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美國列島區的法理證明
美國法律確認台灣屬於美國列島區地位
美國國務院外交手冊提出資料,說明美國領土與美國屬地如何獲得:在二十世紀初期與十九世紀末期,美
國的主權是延伸到海外領土,但是,當時海外領土跟美國西部、阿拉斯、加夏威夷都沒有被認為是美國領
土。所以,美國憲法也不是全盤適用於這些地區。後來,數種方法或方式讓海外領土變成美國的憲法管轄
地,這些領土包括波多黎各,關島和菲律賓。在美國與西班牙戰後,根據一八九九年的巴黎和約,西班牙
割讓波多黎各、關島和菲律賓給美國,和約生效於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後來,菲律賓在一九四六年七
月四日已脫離美國而自己建國,不再是美國海外領土。
美西戰後,美國所獲得的領土在憲法中只有很簡單的解釋與說明,但是,不要忽略軍事管轄權的事實,必
須知道,波多黎各、關島和菲律賓都是因為征服而獲得的領土,都是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經過一段漫
長時間,在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的和平條約裡,西班牙放棄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並且指定美國為
上述領土的收受國,同時,西班牙放棄古巴領土,沒有指定收受國,總之,上述這四塊領土都是在和平條
約生效前後,都是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經過很長一段時間。
有關美國列島區分類在美國管轄下,其中主要而且比較大面積的列島區如何分類,以下就是列島區的分
類,同時被稱為美國「未合併領土」。
第一類:因征服而獲得的列島區。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簽訂巴黎和平條約,西班牙割讓波多黎
各、關島和菲律賓給美國,在同一合約中,西班牙放棄古巴主權,但是沒有收受國。
美國憲法領土條款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與最高法院列島區判例證眀,符合三項要件者是第一
類列島區:(A)是被美國征服;(B)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C)在和平條約中被割讓。
台灣澎湖地區完全符合美國憲法與最高法院判例。
第二類:因購買而獲得的列島區。在一九一七年美國向丹麥購買維京群島而獲得。
第三類:因協議而獲得的列島區。一九零零年二月大英帝國和德國放棄薩摩爾領土,薩摩爾群島的酋長讓
給美國,美國國會在一九二九年批准。
第四類:經聯合國託管後成為美國邦聯的列島區。北馬里亞那群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聯合國委託美國
給予託管,然後,於一九七六年美國國會與其完成協商,北馬里亞那群島跟美國有政治上的連
結,成為美國邦聯,一九七七年北馬里亞那完成自己的憲法,一九七八年開始運作新的憲政體
系,一九八六年完整實施自己的憲法,選舉自己的總統。
第五類:這類型的列島區由已經獨立的國家組成,但是跟美國有自由聯結的關聯,這類型的列島區並不屬
於「未合併領土」,因此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詳細剖析
正如以上所述,美國最早的列島區第一類未合併領土,是美西戰後最高法院所認定的,美國是「征服者」
,在現代稱為「主要佔領權」國(在拿破崙時代過後),顯然,「軍事佔領」不等於「併吞」。
很詳細去研究分析相關法理,在美西戰後,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這四個地區與美國的關係
從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到一九零零年四月十一日,都是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依照和平條約波多黎
各,關島和菲律賓是割讓給美國,但是古巴並沒有一個「收受國」,因此,在和平條約中是不是美國當
作「收受國」,並不是美國列島區的認定標準。
總之,自一八九八年開始,要認定成為美國列島區必須有三個重要因素:美國軍隊征服、美國是主要佔
領權國,同時在和平條約中原來的所有權國將其割讓出去,符合這種條件的區域,就會有「自動狀況」
產生,也就是不需要經美國國會同意或認定,自動變成美國列島區第一類領土,顯然台灣完全符合這三
項條件,從一九零一年起,對因戰爭所產生有關「列島系列」的判決,美國大法官很重要的結論是:自
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美國國會不須有任何動作,這些島群自動在美國國內法受管轄,也就是「國
內的外國」,英文稱為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也就是美國管轄下的外國領土,「台灣關係法」就是在
這種情況下制定的,也難怪台灣人看不懂。
現代人或許對阿富汗和伊拉克的軍事佔領情況比較熟悉,以及第二次世界戰後德國的軍事佔領,特別是
柏林,但是美國列島法系列並不適用這些地方,因為這些地方沒有「割讓」問題。
作者:林 志 昇˙何 瑞 元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組
2007/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