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振台灣魂
台灣人建國的道路
公元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太陽猛照著台灣上空,台灣的二月天,透著不尋常的氣氛,犧牲六十年後的台灣精英,讓中國國民黨頑強的滔天謊言也擋不住事件的真相,細心的台灣人,早就發現台灣被刻意隱藏的歷史真相,像樹枝在吐露新芽了,過去,台灣被中國人欺騙與偽造的歷史假象,造成諸多誤解自己身份,台灣人心底實在無法釋然。
台灣雖然是被美國依照戰爭法所「暫時」佔領的海外領土,但是並不是美國的「已合併領土」,不是美國的一個州,法理上稱為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就算台灣人想要成為美國的「州」,恐怕在百年內也不可能,因此台灣有部份人鼓吹所謂「台灣五十一州」,實在對美國憲政體系不了解,有誤導台灣人之嫌疑;台灣領土是被美國以軍事行動所「征服」而來,因此,分析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的割讓地,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的情形,會讓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台灣群島或琉球群島等領土,得以按部就班的成為台灣共和國,所希望走的建國道路。
美國憲法體系規定,只要成為美國聯邦的「州」,就不得要求退出聯邦,就連美國海外領土,像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都是如此;但是對純屬美國管轄的海外領土,只要當地人民要求,可以走上建國之路,這些都是美國憲法明文規定的,例如:美國一八九九年因「征服」得到的古巴,即從美國軍事政府體系(美國依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體系)在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完成建國程序,在如,一九三四年菲律賓從軍事政府體系轉成美國國會直屬體系,在一九四六年七月四日完成建國程序。
這裡所謂總統直屬體系,或是美國國會直屬體系,都是指在和平條約中,該領土是正式被指定過戶給美國,或者沒有指定「收受國」,而被「留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體系,美國總統理當美國軍方體系之首。
美國海外管轄管理體系分為兩個體系,一個體系是屬於該領土已經被割讓給予美國,而該領土則進入美國國會管轄體系;另一體系則屬美國只是該領土的主要佔領權國,則該領土進入美國總統管轄體系;台灣是屬於美日太平洋戰後,美國武力「征服下」的管轄地,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被規定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台灣不論是否同意,都是無可選擇的結論,應該要振作起來,以國際法和美國憲法爭取台灣的建國程序。
台灣建國是所有台灣人的希望,過去因為歷史的糾葛,中國人偽造歷史,讓台灣人不懂自己的身分,對台灣人而言,一八九五年從「馬關條約」以後,經過兩年割讓後「思考期」,台灣人已經自我選擇願意當日本人,一九二二年的「華盛頓裁軍條約」中,台灣再一次被國際承認是日本合法領土,更何況日本政府佔領台灣以後依照戰爭法,先設立軍事政府,一八九五年以武官擔任總督,至一九一九年才改派文官總督,後來因應戰爭,自一九三六年又派武官擔任,直到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前,台灣已是日本政府所建立的「平民政府」在事實運轉。
美日太平洋戰爭,台灣群島被美軍「征服」,盟軍接受日軍在台灣的投降典禮是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美國是台灣地區的「征服者」,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規定的「主要佔領權」國,而美軍麥克阿瑟將軍指派蔣介石來台,負責台灣地區的軍事佔領事宜,這是「委任關係」。戰後和平條約生效後,台灣地區是一個「領土割讓區」,條約中沒有指定「收受國」,所以台灣地區依戰爭法還是留在「主要佔領權」國(卽美國軍方體系,或稱「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是為「暫定狀態」。
台灣想要建國,務必依戰爭法組織台灣的「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從日軍向盟軍在台灣投降以後,台灣地區進入中華民國的代理管轄體系,是仍然的「軍事政府」體制,換句話說,也是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先爭取美國行政部門「承認」此法律上的「安排和合法」性,我等先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華盛頓聯邦法院提出訴訟的第一步;台灣人民可以強烈指出:「美國憲政體系中,「海外領土條款」在管理海外領土的法條,國際間所公認的戰爭法、以及美國參、眾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上述三項法律位階,都遠比中國與美國之間的「三個公報」,或者美國總統的「一個中國政策」的法律位階還要高,美國行政部門一定要遵守。
台灣人成立平民政府以後,雖然仍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體系下,但是仍然可以進行涉及台灣主體意識的所有活動,例如
:要求授權召開制憲或基本法大會、舉辦台灣新旗幟甄選、台灣地區所有相關單位的正名等等。此同時,台灣人民可以有權力獲得美國海外領土的各種優惠措施,例如:獲頒美國國民護照,到美國旅遊居住免簽證,與美國貿易優惠,美國行政部門協助與支援等等。
這個時候,台灣的建國之路才會完整呈現在台灣人眼前;台灣因為隸屬美國軍方管轄體系,必須獲得美國國會與總統「認可」以後才能走上「建國之路」,美國總統或者國會萬一暫時不願認可,則台灣人必須有耐心等候,並遊說同時進行商量。本文章附帶有美國戰爭後,對美國海外管轄體系的領土處理圖表。
作者:林 志 昇
「台灣平民民主黨」˙「台灣平民共和黨」政治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