陳水扁的第三次起訴後的拘留審訊。他的小組下令陳重返拘留所,這一決定違背了數天前發佈的大法官會議653號憲法解釋文的精神 。此解釋文充份的強調,刑事被告只應在沒有其他足夠的措施時才被拘留。雖然這一次陳沒有被戴上手銬和單獨監禁,但上一次他被正式起訴之前已被關了32天,任何他與來訪的家庭成員甚至與他的律師的對話,可以被監聽並用為不利於他和他們的證據!
拘留被告顯然阻礙了他們以其他方式來準備自己的辯護,例如和其他共同被告和證人討論案件,這是檢察機關擔心如果陳水扁在等待審判之前保持自由之身的兩個主要原因之一。另一個是,如果被釋放,陳可能會逃離台灣。但蔡法官可以用高保釋放陳和住宅內的監禁,使脫逃不太可能。如果陳水扁在審判中被定罪,將會增加他逃亡的動機。但這是否意味著如果他在被判罪以後提出上訴,則他將繼續被拘留?這意味著數年的監禁一直到最後審判的定罪。
在什麼時候開始,無罪推定論變成毫無意義,而預先定罪的拘留變身成為對尚未完全證明的犯罪之懲罰呢?
最後定罪之前對被告的拘留之難題是每個國家的苦惱;。對台灣來說,更獨特的是尚未解決的謎團仍然圍繞著最近的合併案﹔陳的集團的案子被納入對他的妻子在2006年提起的貪污案,而陳水扁在當時儘管有參與,仍然享有總統的起訴豁免權。
如果這一合併是必要的,為什麼沒有對陳的集團發出起訴書時就生效?相反的,地方法院決定這個新的起訴,其中特別針對洗錢和其他複雜的控訴,加上先前對陳的貪污指控,應該以抽籤的方式被分配到一個獨立的司法小組。
當時抽籤的對象只限於少數幾個被認為比蔡守訓法官更專業於處理複雜金融交易的小組。那麼,法院如何能對後繼轉讓給蔡法官的理由提供正當性?對司法中立非常必要的案例隨機抽籤,怎麼可以就這麼容易的規避掉?
根據法院的官方新聞稿,轉讓給蔡法官是法院的合併復審小組根據法院的規則而做的。然而,復審的過程只能由稍後案件負責的法官發起請求。為什麼周法官作出這一要求?他被施壓去這樣做的嗎?為什麼審查小組不接受他的建議只有把涉及貪污案的這部分對陳和他的妻子的起訴交給蔡法官,留下更複雜的控訴給周法官的小組,就像該地方法院原先的打算?為什麼審查小組只包括了五個與刑事司法有關的法官?為什麼合併的議題在第二次周法官下令陳水扁的釋放後,才變成顯著的?這整個不透明的程序,是不是法院對不滿周法官的公開批評所做的反應與答覆?有沒有任何政治人物秘密的威脅恐嚇法院?
這些問題的回答最終都將浮現。但馬上要處理的是,有沒有什麼辦法來保證陳的集團和公眾,司法的程序會有表面也有實際的正義?為什麼蔡法官,據報導說本來不想辦理新的案例,何不退出處理所有的案件,除了早先指控陳貪污的案子呢?然後地方法院可以回到原來的想法和意圖,並再次以抽籤的方式選出財務專家的司法小組,以處理複雜的新的控訴。
新的法官小組甚至可以再申請核准陳水扁的審前釋放,並加上高額保釋金和嚴格的住家限制。然後兩邊的審判可同時進行也得到廣泛的公眾支持。公平正義,正如俗話所說,不僅應當得到實現,也必須在觀察下實現。這是司法合法性的代價。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是美國紐約大學的美國亞洲法律研究所的聯合處長,也是外交關係理事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的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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