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佔領與主權
軍事佔領根據美國William
E. Birkhimer於一九一四年出版「軍事政府與戒嚴法」中,第三十三頁對「軍事佔領」的解釋是:「在實際上,當佔領者全盤控制,而排除原有的一般政府時,此為軍事佔領。」在美國陸軍總署戰爭法彙編的戰場手冊,第六章三五一條說明:「土地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換句話說,無論是否遭受抵抗,入侵者成功的用自己的權利,來代替正在運作的合法政府。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佔領範圍只及於佔領者建立與實際控制的範圍」。軍事佔領並不是「併吞」是國際法的鐵則。以美國而言,此觀念在十九世紀初期就被接受與執行,為了管理並維持軍事佔領下的領土秩序,就必須設立軍事政府,以利行政、司法、
立法之進行,在美國就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一八六六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Ex
Parte Milligan一案,判決指出:「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外的外國地方戰爭時執行,或是,針對叛徒在國內發生內戰時執行。」軍事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和平條約簽訂後,不表示軍事政府不存在,而是必須等到當地平民政府成立後才解散。
我們以實際的戰爭為例,加利佛尼亞原屬墨西哥,一八四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美墨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五月十三日正式向墨國宣戰,一八四七年八月一日美國佔領加利佛尼亞,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兩國簽訂了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生效的Guadalupe
Hidalgo
和平條約,其中條約第五條將加利佛尼亞割讓給美國,條約生效後,加利佛尼亞平民政府成立前,發生稅務糾紛,問題癥結點是「和平條約生效後,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自動結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一八五零年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v. Page
案,作出判決:「美軍雖佔領該區域,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這告訴大家:「在佔領中的區域形成獨立關稅區」。在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
案判決指出:「加利佛尼亞的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和目的所建立的,所以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應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訂相關法案,為這領土建立一般平民政府。」最後USMG在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平民政府取代。而後來加利佛尼亞也在一八五零年九月九日變成美國第三十一州。這個美墨戰爭實例是否與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大清帝國戰敗,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有許多神似的地方?如果墨西哥不能將Guadalupe
Hidalgo
條約廢棄,聲明加利佛尼亞是墨西哥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那麼中國又如何能事後片面廢棄「日清馬關條約」?
再看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美國與西班牙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向西班牙正式宣戰,雙方戰爭慘烈,美國於同年八月十二日攻佔波多黎各,隨後在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根據和平條約第二條將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隨後美國國會於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通過Foraker
Act法案,提供波多黎各平民政府法源,取代了「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擁有自己的憲法和國會。一九一七年三月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把波多黎各島民集體規歸化為美國公民。從這個地方可以看出「割讓」可分:「因征服而割讓」及「因條約而割讓」。
緊接著再看與台灣情形非常類似的的古巴,古巴原屬於西班牙,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美國與西班牙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宣戰,隨後於七月十七日佔領古巴,戰爭結束後,兩國於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西班牙將古巴割讓出來,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跟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情形相同,但是,美國是這場美西戰爭的主要戰勝國,「握有」古巴的主要佔領權。西班牙隨後退出古巴,美國軍事政府在古巴的地位顯然只是軍事佔領,古巴的主權是戰爭法中的「懸空割讓」,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有兩個判例討論到古巴,分別是Neely
v. Henkel 與
Downes v. Bidwell
案高院指出:「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視古巴為被征服地區;就美國與古巴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人民的福祉,美國只是古巴的管理者,古巴居民才是將來的所有人,如果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的管轄權。」古巴共和國平民政府於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始運行,「美國軍事政府」隨即退出古巴。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一年開始在軍事院校及軍事科學院戰略研究部,大量設置戰爭法研究課程,相信有助於釐清臺灣國際地位,臺灣絕非中國內戰遺留問題,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後續問題。美日太平洋戰爭美國打敗日本毫無疑異,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握有」台灣主權是國際法所承認,美國委託蔣介石來台灣,只是代理關係,「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鐵則。從以上三個戰爭例子,可以發現美國對台灣少了一個步驟,那就是「美國軍事政府」在美日戰後六十年沒有任何退出台灣的文件發布。這是美國國務院、國防部故意欺騙美國國會?或者是無心的錯誤?
有待美國釐清。
作者: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200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