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臺灣的關係
1952年4月28日48個國家共同簽署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其中SFPT.2(b) 日本放棄台灣 ;SFPT的4(b) 美國對臺灣有支配權與處分權 與23(a)明定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已清清楚楚的授予美國對臺灣所擁有的權利。(可以想像這是一個類似白紙黑字的房地產合約,若甲乙雙方有該房地產的糾紛時,法官當然要審視原白紙黑字的契約。)
1952年4月28日 日華台北和約 第10條(由美國所安排) 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包括臺灣人;而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包括臺灣人」(英文正本"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如此、臺灣人並未確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只是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已。
現今的【臺灣治理當局】是源於1979年美國國內法 (臺灣關係法TRA)所定義的【臺灣治理當局 Taiwan Authority】;1979年後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流亡中華民國其非國家亦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