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法律不改 閃兵抓不完
藝人閃兵案持續延燒,第三波藝人陳柏霖、修杰楷等人遭拘提,只是冰山一角,如雪球般漫延,到底還有多少人涉及違法閃兵,數目恐大到難以想像。但真正的問題除了「兵役體檢流程太鬆散」外,處罰太輕才是重中之重。
長年以來役男、仲介,及醫療人員涉入閃兵,社會上繪聲繪影,政府卻置若罔聞。國防部長顧立雄說「要修改體位規定」,根本狀況外。內政部長劉世芳承認有「特定不肖醫師」配合閃兵集團造假。衛福部醫事司長說,所有醫院都可以開立初檢證明,但複檢的醫院只有台大、北榮、三總等三間醫院,採認以複檢醫院為主,衛福部已發文台北市衛生局調查,要求在兩週內釐清,若發現不法,會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但以上也只能揪出不法,若要徹底解決閃兵弊端,則必須修改《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現行役男以各種違法的方式變更體位免除兵役,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逃避兵役罪及刑法二一0條偽造文書罪,兩者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上開條文沒有法定刑最低刑期之規定,因此,涉案役男只要認罪,依過去判例,多判處徒刑二至六月不等,且可易科罰金;甚至有緩刑的可能。除非情節重大,法官才會予以重判。這樣不痛不癢的判決,浪費司法資源不說,形同鼓勵閃兵,只要有門路,役男們趨之若鶩。
比較國情與台灣相近的韓國,韓國《兵役法》規定,「為逃避兵役或減免兵役而逃亡、失踪,或蓄意損傷身體,或使用欺騙手段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台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相較,明顯然多了「一年以上」文字。而該規定大大減低了法官判處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可能,更澆熄了役男的僥倖心態。
俗話說,亡羊補牢不如事前預防。若要釜底抽薪,杜絕閃兵,立法院應該要參考韓國《兵役法》立法,儘快將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各種類之逃避兵役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修改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法定刑最低刑期規定,杜絕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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