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暑假旅遊旺季到來,陸委會於本月13日公開示警,提醒計畫經由中國大陸轉往俄羅斯、亞塞拜然、喬治亞等地的台灣旅客,切勿為求一時方便,申辦效期僅三個月的「中國邊境旅遊護照」。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嚴正強調,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灣人民不得申領中國大陸的定居證或護照,即便該等證件事後過期失效,凡「曾經領用」即構成違法,政府將依法註銷其台灣戶籍與護照。 陸委會此一新命令引起法政界不小反彈,筆者認為此舉是違法撤銷台灣人戶籍身份,更寒了台灣人的心。當前國家處境應是團結全民,而非將人民族群分門別類,甚至將持有臨時性國際旅遊證件者視為「非我族類」並註銷其戶籍身份,已然構成嚴重違法亂紀。 從法律層面分析,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兩岸分治下的兩岸人民,設計出「以戶籍代替國籍」的「兩岸單一戶籍」制度,在2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將註銷戶籍及護照使喪失台灣人民身分。 但是,筆者必須嚴正指出,9-1法條中的護照,指的是入籍中國後才申辦取得的長期性護照,就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一般護照,解釋上不應擴及為方便出入中國邊境國家的臨時性短期旅行護照,因為辦理邊境旅遊護照的台灣旅客,不可能會事先去辦設籍中國戶籍登記,這完全是兩回事。 筆者雖然曾投稿贊成陸委會取締辦「定居證」的台灣人,因為定居證就是為了要辦入設中國戶籍的證明文件,但是,筆者仍認為如果後來沒拿定居證去辦入籍登記致定居證過期失效,這時就不符合9-1法條所定設戶籍的條件,因此陸委會不能再事後註銷曾取得已失效定居證的台灣人戶籍身份及護照。 再者,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2的但書對已入籍中國的台灣人回復戶籍身份的規定:「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已清楚明白規定,應該被註銷戶籍喪失身份的台灣人,必須是「曾經完成戶籍入設中國」的人!換句話說,如果台灣人拿到定居證後後悔沒去辦入籍中國,那麼我政府就不能註銷他的戶籍及護照,也避免我國人民變成2頭空的國際人球!對此,也有要讓原來是台灣人回家的陸委會掌管發布的《在臺原有戶籍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的行政命令規定,可以對照證明筆者的主張。 綜合以上法律及命令條文規定及精神,真正構成註銷台灣戶籍的最終法定條件,應是台灣人民已在大陸地區「完成設入戶籍」或取得護照等具有永久居留中國性質的身份證明。若民眾取得大陸「定居證」後,但最終未辦理入籍登記,便不應註銷其台灣戶籍。同理,對於僅為旅遊目的、持有三個月效期邊境護照,但同時或未進一步入設戶籍大陸者,在定居證及邊境護照過期或後,政府就不能再事後終局性地取消其台灣戶籍身份及護照。 筆者必須強調,台灣自詡為主權在民的自由人權國家,「國籍」正是自由人權的基本核心。人民是民主國家的構成要素,主權在民,國家原則上不能剝奪國民身份,除非國民自願放棄。不能僅因台灣人民申請一份暫時性國際旅遊文件,就要面臨被取消戶籍即等同國籍身份的嚴重後果,陸委會如此的解釋顯然違法過當。為此,內政部或立法院應分別就此類案件召開審查會或公聽會,並必須給予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保障其基本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