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魯門」到「布希」之台灣觀點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未簽署之前,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杜魯門總統針對「台灣問題」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杜魯門當時的想法是: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1. 1.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2. 2.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3. 3.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一九五零年杜魯門總統對蔣介石政權的立場,與一九四三年時的羅斯福總統參加開羅會議時截然不同,杜魯門總統以台灣地位未定論,推翻在開羅新聞公報所主張:戰後將台灣、澎湖交給中華民國的論調或主張。

 

事實開羅新聞公報並非國際條約,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杜魯門總統「台灣地位未定論」有一定的軌跡可循。

 

1.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說明只要中國共產黨併吞台灣野心不消失,太平洋地區之安全就不可能恢復,台灣問題不能以和平方式解決,美國將不會罷手。

2.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一九五零年的台灣澎湖,還是日本合法領土,日本持續擁有台澎,讓台、澎回歸日本也是和平解決的方式。事實上,台灣前途之決定與日本必然有某種關係存在,雖然當時台灣澎湖是被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所委託,Chinese authority事實管轄治理,但是杜魯門無意將台澎主權移轉交給流亡中的Chinese authority

3.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考慮提交聯合國解決台灣問題。

 

杜魯門不主張也不願意,把台灣澎湖於戰後交給已經流亡的中華民國,舊金山和約已經明白意圖,所有的用字遣詞都是清楚表達。一九四三年羅斯福總統之美國政府和中國是友方,日本是敵方,戰後,美國佔領日本,一九五二年美國與日本變成友方,中國則是敵方,可以了解當和平條約簽定之時,美國不可能嚴懲日本而圖利敵方的中國,和平條約當然美國儘量保障日本權利而只給教訓,因此,在戰略考量之下,美國根本不可能將台、澎主權自日本割讓出來,交給共產中國,也不可能將台澎交給已經岌岌可危的流亡中華民國,所以,台灣領土主權目前還是歸日本的推論是合理的,只不過,據和平條約「暫時」被美國軍事政府所擁有,歸類為美國海外第一類列島區未合併領土。

 

研習國際法的學者都知道:「後法優於前法」、「多邊國際條約優於宣言」之法律原則,因此得到結論:

法律意義上,日本軍民離開台灣澎湖(日本的台灣國民並沒有離開,且有被強制留滯台灣的可能),這並不表示日本政府自動喪失這兩個島嶼的主權,因為日本並沒有宣稱放棄的動作(完成割讓),也不表示日本所合法擁有的台灣澎湖領土,可以自動移轉給中華民國或戰爭中的「征服者」美國。這一點,即便是中國的學者(兩岸之中國人),對於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並未將台灣澎湖主權移轉予中華民國,應該都能接受,重點在於一九五二年的Treaty of Taipei(台北和約)解讀或許有誤解。林滿洪女士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報告稱:

『一九五二年「Treaty of Taipei」約文中未出現「主權」字樣,但是有兩個條文說明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又稱:一九五二年「Treaty of Taipei 」生效後,日本才對中華民國放棄(renounce)這項權利。又說:「Treaty of Taiwan」使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獨立,和約正式完成主權移轉的法律程序。』另外引用「日中共同聲明」中譯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內容:『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這一立場,並遵循波次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來正名日本將台灣澎湖『歸還』予中華民國,其實是嚴重扭曲「Treaty of Taipei」的真義,特別在台澎主權有無已經移交給中華民國?研究「Treaty of Taipei」,尤其Article 4內容與領土有關聯,林女士犯了一些錯誤:

 

(一)為特定中國政黨作「併吞」台灣之解釋,立場偏頗。

(二)總是以中文翻譯版作為英文法條之解讀,當然差之毫哩失之千里。

(三)毫無戰爭法慨唸,或國際慣例。

(四)誤以為中華民國是同盟國抗日,當然是日本的「」征服者」。

 

Treaty of Taipei」第四條Article 4

 

    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9 December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

   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Treaty of Taipei台北和約」第四條Article 4,中華民國根本動機在於意圖假借美國「征服」日本之戰果,要求日本承認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對日本宣戰,來廢除馬關條約,使台灣恢復至馬關條約前的地位,讓台灣成為中國國土成為中國一部分。但是仔細研讀該條約,條文是由Japan(日本國)是正式國名,另方則是the 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也是正式國名,而中文版在條文內則使用China(中國),不是正式國名,只是普通稱呼,在締約國間之名稱必須有對稱性,目的在於將中國的稱號,能夠延伸涵蓋一九八五年時的大清帝國。但是,該條約的日本版,採取對稱性以日本國vs.中華民國,認定當時代表China簽約的是中華民國,如此可迴避觸及日清馬關(下關)條約。因此,可以斷定日本根本無意割讓台灣澎湖,連意願都沒有,反而想盡辦法要留住。當條文解讀有爭議時是以英文版本為優先。條約使用China範圍當然包括大清帝國,那麼馬關條約是否能讓中華民國如願而廢除?台灣澎湖可否自動恢復為中國領土?分析如下:

中華民國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正式向日本宣戰,日本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向盟軍投降,中華民國只是同盟國之一員,但從來不是日本的「征服者」,日本放棄對台澎的管轄權、統治權,是遵照舊金山和約,和約明白規定台澎要交給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中華民國並不是台澎的收受國,只是被委託接受日軍投降而已。依據戰爭法,不是任何國家都能成為occupying power佔領權國。In order to be an occupying power, you have to declare that the war is going to end.成為occupying power必須是有能力宣告戰爭結束,而且征服者也需要正式宣稱自己就是佔領權國occupying power。美國參與太平洋戰爭和伊拉克戰爭都是依據戰爭法去執行。當年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以後,是被日軍打著跑,節節敗退,若非美軍兩顆原子彈,恐怕不知何年才能結束戰爭,是「慘」勝,根本沒有資格和美軍爭奪台灣佔領權occupying power,只能被美軍定位為agency of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代理美軍在台澎地區行使管轄權、治理權。美軍身為主要佔領權國,源於According to Article 43 of the Annex to the Hague Convention of 1907, which requires that the occupying power “Shall take all the measures in his power to restore, and secure, as far as possible, public order and safety, while respecting. Unless absolutely prevented, the law in force in the country.”美軍有責任遵循戰爭法有關被佔領地區的秩序,儘速確保被佔領區公共安全,作為日本(包括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沒有親自派軍佔領台澎地區,執行維安任務,反而讓蔣介石(中華民國)來台屠殺精英、搶劫財物、壞事做盡,除了不尊重戰敗國日本台灣的法律以外,製造社會混亂,完全和occupying power 角色相反,將來台灣人一定要追究美軍責任。

 

(一)為何當年日本投降後,美軍沒有直接派軍執行主要佔領權國責任或任務?

(二)美軍根據何法源,接受中華民國代替美軍執行佔領任務?

(三)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當仍屬日本領土台灣發生佔領軍屠殺被佔領地區人民時,作為征服者的美

            軍為何不給予制止?而讓中華民國繼續佔領?佔領任務何不改由美軍執行?

 

(待續)

 

 作者:林 志 昇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