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台灣主權給台灣人
本文將根據國際法,論述台灣主權如何移轉給台灣人,同時,讓台灣邁向建國之路,台灣建國是所有台灣人民的期待,過去,大都拘泥於感情式的論述台灣主權,固然一時間能得到台灣人民的掌聲,但是與國際對台灣主權認知差距太遠,台灣根本走不出國際困境,時間拖久以後,很容易把台灣人的奮鬥意志消耗殆盡,造成台灣危機。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向盟軍投降。
投降事件歷史事實如下:
日本軍隊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在美國軍艦密蘇里號上向盟軍總司令兼美軍總指揮官麥克阿瑟將軍投降,同日,麥克阿瑟將軍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要求台灣地區日本軍隊向蔣介石元帥投降,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據戰爭法,台灣地區開始進入「交戰國佔領」,而且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台灣因日本戰敗而割讓。
投降事件法理說明如下:
台灣地區日本軍隊對美國的投降,由中華民國軍隊代表美軍,在台灣台北公會堂舉辦相關儀式,台灣理應由唯一的軍事攻擊國美國實施軍事佔領,美國委託具次要佔領權國地位的中華民國來台灣代替,而且和平條約也明文確認,美國軍事政府擁有主要佔領之管轄權,在一八六六年美國最高法院Exparte
Milligan 案明定美國憲法下之美國軍事政府成立的法源,也可參考Birkhimer與FM
27-10。當投降儀式完成時,台灣之國際地位已經符合「獨立關稅區」之定義。
和平條約歷史事實如下: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由四十八個相關國家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該條約生效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其中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一切權力、主張及所有權。一九四九年已經失去國土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與沒有參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被邀請參加和平條約簽署,只有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日本依照和平條約第二十六條與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簽署台北條約,彌補原來和平條約的不足,其中台灣與澎湖並沒有交給中華民國。
和平條約法理說明如下:
台灣與澎湖因條約而割讓,在法理上形成「台灣割讓區」,依據戰爭法之佔領法規範,應該是台灣地區在日本撤走以後,美國主要佔領權國應該佔領台灣地區,而且美國在佔領有效期間內,有責任跟義務履行國際法所規定的事務,以保護台灣地區人民的生命與財產。這時候的台灣地區政治上是屬於「暫定狀態」,美國最高法院對列島系列案例判決表明:美國軍事政府「握有」主要佔領管轄權,而因為條約被割讓的地區,被美國定位為「未合併領土」,當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台灣之國際地位成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台灣地區已經根據條約被日本「懸空割讓」出來,沒有指定收受國,這時候的台灣地區,應該進入法理上的「美國軍事政府的民政管理體系」,而是由中華民國代替執行,佔領法上稱為「善意進駐佔領時期」開始,佔領軍的民政體系啟動以後,應該讓佔領區的人民自己擬定「自治草案」,制定台灣地區自己的基本法或憲法,制定台灣地區自己的旗幟或國旗,替台灣地區制定正式的國號或名號。
正是因為戰爭法有此規範,美國才能以主要佔領權國的身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七二年簽署「上海公報」,美國表態「認知」海峽兩岸中國人,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政府,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美國不表異議;重點是台灣人並不是中國人,台灣人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中國人只是因為一九四九年跟隨蔣介石逃難到台灣而已,只是代表美國執行佔領軍任務的執行者,不能替台灣人民決定台灣的將來,而且不符合戰爭法的規範,台灣、澎湖之國際地位此時仍然屬於「政治地位未確定」之割讓區。
舊金山和平條約自一九五二年生效至今已經五十五年,台灣仍然留在台灣割讓區(Taiwan
cession),此割讓區在國際法上之定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確定、未組織及未合併領土目前仍屬於「暫定狀態」(International law
determination:
undetermined, unorganized,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under USMG, and currently in
“interim status.”),台灣地區的人國籍應為:台灣群島居民(Nationality of Populace:Island
Citizens),【說明:這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綠卡區以外」之美國國民,非公民,也可以稱為domestic aliens 或TRA
aliens】。而台灣地區的領土狀態仍屬:暫定狀態(美國的未合併領土),(Status:Interim Status)and(US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台灣地區居民應受美國憲法之保障,這是美國未合併領土之慣例。
作者: 林 志 昇、何 瑞 元
「台灣平民民主黨」˙「台灣平民共和黨」政治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