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軍事歷史看台灣地位真相
從軍事歷史上去探索台灣國際地位真相,對本議題或許\許\多國際法學者未曾專門研究過,因此從世界史上,以美國曾經參戰的事例來加以說明,從一八三零年代開始,也就是拿破崙時代以後,世界的軍史有很大的改變,也就是不再「占地為王」,換言之,佔領後「不得改變當地主權」為世界所遵守的鐵則。很簡單的發現,台灣確實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留下來的後續問題,沒有牽渋中國「固有領土」問題,因為台灣、澎湖地區因「甲午戰爭」簽訂「馬關條約」一八九五年割讓給日本,早就已經不是中國領土。
按照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戰爭法(law of war)、包括佔領法(law of
occupation)、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 law)、美國陸軍總署的軍法(US military law)、美國憲法(US
Constitutional law)以及美國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
precedent)的諸多判例,本文依這些法條作為結構,相信台灣國際地位問題會更加明確,兩岸學者不必在作「感情式」的爭執,讓台灣問題依照國際上應有的慣例解決吧!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攻擊珍珠港而開啟美日太平洋戰爭,隨即美國隔天宣佈應戰;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九月二日在日本東京灣美軍密蘇里艦上,簽署戰爭結束投降書,這才正式宣告「結束戰爭」,美國杜魯們總統於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宣佈「台灣地位未定論」,這是正確的,因為戰後的和平條約尚未簽定,台灣地區只是「暫時」還在「主要佔領權」國的佔領中;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四十八個對日戰爭的國家,在舊金山簽署和平條約,其中「中華民國」已經因為政變而流亡在台灣,被排除在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參加對日作戰,也同樣被排除在外。該和平條約生效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現在依照軍史分析台灣地區戰爭結構如下:
(一)、戰爭開始 war stars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
(二)、戰爭結束 war ends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三)、交戰國佔領開始 belligerent occupation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四)、簽署和平條約 signing of peace treaty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
(伍)、善意佔領開始 friendly occupation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始
現在以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爭為例,說明古巴事後建國結構:
(一)、戰爭衝突 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
(二)、戰爭開始 一八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三)、戰爭結束 一八九八年八月
(四)、交戰國佔領開始 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伍)、簽署和平條約 一八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六)、善意佔領開始 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
(七)、古巴平民政府的運轉 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
戰爭法的政治與法律問題
國際間的戰爭似乎無法避免,因為無法避免,所以才會有「戰爭法」的制定,用以規範交戰國的行為,特別是對非戰鬥團體的保護及平民的免於受害,有些國家都有數千年的歷史,對於戰爭後的許\多事務處理,還停留在一八三零年拿破崙時代的「併吞」(annexation),或者是「佔地為王」,像最近有作戰經驗的阿富汗、伊拉克等,包括中國在內,根本對現代文明國家所定的「戰爭法」、「佔領法」或「戰時民政治理體系」(或稱軍事政府)為何物?沒有觀念,對佔領的美軍採取恐怖行動,希望早日將美軍趕離自己的國家,其實剛好相反,只要當地成立「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恢復社會良好秩序,美軍必然自動離開,因為有「戰爭法」的規範。
戰爭以後的情況分類
交戰國在作戰以後,一方投降或者要求停戰,雙方停火至和平條約簽署前,如果有發生領土的佔領情況,稱為「交戰國佔領」(belligerent
occupation),這時候的佔領區被稱為「獨立關稅區」(independent customs
territory),和平條約簽署後稱為「善意佔領期」(friendly occupation),也是「軍事政府之平民治理體系」(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 of a military
government),同時,對於佔領事宜無論哪一階段,都可以委託他國代為行使佔領任務管理,有關平民治理體系之建立,美國國防部陸軍總署已經彙編成書FM
41-10。
美國海外作戰處理
美國一旦在海外發生戰爭時,獨立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立刻啟動,啟動後,如果要結束,必須有正式的文件宣佈或由美國總統佈達,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至今尚未宣佈,結束美日戰後台灣的美國軍事政府佔領,結束軍事佔領,當然不單是戰爭問題,也是政治問題;美國的戰爭法彙編是包含佔領法在內,一九四零年十月一日,由美國國防部陸軍總署首次出版,通稱為FM
27-10(US Army Field Manual FM
27-10)。這是美國總統或司法部等各界,處理或引述因戰爭帶來的各種解決方法的依據,當然「最高法院判決」或「戰爭習慣法」也常被討論。
戰爭法之法源
國際法是包含有戰爭法,國際間所有國家都必須遵守的法律,戰爭法的主要來源有三:
一、公約或條約。如一九零七年的海牙第四公約,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公約,國際紅十字會總會規章的人道主義章節等,其原始學術基礎是來自:「論戰爭與和平」(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作者Grotius於一六二五年出版,與「國家法」(the law of nations)作者 Vattel於一七五八年出版。
二、戰爭慣例。有些戰爭法雖然沒有正式以條文形式列入公約或條款,這種不成文的法律規定、傳統法或者慣例法,能透過各國的法律慣例制訂,由公認的國際法學者明確定義,這類的條約被美國大法官引述或最高法院引用,制定成法條。戰爭的傳統法與慣例法可比擬為英美的不成文法。
三、美國與他國的大法官解釋文,最高法院判決,或者聯邦法院因戰爭行為所產生的判例。
割讓區領土的觀念
美國第一個因為買賣條約而割讓,在一八零三年所獲得的領土Louisiana
Purchase,是從法國手上得到的,代價是美金一千五百萬,從一八零三年至一八九七年間,美國陸陸續續獲得許多割讓區,經過重新分割後成為美國的新州,這些領土都經美國國會同意,成為美國聯邦政府下的「政治地位確定」之「合併領土」。
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根據巴黎和約,西班牙割讓波多黎各、菲律賓、古巴及關島交給美國「軍事政府」先接收與管理,這些地區都是島嶼或群島,島民的語言、文化、歷史及風俗習慣與美國人截然不同,因此美國最高法院依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將被美國「征服」的地區定義而創設「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同時將其置放於美國憲法中之「列島區第一類的海外領土」,因為有的「列島」沒有美國國會授權制定基本法(憲法),所以被稱為「未組織」。
從戰爭法之佔領法可以得到下列結論,特別對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台灣問題,美國所故意造成的「模糊性策略」有撥雲見日之效:
一、 佔領不移轉主權。
二、 佔領軍不得向當地居民實施徵兵制度。
三、 被佔領區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繼續運作。
四、 被佔領區居民有暫時效忠原則(temporary allegiance)。
五、 被佔領區的領土主權被主要佔領權國所握有,還沒有移交給當地平民政府,因此屬暫定狀態(interim status),故被佔領區的「政治狀態」未達最後狀態。
六、 被佔領區的管轄軍事政府體制要有正式宣告才結束。
七、 被佔領區是屬於獨立關稅區。
八、 主要佔領權國可以委託他國執行代理佔領任務。
找不到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台灣之佔領
現在再回到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以前,中華民國蔣介石接受美軍麥克阿瑟將軍委託,代理美國的「主要佔領權」國權利,來到台灣,佔
領台灣並管轄台灣,可惜卻因為政變而失去中國的合法代表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因此被「盟國」排斥,但是,
在美國的安排之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與日本,單獨根據該條約第二十六條簽八月五日生效的「台北條約」,雖然台北條約沒
有對:『日本對台灣與澎湖正式放棄一切之權利、主張與所有權。』有進一步說明或規定,但是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所示:『日本政府同意美國軍事政府為第二條與第三條地區所作之一
切分配。』第二十三條又表明:『美國軍事政府為這些地區在法律上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同時一九五五年,美國曾與流亡中之中華民國簽訂國防雙邊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在各個條款中,也找不到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或澎湖法律上之軍事政府佔領結束,甚至,在一九七九年參、眾議院
通過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也是找不到上述的文字。
再者,依照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Part III,section
III之規定:『軍事佔領不移動主權』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之地位僅是「擁有」台灣與澎湖之次要佔領權,也就是說,在法律上(de jure)仍然受到美國軍事政府的限制。而其具體證據到處可查覺,例如:
(一)、美國不認為台灣為主權獨立之國家。
(二)、台灣在世界貿易組織之會籍是「獨立關稅領域」。
(三)、台灣申請聯合國十四次皆被拒絕。
(四)、台灣爭取世界衛生組織之觀察員必須美國同意。
(伍)、美國保護台灣、澎湖不包含金門、馬祖。
總而言之,台灣與澎湖地區在美日太平洋戰後並沒有主權轉移之情況,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只是「美國軍事佔領」的開始,台灣之法律地位仍然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自治區(self
governing dominion under the law of USMG occupation)。
提示:台灣人應該據理力爭,依美國憲法規定,向美國討回該有的尊嚴。
作者: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台灣平民民主黨」˙「台灣平民共和黨」政治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