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成立的目的,在於「維持最基本的世界秩序」(Minimum World Order)與「促成最適當的世界秩序」(Optimum World Order)。其中「促成最適當的世界秩序」則在增進各國經濟、社會、文化、人權與人道領域的國際合作,達成各種價值的同成分享。
《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的制定,確立國際人權基本架構;自1948年聯合國發表「世界人權宣言」開始,1966年又分別通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對每一個人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做出廣泛且周詳的規範,也使人權的保護朝向國際化、普世化發展。
第二、彌補現行憲法與法律的不足:以「國際人權法典」為中心的國際人權法已逐漸被接受為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對每一個國家的政府與人民都有拘束力,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共同行為規範與準則。人權團體或NGO在進行人權運動的過程中,可多多引用國際人權條約,以彌補現行憲法或法律在保護基本人權的不足。另外,國內的司法訴訟與判決也可引用國際人權的理念,使人民瞭解國際人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