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下的台灣海峽現狀
以下觀點是美國憲法下的台灣海峽現狀,值得全體台灣人共同重視與注意:
(一)依據美國憲法規範:台灣海峽現狀是基於兩邊的政治實體,互相不隸屬。
A、台灣海峽西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美國總統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開始正式承認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B、台灣海峽東邊是戰後日本放棄的台灣割讓區,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領土,是隸屬於美國第一類列島區的群島。
(二)美國前國務卿包爾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說:「只有一個中國,台灣不獨立,台灣不享有國家的主權,這是美國確定的政策。」完全正確。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美國國家安全部門說:「台灣不是國家,中華民國也不是國家。」九月五日又說:「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A、美日太平洋戰後,日軍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投降以後,台灣的國際地位可以列為「日本國土上,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
B、舊金山和平條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以後,台灣的國際地位可以列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自一九五二年到現在,這個身份沒有任何改變。
(三)依據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台灣人民現在居住於美國管轄下的領土內,有許多應該享受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A、美國憲法下的基本人權保障。
B、台灣人民可以享受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共同國防的保障,這是美國國會授權美國國防部,必須處理所有美國管轄係的各州和領土的國防事宜。
C、享有憲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剝奪旅行權(包括台灣人申請美國國民護照),除非有正當法律程序,必須有適當的通知與開庭審理。
D、享有憲法第五修正案與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除非有正當法律程序。
E、享有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承受殘酷與特殊懲罰,包括無確定國籍,或是淪為完全無國籍,或是被征召服務於一個叛亂的中國軍隊。
F、 享有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接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四)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關係法、與「一個中國」政策,對於台灣人「護照」的定義,是指定在INA 101(a)(30),也就是指美國移民與歸化署之法律規定,流亡的中華民國外交部沒有資格作為權責機構,作為核發「護照」給台灣的本地人。
A、至今尚沒有任何國際法的文件,可以證明台灣已經併入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B、美國憲法的法律體系與國際法,把台灣本地的台灣人视為中華民國公民,根本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C、依據美國國務院外交手冊規範,台灣本地人應該列為「美國國民非公民」。
(五)近十五年以來,中華民國在台灣發展民主雖然有非常顯著的進展,惟沒有國際法中有任何動作、程序或其他方法,可以讓流亡政府作為在流亡地區合法變成「主權獨立國家」。
A、台灣人民依法應該享受美國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可惜受制於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在台灣的運作所阻擋。
B、美國總統應該以總統之名下行政命令,終止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管轄者與代理者」關係,美國總統應該下令指定由美國軍事政府直接管轄台灣,事實上,這是早晚美國應該要做的事情。
C、任何有關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軍事征召的活動應該取消。
D、中華民國應該撤退到金門、馬祖,因為這兩個群島仍是中華民國的主權領土,屬於「尚未決定的議題」。
E、中華民國國旗不應單獨飄揚在台灣天空,至少美國主要佔領權國的國旗也應該在台灣天空恢復飄揚。
(六)依據美國憲法領土條款規定,台灣群島是美國第六個海外列島區,原先有波多黎各、關島、美屬維京群島、美屬薩摩爾與北馬里亞那群島。這五個列島地區已經由美國政府體系所通過的組織法,已經成立自己的平民政府,唯有今天的台灣仍然留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應徹底革除,改由台灣人民自組的「平民政府」。
A、美國總統應該早日指定一位非軍人的美國公民擔任台灣地區「總督」,也是依據戰爭法設立的High Commissioner(總督)。
B、美國所派總督應該在美國政府體系內,組織一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the Governing Council),同時發布美國管轄下台灣平民政府的組織圖表。
C、美國總督也應該提出「美國在台法院」,也是美國憲法下的二條法院,公佈其組織法,並經美國總統批准後公佈並實施。
(七)台灣暫時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沒有進入聯合國的問題。美國國會與參議員應該重新檢討自己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立場、觀點和出發點,美國會議員必須依照國際法理支持台灣的事實地位。
A、必須要求國務卿擬定時間表,停止接受中華民國的護照,該護照並非有效的旅行證件,這牽 涉台灣人旅行時,進入美國五十州與原來五個列島區,同時發行美國國民護照給台灣人民。
B、要求美國總統授權美國國旗在台灣天空飄揚。
C、比照關島法案(編號:48 USC 1421),讓台灣澎湖地區英文正式名稱正名為「Taiwan」,這是根據美國憲法的領土條款。
D、要求美國國防部應全權負責「台灣國防」,賣給台灣當局的武器依據戰爭法應該全面停止,這是依據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共同國防」的條款執行。
E、美國國會應該通過法律,美國聯邦政府應負責有關 涉及台澎地區難民與尋求政治庇護者的法律問題。
F、應該與台灣平民政府協調後通過法案,修改台灣錢幣發行單位名稱,並配合美國憲法有關金融與度量衡相關條款的規定。
G、 公開徵求新的台灣領土旗幟設計圖,然後,協助台灣人民開始準備,召開美國管轄下的台灣澎湖地區制憲大會。
作者:林 志 昇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組
0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