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昇控美案】向國務院質詢議題
【ROGER C.S.LIN vs. U.S.A.】Civil Action No.06-1825(RMC)經過聯邦法院兩度駁回美國務院以政治問題、國家免審與無管轄權為理由後,官司已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質詢與本案之相關議題,這是一九五二年以來所有台灣人的夢想,想了解真正台灣的身份,終於林志昇與何瑞元帶領台灣人達成目的,林、何是根據聯邦法律民事程序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將訴求詳列,以供台灣人參考。
【林志昇控美案】第一批向美國行政部門質詢議題:
質詢第一號:請描述被告多次書面主張:「美國的政治部門已經很明顯地表示美國對台灣並不執行主
權。」之理由。
質詢第二號:詳列所有更正或修改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任何條款的文件,包含參議院所通過之任何條
約。
質詢第三號:對於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謂「主要佔領權國」請提供其定義,並且確認哪一個國家是舊金山
和平條約裡所指的「主要佔領權國」?
質詢第四號:詳列所有更正或修改過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的任何條款的文件。
質詢第五號:詳列所有終止美國所領導,同盟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主從關係文件。
質詢第六號:詳細描述美國在台協會有關受理、不受理,或審核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申請書之政策與
要點。
質詢第七號:請詳細描述為何美國在台協會認定不受理,或不審核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眾原告所提
出美國護照之申請書。
質詢第八號:列出所有有關美國對台灣之政策的條約、國際協議、條例、總統命令、備忘錄、公報和其
他文件。
質詢第九號:列出所有有關從前、未來、計畫中或預期中台灣所有權或主權之過戶事宜的條約、國際協
議以及其他文件。
質詢第十號:列出所有有關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獲得對台灣之任何權力、所有權、請求權
或主權的條約、國際協議以及其他文件。
質詢第十一號:請詳細描述美國在台協會代替美國政府,在台灣核發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給美國國民
非公民的標準與要點。
質詢第十二號:請詳細描述被告多次書面主張:「日軍投降後的台灣地區軍事佔領已經結束。」之理
由。
質詢第十三號:列出以及描述所有涉及、或有關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已經結束的文件。
質詢第十四號:列出整理本質詢事項所有答覆內容的美國政府所有部門以及人員的名單。
質詢第十五號: 列出在整理本質詢事項所有答覆內容時,所有參考過的文件。
以上質詢議題,被告(美國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單位)不得延遲,將答覆在三十日之
內須送交原告(林志昇團隊)代表律師辨公室。
【林志昇控美案】
台灣平民民主黨 主席 林 志 昇(Roger C.S. Lin)˙建國黨決策委員
台灣平民民主黨 何瑞元 法務室
2007/06/26 代表律師 Charles H. C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