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論述的盲點

 

 

本文完全以一九零七年海牙第四公約、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公約、美國陸軍總署野戰守則(FM-27)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為基礎的論述。

 

一、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B條以及第七十七條,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後,台灣可以申請聯合國託管,接下來如何如何....。

 

    這是嚴重的錯誤見解。首先,國際間並沒有同意將台灣交給聯合國託管,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群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託統、、、】只有將琉球交給聯合國託管,這是正式的國際條約作的決定,並不是單獨個別決定,何況今天的聯合國早已取消「託管委員會」,台灣要申請只怕「無法」可申請。簡單地說,所謂聯合國託管只適用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之項目,不是學者以其無限想像後,再連結到該條約之第二條上。

 

二、有學者說: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加入要件與手續】,台灣國可以直接申請入會。

 

    這也是錯誤的見解。首先我們可以很容易找出不可能的答案,請問:台灣國的國旗在哪裡?國徽是什麼?台灣國目前使用的憲法是否為台灣憲法?台灣國的政府人員制度是如何?台灣國有無自己的金融體制?錢幣上印了台灣國嗎?這些都是聯合國審查入會資格時必須「查證」的要件,實際上,「台灣國」並不存在,一旦聯合國要求台灣國提出「證物」,馬上會被宣佈不能立案。再說,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的入會資格之正確解釋權,是聯合國的權責,並不是在台灣關心台灣前途與台灣事務的人之權責。

 

    聯合國對「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拒絕十五次,聯合國確實告訴我們NO,只是有一些學者聽不懂、看不明白,所以繼續誤導台灣人民。

 

三、有些學者常說:自己常被報章雜誌發表的文章,其內容都是擲地有聲, 沒有人能夠反駁。甚至自己解釋條文,張冠李戴,或者將宣言、合約無限上綱。

 

    這是缺乏查證的結果,因為戰後台灣從來不是國際社會的成員,許多的資訊都被蔣氏所掌控,甚至平時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的分際,都不是台灣學者的專門領域範圍,就教於美國的專家也不是丟臉的事,倒是隨意解釋台灣地位,害台灣走不出困境才是令人可恨。

 

四、也有學者說: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有蒙特維多公約所認定的國家要素:人民、政府、領土和外交權,國際上不被承認只是中國打壓的關係。

 

    依據這種理論,我們只要提出三項議題就可以檢驗這種理論真偽:

 

甲、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國際地位為何?

乙、台灣在聯合國的地位是什麼?

丙、美國眼中的台灣地位為何?

 

提倡這種理論的學者或專家能夠將這三個議題作分析嗎?再者,如果從一八九五年至二零零五年,把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和美國政策以及台灣的遭遇,作成分析結論,這些結論有無吻合現實台灣的國際社會?

 

五、有學者質疑: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之Property並不包含「所有權狀」Title之涵義,只能當作一般「財產」解釋。

 

    我們懷疑這位學者對「條約」了解的程度,按理說,在網路上、在百科全書上,甚至在英漢字典上都是很容易就能查出Property的含意,確實是包含Title,可為何不肯多花一點時間查一查,卻在報章雜誌傳遞錯誤訊息給台灣人,徒增加台灣人對事關重大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誤解,而耽誤台灣獨立建國之路。(另文專

門討論舊金山和約第四b條)

 

六、有學者常說:一九五二年至一九八七年,日本已經根據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主張,但沒有明定歸屬任何國家,台澎既未歸屬中華民國也不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蔣介石集團是非法佔領台灣。

 

    我們研究歷史的人最忌諱的是「創造歷史」,所以我要說如果是美國麥克阿瑟將軍命令蔣介石來佔領台灣,請問算不算「非法佔領」?

 

和平條約的「領土割讓」情形,是有法理過程可以遵循,特別重要的是:佔領的任務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在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以一八五三年的Cross v. Harrrison為例有明確判例,後來陸續一九零一年等判例都有引述。佔領體系稱為「軍事政府」,依舊金山和約來說,美國軍事政府對第二條與第三條領土有處分和支配權(詳見第四b條),而佔領本身是「過渡時期」或「暫定狀態」,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因此而來,台灣尚未進入美軍最後佔領的政治狀態(雖然蔣氏集團是因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而來台灣),台灣百分之百還在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中,將來台灣人可以成立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取代現行台灣當局,美軍佔領台灣的任務才可以結束。

 

    本文不是批評更不是指責,只是一般學者對戰爭法不熟悉,希望確實釐清台灣國際真正地位,更期待台灣有一天能擺脫被束縛的困境,早日走台灣人自已的路。

 

七、有些學者常常主張:中華民國在二零零零年由台灣人當選總統,政黨輪替,中華民國已經慢慢轉化為主權獨立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當時中華民國高官逃難到佔領中的台灣,十二月宣布遷都台北,離開自己國土而遷都,國際法上被视為流亡政府,國際法上,沒有任何動作、手續或程序可以讓流亡政府在當地(不是自己國土)成為合法政府,換言之,流亡政府不可能就地合法,否則,以色列不必撤退已經佔領三十八年的加薩走廊。

 

八、有憲法學者誤以為:中華民國憲法就是台灣憲法。

 

有憲法學者常常高談以中華民國憲法角度看台灣現狀,甚至連大法官都做解釋,請問:中華民國憲法何時變成台灣憲法?憲法學者或中華民國大法官可不可以告訴我們: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成立時,台灣是屬於日本合法領土,況且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有新領土併入中華民國領土時,要經過國民大會同意認可,那麼台灣澎湖領土被併入中華民國之相關手續何時完成?特別是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國沒有任何國家承認當天台、澎是過戶給中華民國,後來一九五二年八月的「台北和約」也沒有過戶情形發生。因此,中華民國憲法乃外來政權強加於台灣之,與台灣或台灣人民都沒有關係。

 

九、有學者提到,一九五二年至一九八七年日本放棄台澎後,繼續處於蔣介石政權非法的軍事佔領、戒嚴權威統治之下,沒有得到台灣人民同意,是不合法的、不正當的軍事佔領。

 

在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a項,包含條約內的地理範圍,確認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條約生效以後,台灣澎湖根本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但是,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美軍麥克阿瑟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由蔣介石集團代表盟軍接受日軍在台的投降典禮,隨後執行佔領任務,這是戰爭法中認可的「代理agent」行為,但是,不表示中華民國管轄台灣的作為,是合乎海牙第四公約「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身份是:(一)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是次要佔領權國;(二)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起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後,十二月遷至台北後變成流亡政府。

 

十、有學者提到,一九七一年十月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僅僅決定聯合國的中國唯一合法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中華民國,蔣介石代表被驅逐。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並沒有做出任何決定。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並沒有決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也沒有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或台灣人民。

 

中華民國原來在聯合國的身份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一般學者所忽視的是:自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台灣被割讓成日本合法國土後,台灣從來沒有再被併入中國的版圖。美日太平洋戰後,日本(包括台灣)戰敗(被征服),台灣澎湖地區一直都是美國的佔領地,到今天二零零七年都沒有改變,台灣澎湖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領土,其聯合國的代表權應該是包含美國的席次以內(美國現有體系的五十州和原來五個主要列島的海外領土:波多黎各、關島、美屬維京群島、美屬薩摩爾以及北馬里亞那群島),台灣參加世界貿易組織(WTO)正確身份仍是獨立關稅區,台澎地區參加世界衛生組織(WHO)之正確身份乃是美國之副會員(參考WHO憲章第八條)。

 

十一、有學者提出,台灣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在民主化、本土化的大趨勢下,已經達成有效人民自決,一九八七年,中國國民黨長達三十 八年的非法戒嚴解除,非法延續的長期軍事佔領開始轉型。自一九八八年李登輝總統繼任為總統之後,開始台灣的民主化、本土化,中華民國逐漸台灣化。總之,台灣充分具備一個國家的條件(人民、領土、政府、外交權),過去未定的國際法律地位如今變為已定,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唯有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被美國聯邦政府所承認的台灣人自組的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取而代之,否則美國的佔領任務不會結束,這點與台灣地區戒嚴結束,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的民主化,政黨輪替或直選政治領導人都無直接關係。台獨派很容易將台灣人民誤導,認為台灣澎湖地區的軍事佔領,因為「戒嚴解除」或「台灣民主化」或「政黨輪替」等「中華民國政府體系改革」的措施而結束,這觀點是錯誤。法律上,要「結束美軍事政府佔領」的明確要件並未完成。在國際法上,並沒有任何動作(措施)、手續或程序,可以讓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成為國際承認之合法政府。簡而言之,流亡政府不可能就地合法,因此,主張原先「台灣地位未定」,已經演變到今天「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國際法上完全行不通,根本無法成立。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美國前國務卿包爾說:「台灣不獨立,也不享有國家主權。」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美國國務院公開發表:「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不是國家。」九月二日國務院回覆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說:「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些話的內涵說明一件事:「台灣的國際地位要以戰爭法做基礎來探討」。

 

十二、另有知名國際法學者說:依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Montevideo Convention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永久的 人口、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如今台灣皆具備無缺。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流亡政府中華民國陳總統發表「民主台灣,生生不息」元旦祝詞,其中有一段話: 「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土地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人民,並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前途只有兩千三百萬人民才有權決定。」這是流亡政府陳總統的「台灣獨立宣言」。今日「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已經是立基於台灣本土的 「合法政府」(legal government),從而台灣已經是「合法獨立」(legal independence)的國家。依該公約第三條規定,國家 的存在不必仰賴其他國家的承認,即使未獲承認,台灣人民也有權利保衛台灣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

 

這位學者犯了最基本的錯誤,首先,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並沒有將台灣併入中國領土,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也沒有放棄對台灣的戰後佔領,中華民國和台灣都無權將台灣「併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台灣戰後的「軍事佔領」,不是台灣「光復節」,台灣不能因佔領管轄而「合法獨立」,所犯的錯誤在於沒有能力將「中華民國」與「台灣」分辨。

 

作者:林 昇˙何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組

 

200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