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必需遵循憲法的規範

 

                                                                                                                         

 

 

美國總統執行外交政策,美最高法院判決案例可以確定總統權力範圍,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以後,代替美國執行佔領任務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歷任美國總統杜魯門、艾森豪、甘迺迪、詹森、尼克森與福特,都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一九七一年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蔣介石集團」的中國代表權後,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尼克森,以總統外交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雙方協議書「上海公報」,從此建立美國「一個中國政策」,也就是說: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互不相關聯。後來,卡特總統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對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正式外交承認,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外交承認。

 

一九七九年美國國會通過屬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法律內容規範了台灣與美國商業、文化以及人民之間的關係,同時,台灣關係法指定美國國會提供台灣,所需要的防衛武器與防衛服務,所需的數量可以讓台灣維持自衛能力。在台灣關係法規定下,台灣是美國憲法中的「本國」,在外交上美國將台灣視同「外國」,是故,美國在政治上,美國不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對美國而言是「本國裡的外國」,這樣的形容完全吻合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以後,美國對因戰爭所獲的新的海外列島區領土波多黎各、關島、古巴、菲律賓,這些地區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形容。

 

依照美國憲法第六條,參議院所通過的條約,是屬於美國最高位階的法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由四十八個國家簽署,第二十三條確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與其所渋及領土範圍,第四b條確定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是涵蓋第二條與第三條領土,並且還在執行中。在第二b條,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名義和主張,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不論從美國憲法或國際法的法理來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後,中華民國國旗在台灣上空飄揚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相反的,美國主要佔領權國國旗忘記在台灣上空出現則是美國官員嚴重失職。

 

軍事政府在佔領地的管轄,要等到有效的替代方案給取代,或當地成立美國承認的平民政府接替為止。所以,美國軍事政府對於日本主要四島,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已經結束,日本的四島已經回復完整主權,不過,直到今天,美國政府尚未宣佈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管轄已經結束,也沒有宣佈台灣地區有任何平民政府運作,已經取代了美國軍事政府。比照另一個情形的領土情況,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美國總統宣佈美國軍事政府對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琉球地區結束管轄(託管),交還日本的平民政府。

 

中國內戰期間,中國共產黨擊垮貪污腐敗的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將中華民國消滅,中國國民黨高官逃到佔領中(美國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般命令第一號讓蔣介石代理,是為次要佔領權國,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第一個身份)的台灣,就此成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是為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第二個身份,中華民國在台灣開始長期盤據。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般命令第一號是美總統杜魯門所批准,麥克阿瑟公佈,根據這道命令中華民國的蔣介石被指定到台灣接受台灣地區的日軍投降,因此,中華民國的軍隊是搭乘美國海軍及空軍運送而來。日軍則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向盟軍的投降典禮,投降典禮是以盟軍名義所舉行,接下來才是台灣地區的軍事佔領,中華民國代理戰爭中的征服者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來執行。當時戰後和平條約尚未簽署,沒有任何同盟國的國家同意,將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所以無論在投降典禮當天,或往後的日子裡,依據戰爭法,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開始而已。

 

在台灣領土層次上而言,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第一個身份是「次要佔領權國」,美國才是「主要佔領權國」,這是一種主導與代理關係而已。因為,台灣地區進入軍事佔領,是被軍事政府所管轄與執行,所以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管轄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已經開始,如此,中華民國軍隊宣佈該日為「臺灣光復節」是欺騙台灣人的罪行,特別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自行將台灣人民強行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後來(直到現在)在佔領地區強行徵兵政策,都是嚴重觸犯戰爭法的罪行。

 

歷史明記,日中甲午戰後,大清帝國在一八九五年依馬關(日稱下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在美國華盛頓,由美國、不列顛、法國、義大利和日本簽署限武條約,條約第十九條確認台灣澎湖是為日本正式領土。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在羅斯福總統在國會演講後(日本襲擊珍珠港隔天),美國國會向日本帝國(包含台灣)宣戰,美國憲法對於美國政府的戰爭權沒有限制,但是戰爭權需要依據戰爭法執行,戰爭權包括:宣戰權、建立軍事政府權、還有簽定條約權等等。戰爭期間,值得注意的是:美日開戰以後,所有對日本本土和日屬台灣的攻擊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這對戰後佔領土地有權責的問題的產生。

 

美國最高法院再三解釋:美國憲法對於美國政府絕對賦予戰爭與簽定條約之權。所以政府有獲得新領土之權,不論是因征服或是因條約所得。一九四五年八月六、九日在日本投下原子彈後,日本天皇宣佈接受「無條件投降」,因此太平洋戰爭因此停止,換言之,日本本土與日屬台灣等領土為美軍所獲得(征服),所以領土必須列在美國憲法領土條款之下。這些領土(台灣澎湖)後來牽涉割讓問題,所以這些領土處置必須按照戰爭法來處理。

 

 

作者:林 昇˙何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組

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