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脫美國定義下的台海現狀
- 佔領絕非併吞 -
因為戰爭而發生「征服(conquest)」結果,以通俗的言語形容:就是有人打贏或打輸;打贏的軍隊對於打輸的一方的領土,必然就有領土的「併吞或佔領」,這種領土的變化觀念在一八二零至一八三零年代(拿破崙時代)有很大的轉變,換言之,因為戰爭而引起的「因征服而割讓」領土,或事後簽訂和平條約後「因條約而割讓」的領土處理觀念有很大的不同,拿破崙時代以前,領土被敵人軍隊完全控制在其管轄就已屬於「併吞(annexed)」,被佔領之領土主權立刻隨之移轉至敵人之手上,拿破輪時代以後,情況截然不同,領土被敵人軍隊完全控制在其管轄只能稱為「佔領(occupied)」,而且佔領不可移轉主權;這種情形,形成國際戰爭慣例法,被編入一九零七年海牙第四公約附則第四十二條(Annex to the Hague Conventions IV, 1907)。
根據國際戰爭法,美國現實定義下的「台海現狀」基本情況是: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可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根據戰爭法與美國最高法院許多判例,台灣、澎湖「割讓區」的事後處
理由「主要佔領權」國決定,而美國則是被該條約確認為「主要佔領權」國。
●目前台灣地區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佔領是一個「過渡時期」或稱「暫時狀態」。
●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佔領,是代替美國軍事政府之下的管理體系,與平常的一般政府管理型態不一定是台灣人民所能分辨出的。
●美國作為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對台灣領土有處分與分配權,相當於台灣之領土主權「握在」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之手中。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所委託中華民國軍事政府對台灣地區的佔領會繼續,直到美國國會有通過具有法律效力之方案產生而取代之,流亡政府中華
民國對台灣地區的佔領事宜才算圓滿結束。
●台灣地區的佔領地之最後處理原則,務必是移交給「當地的合法平民政府」,而美國主要佔領權國有權認定。
有人說美國的「台灣政策」充滿矛盾,其實不然,從兩方面來看,首先,因為美國是台灣地區的「征服者」,也是「主要佔領權」國,然而,台灣是因為條約而被割讓,在美國憲法中的領土條款,台灣是被美國「獲得」的新領土,根據美國憲法規定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未合併領土」,並不需要美國國會通過任何法律,自然就接受美國憲法的保障,而美國保護台灣安全也是依法有據,台灣的國防責任是美國應盡的義務。另方面,「中華民國佔領台灣」事實已經變成流亡政府,是美國外交策略的玩弄工具,可惜的是,台灣人民不懂得要求自己的權益,落入中國與美國談判的籌碼,幾乎完全無法自主。
美國將台灣設計在一個框架裡,不管台灣如何吵鬧,甚至搬出美國的「立國精神」自由、民主、人權與公平正義,美國總統卻不理會,這次陳總統未能過境就是最好的證明,因為,美國國會才是台灣人民的主要申述對象,使其對美國總統提出要求,因為根據美國憲法的「領土條款」,台灣已經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美國必須給予台灣人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基本人權」和「共同防衛」協定的保障,也才能夠跳脫美國所設定的框框。
台灣是二次大戰的後遺問題,無法從現有的「國際處境」直接變成主權獨立的國家體制,台灣必須像日本、德國、菲律賓等地區一樣,要建國一定要經過美國「直接管轄」一段時間後,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可以正名、制憲、設計台灣旗幟,再經過若干時間以後,根據美國的人權條款來建國,陳水扁總統也可以去白宮與美國總統喝咖啡,談論台灣國是,加入國際組織也是指日可待。
作者: 林 志 昇 、何 瑞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