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可以運用美國憲法建國
建國之路並不遙遠
台灣根據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規定:台灣是美國憲法領土條款,第四條第三款第四項的未合併領土。美國除了聯邦共和國法定的五十州以外,還有海外領土,在法律管轄等級上,可以分成四種種類:
(一)、「合併領土」美國憲法全部適用。
(二)、「未合併領土」國會已經立法,美國憲法大部分規定可適用。
(三)、「未合併領土」國會審議後,美國憲法可合適使用範圍。(參考King v. Morton等判例)
(四)、因征服(戰爭)而割讓,現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地區,必須依照國際法、戰爭法、佔領法以及美國相關高院判決來確定。(屬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
台灣在一八九五年四二十七日,至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是日本國合法領土,在一九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華盛頓裁軍條約」,由英美日義簽定,台灣再次被確認為日本國領土。
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正式領土,有自己的管轄政府組織,被美國軍事行動所征服,而進入「交戰國佔領」,也就是由美國軍事政府開始管轄,直到戰爭的和平條約或協議簽定生效,則該領土進入「友善佔領期」,但美國軍事政府並沒有消失,該領土是否被割讓?如果沒有割讓,就會回復原來狀態,日本本土因此回復主權國家:如果被割讓給美國,則會進入美國國會體系管轄;如果沒有割讓給美國,只是「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而以美國軍事政府(USMG)作為主要佔領權國,(法律上,符合美國憲法領土條款,第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為美國列島區管轄之要件。)這時就會進入美國總統管轄體系,其中有古巴為例,在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至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脫離美國軍事政府而建國;另一類割讓則被聯合國所託管,依據聯合國託管委員會協議,當尊重被託管領土人民意願,由美國軍事政府之安排而定,琉球群島人民就是例子。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對琉球群島管轄為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
首先談談,因條約而割讓給美國的領土處理程序,因為進入美國國會管轄體系,必須待美國國會通過平民政府組織法,美國行政部門承認,執行此法律上之安排與合法性,該領土平民政府開始運作,同時美國宣佈軍事政府結束,此時該領土人民可以正名、制憲、換旗幟,開始推展建國之路。先要獲得美國國會議員同意與支持,這才邁向「建國」之路;如果遇到困難,美國國會議員不同意時,只能等待下一次議員換屆再努力;然後舉行「建國同意公投」,如果公民公投不通過,則再等候若干年,再公投一次,通過以後,送交美國國會通過該領土之「建國程序」與「時間表」。
在看台灣情況,台灣因為有流亡政府霸佔情形,情況比較特殊,但只要依照美國憲法照樣可以解決;台灣是因「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美國是為「主要佔領權」國,是一種暫時狀態,法理上「懸空割讓」給美國,台灣人民應該自行依照戰爭法、佔領法與美國憲法,組織臨時台灣平民政府,開始開會討論各種組織細節,爭取美國行政部門承認,法律上的安排必須有合法性,此時如果沒有得到美國行政部門承認,則應該由平民政府與行政部門立即展開談判。若承認的話,則台灣臨時平民政府開始運作,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可以正名、制憲(基本法)、更改旗幟,開始展開台灣建國之路,展開以後,必須先獲得美國總統同意,才正式開始建國之路,如果美國總統不同意,則須等換屆以後,再協商。當台灣可以舉行「建國公投」,美國總統會公佈台灣領土之建國「程序」與「時間表」;如果建國公投沒有得到支持,等候數年,仍然可以重複舉辯。當台灣建國「程序」與「時間表」所列之條件都被完成,台灣建國就已經大功告成。
在組織台灣平民政府的同時,因為台灣的情況特殊,有流亡政府中華民國霸佔台灣,必須向美國聯邦法院起訴,藉以釐清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事實,與台灣屬美國憲法之海外領土事實,台灣人民應受美國憲法保護,領取美國國民護照的權力,因此我們走出建國第一步,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已經提出訴訟,請支持我們,支持台灣,天佑台灣。
作者:林 志 昇
「台灣平民民主黨」˙「台灣平民共和黨」政治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