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在美國之政治地位
台灣人民屬於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約所規定的「未確定」「未組織」「未合併領土」,這種狀態在美國最高法院「列島判例」中,是屬於「暫定狀態」與「未確定狀態」,依照「條約」之「習慣法與慣例法」可以指定「未確定領土」居民在法律上的身分,參考美國與西班牙簽署的巴黎條約(一八九八年),引述一九零四年美最高法院Gonzales v. Williams 判決,其中條約第九條:割讓予美國的領土,其當地人民之所謂「民視人權(人身權利)」與政治地位,應由美國國會決定之。
Treaty of Paris(1898)Article 9
The civil rights and political status of the native inhabitants of the territories hereby ceded to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ngress.
依照美國最高法院和美國憲法規定,台灣人民提高政治地位與人權狀況,可以先行推動十二大系列措施:
一、 由美國國會議員開聽證會,調查相關議題,如台灣關係法之人權條款之運用與解釋問題。(此方法為提升台灣人政治地位與人權狀況的最佳途徑)。
二、 在美國名義下(獨立關稅領域)參與國際各種組織。(可以立即解決世界衛生組織之觀察員問題)。
三、 設計代表台灣的旗幟。(可由台灣平民政府公開徵求)。
四、 經美國同意授權制定台灣憲法或基本法。(目的從「未組織」狀態提升為「已組織」狀態)。
五、 要求美國指派總督。(由美國籍總督協調各種困難,協助釐清是非,推行民主法治)。
六、 爭取美國國會設置一或兩名代表。(代表未合併領土在美國國會之代表,若國會同意,將會有辯論權而無投票權)。
七、 要求美國國會調查部(GAO)提出「美國憲法在台灣適用報告」。(「台灣關係法」的存在,讓台灣受到比其他美國未合併領土的憲法部分條文保障。)
八、 台灣割讓區各級法院之判決,有關人民權利,可以被接受納入美國「上訴」之司法體系。(經民事或刑事判決之案件,可以向美國法院體系上訴,不斷有新解釋出現,將提升人民權力地位)。
九、 要求美國國防部在台灣設置「美國在台法院」。(台灣目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領域,應該設置法院解決民間不能審理的事件)。
十、 美國人在台灣之司法案件,應該適用civil romanus sum「我是羅馬人」原則。(這是civil romanus sum羅馬法之觀念,也適用在軍法體系)。
十一、 列入美國內政部列島局之管理體系。(所有美國未合併領土列島都有管道與美國政府溝通)。
十二、 邀請美國總統、國務卿、國防部長等人來台灣共商事務。(可以當面通新政策)。
作者:林 志 昇˙何 瑞 元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