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台灣人解困
美日太平洋戰後,台灣地位變成複雜,但是都了解馬關條約以後,台灣變成日本合法的國土,這點是國際間的共識,一九二二年「華盛頓裁軍協定」已經證實,問題出現在戰後,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麥克阿瑟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讓蔣介石集團代表同盟國代表接受日軍投降,投降典禮後,蔣氏藉機宣佈騙台灣人的「臺灣光復節」,隔年更逕自宣佈「台灣人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雖然英國、美國聲明不承認,再加上中國國民黨造假歷史,以欺騙教育方式將台灣人洗腦自認是中國人,所以,要解決台灣渾沌的現狀,要從三大難題開始解套。
第一:有無軍事佔領問題?如何解決?
國際戰爭法中的「佔領法」規定,美國陸軍總署彙編戰場手冊Field Manual 第六章第三五八條規定:Occupation Does Not Transfer Sovereignty 佔領不移轉主權。內文說明:源於戰爭事務,軍事佔領時給予佔領軍隊在佔領期間執行控制佔領地的權力,這並不是移轉主權給佔領者,只是賦予佔領者執行某些主權的權力,而執行這些權力的理由,是給佔領者建立佔領區制度,以及為了維持佔領區法律與秩序,對於佔領區居民和佔領國都是必須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在台灣的統治者不過是流亡政府,流亡政府無法就地轉變成主權國家,也是國際法明文規定。因此【條約】所佔領的土地(台灣地區),在該土地建立新國家是不合法的。
所以依據國際法,美國佔領台灣設有軍事政府是美國的軍方事務,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灣的投降儀式只不過是台、澎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沒有任何同盟國認為當天有台、澎地區領土的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的事實。再者,指定蔣氏集團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的是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該一般命令是來自給美國國防部的草擬,由杜魯門總統批准,給麥克阿瑟將軍發布的。而美國總統、國防部、麥克阿瑟等人都沒有權力認定某一塊領土要過戶給誰。在國際法上,領土的割讓和過戶都必須有「條約」作依據。又從歷史記載可以得知,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為台、澎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同樣從歷史事實和一般命令第一號也知道,所有攻打日屬台、澎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又參考一般命令第一號,會得知美國對台灣是「主要佔領權國」;再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a項可確認此安排。而軍事佔領的行政體系叫做「軍事政府」。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時,該條約仍確認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見第四條b項。
對台、澎地區的軍事佔領而言,有三個問題必須考慮:A. 軍事佔領什麼時候開始? B. 主要佔領權國是誰? C. 佔領後,軍事政府何時結束?台灣現在的問題在於:如何結束「軍事佔領」?以實際的戰爭為例,加利佛尼亞原屬墨西哥,一八四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美墨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五月十三日正式向墨國宣戰,一八四七年八月一日美國佔領加利佛尼亞,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兩國簽訂了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生效的Guadalupe Hidalgo 和平條約,其中條約第五條將加利佛尼亞割讓給美國,條約生效後加利佛尼亞「平民政府」成立前,發生稅務糾紛,問題癥結點是「和平條約生效後,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自動結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一八五零年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v. Page 案,作出判決:「美軍雖佔領該區域,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這告訴台灣人:「在佔領中的區域形成獨立關稅區」。在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 案判決指出:「加利佛尼亞的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和目的所建立的,所以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應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訂相關法案,為這領土建立一般平民政府。」最後USMG在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平民政府取代,而加利佛尼亞也在一八五零年九月九日變成美國第三十一州。這個美墨戰爭實例是否與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大清帝國戰敗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有多神似的地方?如果墨西哥不能將Guadalupe Hidalgo 條約廢棄,那麼中國又如何能事後片面廢棄「日清馬關條約」?
再看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美國與西班牙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向西班牙正式宣戰,雙方戰爭慘烈,美國於同年八月十二日攻佔波多黎各,隨後在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根據和平條約第二條將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隨後美國國會於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通過Foraker Act法案,提供波多黎各平民政府法源,取代了「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擁有自己的憲法和國會。一九一七年三月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把波多黎各島民集體規歸化為美國公民。從這個地方可以看出「割讓」可分:「因征服而割讓」及「因條約而割讓」。
緊接著再看與台灣情形非常類似的的古巴,古巴原屬於西班牙,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兩國衝突,美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宣戰,隨後於七月十七日佔領古巴,戰爭結束後,兩國於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西班牙將古巴割讓出來,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跟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情形相同,但是,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握有」古巴的主要佔領權。西班牙隨後退出古巴,美國軍事政府在古巴的地位顯然只是軍事佔領,古巴的主權是戰爭法中的「懸空割讓」,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有兩個判例討論到古巴,分別是Neely v. Henkel 與 Downes v. Bidwell 案高院指出:「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視古巴為被征服地區;就美國與古巴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人民的福祉,美國只是古巴的管理者,古巴居民才是將來的所有人,如果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的管轄權。」古巴共和國平民政府於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始運行,「美國軍事政府」隨即退出古巴。
美日太平洋戰爭,美國打敗日本毫無疑異,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握有」台灣主權是國際法所承認,美國委託蔣介石來台灣,只是代理關係,「佔領不能改變主權」是國際法鐵則。從以上三個戰爭例子,可以發現美國對台灣少了一個步驟,那就是「美國軍事政府」在美日戰後六十二年沒有任何退出台灣的文件發布。這是美國國務院、國防部故意欺騙美國國會,或者是無心的錯誤,有待美國釐清,這正是提供台灣如何走出目前困境的第一步。
第二: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在台灣,如何結束?
「台灣」只剩下當年的「次要佔領權國」和現在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談談流亡政府與流亡政權的基本概念(basic concepts),「蒙特為多」公約所認定的國家要素:人民、領土、政府和外交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在的台灣領土欠缺「所有權狀」,不可能成為國家,因此,不論是使用「中華民國」或「台灣」都無法進入國際社會或聯合國,無庸置疑。
依照海牙第四公約規定,日本戰敗投降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台灣、澎湖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絕不是中華民國所宣佈的「臺灣光復節」。那一天,美國或日本並沒有將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當時,台灣仍是日本的正式合法領土,當時,蔣介石接受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表盟軍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台灣屬於被蔣氏軍事佔領的「暫時狀態」,不幸,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國共產黨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未被捕殘餘高官逃難,當時處於下野的蔣介石仍「軍事佔領台灣、澎湖」,中華民國逃難而違法宣佈政府遷移至台灣,如此,不在自己領土上的政府,是國際法所稱的「流亡政府」或「流亡政權」。
美日太平洋戰後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澎湖渋及「軍事佔領」與「割讓問題」問題,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故,像以色列佔領加薩走廊三十八年後,在國際法的「佔領不移轉主權」規定下自動撤離,再者,至於「領土割讓」問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澎湖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以色列對加薩走廊不能主張「時效原則」,當然,中華民國也不能對台灣主張「時效原則」而獲得台灣領土主權,這是國際間所認定的,因為台灣當年並不是無人居住的島嶼。
雖然「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有效統治或管轄台灣,並不能等於擁有「台灣主權」,台灣主權對台灣島內人民而言,正是「國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體現,是台灣人民主體意識的表達,這方面台灣人爭取的非常成功,是國際間的典範,我們從來不懷疑這方面的「台灣主權」已經獨立,可是,台灣所欠缺的是「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因此,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前美國務卿包爾說的對:「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流亡政府」的政體或政權是不可能就地合法,否則整個國際社會就亂套了,修改流亡政府的憲法不會使台灣變成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永遠缺少「領土和人民」,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當時台灣還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甚至舊金山和平條約都還沒有簽署,中華民國沒有給台灣人思考期,就直接宣布強迫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這種宣告嚴重違反國際法,美國與英國當即三度抗議並表示欠難同意,就如同蘇聯不可以在進入阿富汗後,擅自將當地人民集體宣告歸化為蘇聯國籍一樣。
以美國立場而言,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流亡至台灣時,中華民國屬於「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一九七一年失去代表合法中國政府以後,美國與其斷交就指日可待,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底斷交以後,中華民國在台灣則是美國眼中的「未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non-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中華民國在領權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身分。
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並不是「一邊一國」,而是「一個合法國家與一個流亡政府」才是正確的事實,所以美國堅持的「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但是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台灣不是中國。
最近有人提出:「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以後,雖然失去原來領土,變成流亡政府,可是經過政黨輪替與政治民主化以後,經由全體台灣人民選出合法的政府,行使獨立的主權,自動將流亡政府轉變成台灣政府,台灣已經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說法,經不起國際社會與國際法考驗,作為內部鼓舞士氣可以,麻醉自己還行,長久下來會把台灣人的建國思想破壞無餘,非常危險,「流亡政府」唯有回到原來執政的領土上,才能夠消除「流亡政府」的身分,這只是個基本國際法常識,因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將永遠沒有合法領土也沒有合法人民。
這裡得到結論:國際法上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澎地區不得解釋為「台灣光復節」,而只是台、澎地區戰後美國「軍事佔領」的開始。所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在一九四九年底遷移到美國「佔領中」的台灣,是立刻成為一個「流亡政府」。依據國際法,【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
第三: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如何落實?
談論台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國際地位,就非得要研究「舊金山和平條約」,要台灣國際地位真相,則非落實「舊金山和約」不可,該合約簽署以前,固然有許多的「政治宣言或條款」被簽署,討論戰後各國要如何收拾戰後殘局,畢竟,戰後的和平條約才是所有參戰國的「最終決定」,因此,「舊金山和約」的重要性自然不在話下,每次文章中談論時,總有非常少數的讀者質疑,該合約第四b條的中文翻譯與解釋,尤其,有時候為了配合其他文章論述時,因地制宜的引用,也引發相同人士的疑問,因此,為了沒有必要的爭論,特地再清楚地而且專門說明。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原文是:
Article 4
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b. 日本承認前述 “第 2 條” 與 “第 3 條” 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我們都知道根據該合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名噐與請求權。」因為沒有指定割讓後的「收受國」,所以稱為「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戰爭史上有例子可循,一八九九年美國西班牙戰爭後,簽署的巴黎合約第一條:「西班牙放棄古巴的主權」,沒有聲明「收受國」,但因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所以,就由美國對古巴實施軍事佔領。條約第四b條的「美國軍事政府」昰指美國對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權的管理機構,「property」一般是翻譯成「財產」,「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在這裡就台灣、澎湖而言,是包含「主權」在內,因為,「主權」也是「財產」,這裡有兩個實例,其一:在一八六七年六月二十日,蘇聯以美金七百二十萬元賣阿拉斯加領土(ALASKA TERRITORY)「property」給美國,也就是說阿拉斯加原來是蘇聯的「財產」,換句話說,阿拉斯加領土主權原來是蘇聯擁有,蘇聯把阿拉斯加的「主權」賣給了美國。其二:在一八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國以美金一千五百萬美元將路易斯安那領土(LOUISIANA TERRITORY)賣給美國,路易斯安那原來是法國的property財產,也就是說路易斯安那領土的主權原來是法國所有,在這兩個領土買賣割讓合同中,都是將領土以財產(propert)形式表達,阿拉斯加和路易斯安那被以金錢交易方式,割讓出去給美國,說明財產(property)包含「主權」。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的意思就非常明顯:「美國軍事政府」有對台灣、澎湖的處分支配權。
至於還有人誤以為,筆者想將台灣交給美國,然後,美國會依照「上海公報」將台灣轉交中國;甚至誇張的說「具有某種政治因素」,台灣地位探討到胡言亂語真令人遺憾,坦白說,這是造謠;請參考筆者於台灣日報八月九日「美國愛管台灣有原因」和八月十四日「揭開美國的神秘面紗」,兩篇文章已經將美國政策剖析非常清楚,除了美國不會想將台灣交給中國以外,美國在公報中的「政治語言」雖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正式的美國政府文件中,從來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更希望台灣人能正確表達自己對未來的理想,不要再像七零年代,因為「錯誤教育」影響,以為自己是中國人,除了害死自己以外,也讓美國造成錯誤判斷;特別是對台灣獨立建國有研究的所有學者,應該捐棄過去成見,集合所有台灣人的力量,共同創造美好的台灣遠景,永遠脫離中國的魔掌。
再者,「領土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所以「領土主權」由政府所擁有,與所謂「人民主權」(即人民可讓自己的代表來組織政府等事),是兩碼事。
作者:林 志 昇˙何 瑞 元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