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何論述在台灣地位真相的堅持
一、台灣主權歸屬最終當屬全體台灣人民。
二、美日太平洋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最高法律位階的國際法文件,是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三、該條約已將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與一九四五年的波次坦宣言包含在內。
四、該條約對戰後台灣國際地位已有完整的規範。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台灣的行動,是被列為「征服者」,或為國際法中所稱的「主要佔領權國」。
六、蔣介石元帥只是接受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率中華民國軍隊代替美軍軍事佔領台灣,接受戰敗的日軍投降。
七、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而喪失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參與對日作戰,沒能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
八、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包含台灣領土在內,當然台灣領土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牽扯。
九、美國的「一中政策」、「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是完全正確的外交政策,台灣人沒有理由不給予支持。
十、美軍至今還沒有結束軍事政府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
基於上述理由,林何堅信台灣一直是美國管轄下的海外領土。
林 志 昇˙何 瑞 元 共同簽署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除夕前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