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勝訴困難重重 根據美國聯邦法典 UnitedStates Codes 18 卷,第九百八十一條 (18 USC981),因違反外國法律而得的孳息,只要可追溯到犯罪行為、或與犯罪行為有關聯,而該罪在外國是可處死刑或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如發生在美國亦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依法可以沒收。該法並未規定得等到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後才可進行民事沒收程序。 這種沒收程序是屬民事,美國政府(法務部)的舉證責任不像刑事案件那般嚴謹。阿扁三審被判無罪的可能性不高,所以,美國法院雖然不必等到台灣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才結案,但可以等到那個時候,以逸待勞。 美國法務部不會浪費時間金錢到台灣查證據,從法務部所提出的訴狀內容看,美國方面目前所掌握的證據,已經足夠沒收扁家在美國的兩棟房產。阿扁要主張台灣司法判決有誤,來抗拒沒收程序,恐怕很困難。(美國法務部民事沒收訴狀可由此下載:http://www.adrive.com/public/4d91aacf93c95e765288b85ec0b9abe4acd105a9ddb3fdcd107d2ac7a789c686.html) 美國聯邦檢察官在其民事沒收程序訴狀中,指出吳淑珍接受元大馬家的『政治獻金』時,已經是2004年以後(元大爭奪金控管理權發生在2005、2006 之際)。 美檢察官暗示,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候選人)為限, 而2004年之後,阿扁已經不可能還是什麼『擬參選人』(候選人),所以未來萬一阿扁對美國的民事沒收程序提出異議,阿扁的『政治獻金說』,必然不攻自破。 再說,吳淑珍在2005或2006 年收受『政治獻金』時, 如果不是代替阿扁收,難道是當時已經預知在國外代母置產的陳致中,今天會代父出征,參選市議員? 不過,幾億的政治獻金獻給市議員擬參選人,幹啥? 恐怕很難說服美國聯邦法院的資深法官。 最後,如果吳淑珍在阿扁連任成功後繼續收受政治獻金,是以某政黨或政治團體的代表身份,代收政治獻金,她是那個黨的代表呢? 美國的檢察官會以當事人不適格lack of standing要求法院駁回 扁珍的異議,並主張只有民進黨可以異議。 但是,民進黨裡有哪個白目的敢在此民事沒收訴訟程序中插一腳? 美國法務部,甚至地方郡檢察官,常常濫用這種民事沒收程序,企圖剝奪被告聘僱律師為自己刑事案子辯護的財源,尤其是牽涉到毒梟的案子。 我個人辦案的經驗是,有些案子雖然官方沒有確實沒收的證據,但是因其握有追加起訴權限,常常會用追加起訴做威脅,讓被告放棄資產。 阿扁買房產的錢是來自兩家美國的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責任公司), 而這兩家是阿扁媳婦掌控的境外公司所控股。 原則上只有黃睿靚可以提出異議。但是,阿扁可以以『信託人』的身份出面,主張黃睿靚只是個人頭(受託人)。 不過,陳致中當時到佛羅里達找資產保護律師Stefan Seuss規劃各種公司結構時,已經把境外的控股公司的股權又不可撤消地信託給該律師的公司。所以,程序上可以代替兩家LLC有限責任公司出面提出異議的已經不是扁珍的人頭媳婦,而是那個已經被美國情治單位約談過的律師,他現在不但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而且可能已經嚇破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