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昇控美案】要求國務院提交文件
【ROGER C.S.LIN vs. U.S.A.】Civil Action No.06-1825(RMC)經過聯邦法院兩度駁回美國務院以政治問題、國家免審與無管轄權為理由後,官司以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調閱與本案之相關文件,這是一九五二年以來所有台灣人的夢想,想了解真正台灣的身份,終於林志昇與何瑞元帶領台灣人達成目的,林與何是根據聯邦法律民事程序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將訴求詳列,以供台灣人參考。
【林志昇控美案】第一批向美國行政部門調閱文件:
文件要求第一號:任何包含參議院通過之條約、與其他已經修改或更正過「舊金山和約」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號:舊金山和平條約原稿。
文件要求第三號:所有授權麥克阿瑟將軍執行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之內容。
文件要求第四號:所有確認麥克阿瑟將軍是被美國總統授權,代替美國簽署一般命令第一號文件。
文件要求第五號:一般命令第一號之原稿。
文件要求第六號:所有曾經修改或更正一般命令第一號的文件內容。
文件要求第七號:所有文件確認美國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為「台灣、澎湖地區」的「主要佔領權
國」文件。
文件要求第八號:所有文件解釋或說明「主要佔領權國」在「舊金山和約」裡的定義;包含所有文件解
釋,為何美國是「台灣與澎湖地區」在「舊金山和約」裡「主要佔領權國」的原因。
(例如:由於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五年八月止,所有攻打台灣之軍事行動都是
美軍單獨所為,因此,美國是台灣之征服者)。
文件要求第九號:所有文件述及,有關或屬於美國所獲得或運作主權的領土或土地,甚至於對人民或土
地執行主權是基於佔領,及或是土地跟人民的佔領權國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號:所有文件,是基於舊金山和約或一般命令第一號,而讓美國獲得或執行任何對領土與
人民主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一號:所有文件,渋及過去或未來,計畫中要轉移台灣主權或領土所有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二號:所有文件,屬於有關中華民國能夠代理美國所領導同盟國佔領台灣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三號:所有文件,包括條約或其他國際同意書,說明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獲得台灣
之任何權利、請求權或所有權之權力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四號:所有文件,是述及確定「舊金山和約」有否終止中華民國代理美國所領導同盟國,
管理台灣之任務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五號:所有文件,討論在佔領土地與人民的情況下,佔領者是否持有被佔領地之主權,包
含任何非機密文件,討論到佔領法中「主權持有信託」,以及,佔領者對佔領地之
託管任務與義務範圍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六號:所有文件,說明出生於台灣之人民(台灣島民),是否有永久效忠舊金山和約主要
佔領權國美國,直到台灣主權問題經國際條約給予確定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七號:所有文件,有關任何國家對台灣法理上或事實上執行主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八號:所有文件,認明有關外國土地或領土與人民,是由美國在法理上或事實上,執行該
區域主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九號:所有文件,有關中華民國代理美國所領導同盟國,執行台灣有效統治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號:所有文件,有關中華民國代理美國所領導同盟國,執行台灣主權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一號:所有文件,關於美國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予住在外國領土或土地,而該地是
美國佔領地區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二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在台灣協會,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美國國民非公民,以及
相關核發資格與標準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三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在台協會,對受理及審核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申請書之規章
與要點說明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四號:所有文件,有關眾原告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之通訊、信函或
是協會給建國黨黨員等眾原告之通訊紀錄等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五號:所有文件,包含任何原告與美國在台協會協商紀錄,協會不核發非國民護照,或
旅行證件給眾原告,包括建國黨黨員之通訊、信函紀錄等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六號:所有文件,包含曾與美國在台協會在協商後,不受理眾原告包括建國黨黨員護照
申請文件,或其他出生於台灣,或居住在台灣的人民等申請護照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七號:所有關於任何地方,以美國為佔領權國身份,而有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在當
地出生或居住之人民等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八號:所有文件,有關或包含被告美國政府曾經宣佈:日軍投降後,台灣地區軍事佔領
已經結束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九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之管轄權已經結束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號:所有文件,述及美國軍事政府對台文件,關於在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對台灣之管轄
後,美國政府承認其他在台灣之平民政府,或其他政府之合法性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一號:所有文件,有關台灣本地人民,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期間(例如一九四五年十月
以後),非自願性,被集體強迫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二號:所有文件,有關出生或居住於台灣之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公民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三號:所有文件:關於美國政府如何認定,一九四零年以後,出生或居住於台灣的人民
之「公民身份」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四號:所有文件,屬於有關眾原告或建國黨黨員,與美國在台協會之會議紀錄或說明之
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五號:所又文件,有關任何原告與美國在台協會之間的通訊與信函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六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已經結束台灣佔領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七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國務院如何認定,中華民國外交部是核發護照給出生或居住
於台灣,台灣人民之權責機關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八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國務院如何認定,中華民國外交部經位於美國十三中華民國
駐外代表處是核發護照給出生、居住、就讀、工作或旅行於美國五十州內,與主
要列島區內,台灣人民之權責機關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九號: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形式美國政府之立場承認中華民國有統治台灣之權力或權利
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四十號:所有文件,述明美國政府之立場,關於中華民國已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宣佈
「台灣光復節」的合法性,同時主張將台灣主權已經過戶給中華民國之主張的文
件。
以上文件,被告(美國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單位)不得延遲,在三十日之內須送交原
告(林志昇團隊)代表律師辨公室。
【林志昇控美案】
台灣平民民主黨 主席 林 志 昇(Roger C.S. Lin)˙建國黨決策委員
台灣平民民主黨 何瑞元 法務室
2007/06/26 代表律師 Charles H. C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