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與建國之間的落差
「人民(國民)主權是一種信念,主張國家的合法性是由ㄧ群有政治力量的人民,經過其意願表達與同意後,創造出來。人民(國民)主權所表達是一種概念,未必能反映出實際的政治體系。」
「Popular sovereignty or 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 is the belief that the legitimacy of the
State is created by the will or consent of its
people, who are the source of all political power.
Popular sovereignty expresses a concept and does not
necessarily reflect or describe a political
reality.」
民意不一定在現實的政治運作(political
exercise)被執行或實現,相反的,不具民意之論述(主張)未必不能執行,回顧台灣歷史軌跡,日清甲午戰爭後的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台灣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被割讓;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約台灣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被放棄,美中發表三個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這些條約或公報都沒有徵求或參考台灣人民的民意,台灣人屢次發現,政治運作都是在不具民意情況下被執行的。
一九五一年九月五日舊金山和約簽署前,撰稿人美國國務卿John Foster
Dulls演講內容,或美國務院在有關台灣地位述說,從來沒有把台灣民意列入考量,甚至在韓戰爆發後,美總統杜魯門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也沒有徵詢民意,美國「征服」日本後,依戰爭法應該「軍事佔領台灣」,卻接受蔣介石代替美國佔領管轄台灣,固然戰後征服者對佔領地之處理並沒有「民意空間」。伊拉克被美英聯軍征服後,不因伊拉克人民反對而撤軍,由上述的例子,可以了解,所謂「民意」或「人民(國民)主權」只有在民主國家之制度才可能產生效力。
台灣人目前面對建國的民意訴求,最大的危機與問題在於:「誤認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甚至誤以為根據聯合國或大西洋憲章規定,台灣人可以「民族自決或人民自決」,殊不知,太平洋戰後,流亡中華民國被委託佔領並管轄台灣,將「中華民國」以錯誤史觀教育人民,讓台灣人民誤以為自己是「中華民國國籍人」,認為「政黨輪替」就可以拯救自己,事實台灣人是自限於「中國體制」而不自知,臺灣人民從來沒有在這塊土地(台灣領土)上建立過一個政權,時值今日,台灣處於大清帝國完整割讓台灣給日本,日本統一全台灣領土並擁有台灣領土主權,美日戰後,台灣尚未完全從日本移轉出去,非生長在台灣的人民就可以完整自動享有台灣領土主權,因為歷經戰後六十四年,台灣領土仍是美國征服者之佔領地,單憑台灣民意絕對無法影響美國政策改變,所幸美國是民主國家,三權分立很清楚的國家,在美國憲法保障中去追求台灣人權,是目前唯一讓台灣人安心立命,繼續生長在台灣的唯一方法。
研究Republic of
Texas(美原德州共和國)在一八三七年打敗墨西哥後,宣布獨立,經公民投票方式,同意併入美國,然而,美國國會因為顧慮一旦接受此合併案,將會引起美墨戰爭,縱然此時Texas已經宣佈獨立,且獲得美國、英國、法國和荷蘭之承認,「祖國墨西哥」並不願承認Texas獨立。Texas和墨西哥間雖然已經停戰,但兩者之間仍存在「法理關係」,還未合法終結此關係之前,Texas預擬和美國建立「新法理關係」,美國如果同意接受,等同向墨西哥宣戰,這是為何美國國會當時壓倒性反對合併Texas領土的原因。美國憲法規定需要三分之二參議院通過才能批准條約,當時,美國總統John
Tyler透過政治運作,只經由國會「共同決議」通過併入Texas案(此舉有學者認為不符國際法,至今其法理地位仍有爭議)。
台灣領土如果要比照Texas領土並入美國,第一步要能中止和宗主國(中國和日本)間的關係,還要經美參議院三分之二通過,才能被批准被承認為美國新的一州,在可見的未來,根本不可能被實現的主張,這也是民意不會被接受(成為五十一州的空夢)的例子。台灣人民(或民意)片面要變更領土歸屬(包括和中國統一或宣布獨立),戰爭將是無法避免,當台灣民意「主張獨立」時,美國聲明「台獨代表戰爭」,如果台灣民意主張「與中國統一」時,美國也會聲明:「統一等同戰爭」;當年Texas是歷經兩次戰爭及戰後和平條約,才達最終狀態。迷信部份「獨立思維」如同「臺毒」,將使台灣走入死胡同,只有相信「法理」或「司法」才有機會突破。
美墨戰爭後,簽訂和平條約(the Treaty of Guadalupe
Hidalgo),有關墨西哥割讓區的人民國籍處理規定如下:
1.Guarantee that Mexicans who remained more than one
year in the ceded lands would automatically become
full-fledged American citizens (or they could
declare their intention of remaining Mexican
citizens)保證讓留在割讓區一年以上的墨西哥人自動成為完全之美國公民。(或可聲明要維持為墨西哥公民)。註:思考期的體現
2.Mexican citizens would “be admitted at the proper
time (to be judge of by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nstead of “admitted as soon as possible,”
as negotiated between deleg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Mexico.經由美墨雙方代表協商,割讓地墨西哥公民成為美國公民的時間表,由原先條文中之「儘速承認」改為「由美國國會判斷在適當時機承認」。
比起來日清馬關條約有關國籍的認定,日本提供臺灣人民兩年思考期,而台灣人民是否能成為日本臣民則由日本決定。”be
deemed, at the option of Japan, to be Japanese
subject.” 相同的戰爭關係,台灣人與墨西哥人雖然國籍都可選擇,但是都非由「民意」所能決定。
作者:林 志 昇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