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握有「台灣主權」
台灣從來沒有直接參加過戰爭,因此對於「軍事佔領」的概念不是那麼樣的清楚,以目前國際法認定的原則是:「透過戰爭所獲取」的領土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戰勝國不能兼併戰敗國,因此就必須要有戰敗國的重建問題。
◎伊拉克戰後的佔領與恢復
首先,讓我們來談談伊拉克戰爭。伊拉克戰爭是因為美國與英國堅持伊拉克是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便以「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核生化武器」為理由,不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反對,自行號召二十一個國家出兵的的戰爭。戰爭的結果,海珊政權垮台被俘,事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美國應儘速歸還伊拉克主權」的決議,美國和英國將海珊政權擊垮的同時,美國替
伊拉克人民成立了「臨時聯合授權政府」(Coalition Provision
Authority),但是於二OO四年
◎日本戰後的佔領與恢復
讓我們看看二次大戰的日本,
在
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日本戰後佔領與恢復的整個過程,完全是根據國際戰爭法與國際法的常規在進行。戰爭一結束,戰敗國的國家主權立刻由戰勝國所擁有,但是戰勝國有權力和義務對戰敗國的土地實施佔領,但卻沒有權力將其併吞,而且戰勝國對戰敗國負有重建國家秩序的責任,當戰敗國重建完成的同時,應該將戰敗國的國家主權交還,同時退出戰敗國,而美國對於日本的佔領與恢復,完全符合此一程序。
◎台灣戰後的佔領與恢復
台灣的情況是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複雜的,從二次大戰後,不論是殖民地,或被託管的小國家,總共有一百二十九個國家獨立,其中一半以上,領土與人口都比台灣小,台灣的地位非但沒有被提昇,反而在美國的操弄之下,地位逐年下降,台灣人民的人權從未獲得「軍事被佔領國」應有的保障,特別是從一九五O年
接下來,我們來談一談台灣目前的情況。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命令對日軍所屬的台灣,進行管理與授降事宜,當時台灣是屬於太平洋戰區,與中國民國所屬的中國戰區是不同,但是盟軍基於軍力的調配,委託蔣介石派人與日本軍隊在台灣進行授降事宜,蔣氏政權是屬於「被委託軍事佔領」的代表,可是沒有想到蔣氏政權竟然以「行政長官公署」與「警備總司令部」取代了一般國際戰爭法中的「臨時軍事政府」,當時的蔣氏政權以其軍事武力強行將台灣人由「日本國籍」變成「中華民國國籍」,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更不幸的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政變成功,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廢止「中華民國憲法」,兩個月後,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日,已經不存在的「中華民國政府」竟然在蔣介石自行宣佈復行視事下,死灰復燃。蔣介石的運氣似乎很好,可是台灣人卻很悲哀,一九五O年韓戰爆發,和冷戰的架構形成,美國政府基於自身的利益,對台灣的地位故意模糊曖昧,緊接著美國尼克森總統,為了聯合中國,防堵蘇聯在亞洲地區的擴張,竟然暗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並於一九七二年與中國簽定震驚台灣人民的「上海公報」,然後假惺惺的說只是「認知」,不是「承認」所謂的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這種故意不履行對台灣人民的「軍事佔領」與「重建」,而放一個流亡政權在台灣進行屠殺、剝削、掠奪,這種情況美國政府還是一意孤行我們堅決徹底的向美國國會及人民公佈美國當政者公然違反人權與美國憲法的惡行。我們所要求的只是台灣人民應該的,我們所要求的只是美國政府應該嚴格執行舊金山和平條約,因為一九四五年,日本是被美國戰敗,而台灣是日本領土之一,在法理上,美國必須對台灣進行重建的程序,也應該早日將台灣主權還給台灣人民,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問題應該是無可置喙,因為早在一八九五年的「日清戰爭」中,台灣已經歸日本所有了,與中國無關,如果這個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想要併吞台灣,,於情於理於法都是不合的,因為日本與清朝已正式簽定「馬關條約」,而且兩個國家都執行條約內容,事隔五十年,不能因為太平洋戰爭日本戰敗,而就宣佈「馬關條約」無效,因為這是完全不符合國際法的規定。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並沒有接受台灣與澎湖的規定,換據話說,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國的領土的重新分配,台灣與澎湖沒有被分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如果每個國家要追討歷史上所失去的土地,那全世界將永無安寧之日,要知道,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定,其法律效力早就比「開羅新聞聲明」有效,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屬於最終結論,所有的五十一個對日本參戰的國家,都應該確實遵守,包括美國或「那一個中國」。
作者: 林志昇 、 何瑞元
台灣平民政府 政治研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