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的五種可能性



現今「台灣主權」問題亂哄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個個頭頭是道,卻鮮少依照國際法和戰爭法去討論的文章,「台灣主權」是因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所造成的「結論」,只可惜,是一個「懸空結論limbo」,按理,現狀是:「美國對台灣是執行法律上的主權」。

台灣人應享受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保障的立場,是基於美國目前對台灣是執行法律上的主權。舊金山和平條約之簽屬國,並不是要遺棄台灣,而使其成為「無主土地」可供任何國家併吞。相反地,這些簽署國,指定美國為「主要占領權國」。如此,對於擁有台灣法律上主權者的議題,是直截了當地 ─ 哪一個國家有比較強的理由(依國際法和戰爭法)可以主張擁有台灣,而此擁有權包含「所有權狀title」與其他一切法律上的權利。(Brownlie著作:公共國際法,二零零三年第六版第一百一十九頁所提:引證內在主觀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參考,Akehurst著的國際法第一百四十九頁,葛林蘭案例「一九三三年Denmark v. Norway」。伯明罕國際法庭判例,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series A/B, no. 53, at 46很多領土的爭執中, 不一定以事實上執行權利為依據,關鍵在於,其他國家有無更有利的主張。)簡單地說,對於目前﹝暫時不談未來﹞握有主權者會有五個可能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 2.中華民國 3.某些特定國家的組合單位 4.台灣人民 5.美國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說,(一)舊金山和平條約說明,日本放棄台灣的所有權,其內涵,理所當然承認當年中國在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割讓台灣」給日本;(二)一九七二年前美國明確地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擁有台灣的主張,並指出其為沒有法理基礎。然後在一九七零年代的兩雙邊公報(上海公報)裡頭,對於此主張只是「得知到」,而不是「接受」或「承認」。(註:Bernhardt著作的國際法書第七百五十六頁至七百五十七頁:中華人民共和國說台灣是其領土,但是,國際上有人挑戰其主張,因為國際上的協議書(建交公報)不能解釋中國對台灣有主權,而且「得知」的措詞,不能延伸為對台灣主權的議題之具體答案。)(三)美國曾經在一九八二年與二零零四年,公開地安慰台灣人民說:「美國並不會單獨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台灣的主權者。

對於中華民國來說,(一)一八九五年到一九五二年,台灣在法律上是日本領土(國土),中華民國來到台灣執行的管轄則是交戰國占領,而如此的占領不能移轉主權;(二)無論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或是台北條約,都沒有給中華民國任何有關台灣的權利(更早期的條約草稿內容,後來被簽署國放棄);(三)中華民國在台灣一直是依賴美國的支持,所以其占領與有效統制只不過是美國政府權利的延伸;(四)美國不給中華民國外交承認,也一直強調台灣非獨立;(五)在公開談論一九五二年台北條約的內容時,中華民國之外交部官員(台灣當局外交部聲明,台北條約Art. X, Whiteman III, p. 562)曾經說過:「當前對於台灣本地人民實施中華民國國籍之政策,為了配合台北條約的內容,是在台、澎地區未來過戶給我們之前,避免任何的空窗期的一種安排。」因此,中華民國並非台灣的主權者。

對於某些特定國家的組合單位來說,(一)舊金山和平條約指定美國為主要占領權國,但是並沒有對其他的國家賦於任何權利,也未曾列出一個集體佔領或握有主權的狀態﹝所謂「共有權」﹞。(二)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於台灣未來的處置隻字未提,亦無包含任何方式來監督或更正期內容;(三)舊金山和平條約從簽署以來,五十七年並沒有被註銷或更改過,而且如此的動作也需要所有簽屬國一致的看法,以及美國的同意,因此,對於有些人說舊金山和平條約可能將來會更改,這是非常主觀的說法,在可預期的未來不可能會發生。因此,某些特定國家的組合單位並非台灣的主權者。

對於台灣人民來說,(一)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不賦於台灣人民任何權利;(二)美國一直宣布台灣非獨立,美國官員早期也曾經談到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與台灣的相關性,是故,確定台灣非主權國家的確實性。如此台灣人民的民主自決權是一種等待的狀態,但是還沒有實現,聯合國又沒有承認台灣為一個國家。因此,台灣人民並非台灣的主權者。

對於美國來說,是最後一個可能性。美國對台灣執行主權有很多實證可供參考,其中包括:(一)早期談到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而在當時﹝舊金山和平條約尚未起草以前﹞,美國也曾經表示願意做為台灣的管理單位;(二)對於可移轉主權的和平條約,美國接受了主要占領權國的身分;(三)在一九五一年的公開場合曾表示:其對台灣的角色,可能會持續到未來一個無法確定的日期;(四)對於台灣處置:在國際社會上的一切談論,直接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對國,而且,更重要的是:對於台灣的國防也一直形容為「自我防衛」;(五)充分顯示:美國高度和全盤對台灣的軍事運用,與經濟和財務的統治;(六)多次為了保護自己對台灣的權利,面臨對其他國的大規模軍事衝突;(七)提供了巨大的全盤的支援給一個經濟上十分依賴的台灣,和軍事與政治上十分倚賴的中華民國;(八)一直主張一個單獨的權利,可以用軍事的力量來反應對台灣的任何威脅狀況,而且,美國也單獨認定台灣未來處置的條件。顯然對於以上的表現,若是其他國家是握有台灣的主權,在國際上,美國是完全無法忍受,換言之,對美國的這種表現,在國際法上,也會是其他﹝握有台灣的主權﹞國家無法接受的。因此美國是唯一的能主張為台灣的主權者。


作者:林 志 昇


「林志昇團隊控告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