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美軍事佔領台灣的事實

                                                                                                          

 

 

台灣法治基金會董事長前大法官城仲模教授,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在美國華府國家記者俱樂部向國際媒體宣布:「台灣法理上仍在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中」。讓本文先研究探討其原因。

「美墨戰後」美國最高法院一八五三年有名的Cross v. Harrison判例內容,該判例最終指出:「在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的,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而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該判決在一九零一年DeLima v. Bidwell案例中也被提及引用。爲了說明「軍事佔領」在「沒有」領土割讓與「有」割讓,兩種不同情況之不同結果,特地為文說明:

佔領

交戰國雙方開始作戰以後,如果有領土被對方佔領情況時,停火後,直到簽訂和平條約時,必然有主要佔領權國產生,因此可以分成四個「狀態點」來說明。
A點:交戰國對敵方佔領開始。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開始。
B點:雙方簽署和平條約後,和平條約生效。
C點:主要佔領權國軍事政府結束。
D點:佔領法下割讓區的最終狀態,如果沒有割讓問題時,C點就完成「主權歸還」手續,但如果有「牽涉割讓」時,A點到C點是佔領法下的「暫時狀態」。

交戰國佔領處理實例

一、 美國與墨西哥戰爭
戰爭爆發:一八四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雙方軍隊發生衝突,五月十三日美國會正式宣戰。

割讓區:加利福尼亞

A點:一八四七年八月一日
B點: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簽署和平條約,七月四日和平條約生效。和平條約第
五條規定加利福尼亞割讓給美國
C點: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美國的佔領軍事政府結束,加利福尼亞平民政府
成立civil government成立。
D點:美國已合併領土,一八五零年九月九日變成美國第三十一州。
二、 美國與西班牙戰爭

戰爭爆發:一八九八年二月雙方軍隊起衝突,四月二十二日美國國會宣戰。

割讓區:波多黎各

A點:一八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B點:一八九八年十二月十日簽署和平條約,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
C點: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美國軍事政府結束,波多黎各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成立。
D點:成為美國未合併領土,美國憲法上之列島區第一類(海外自治區)。

割讓區:關島

A點:一八九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B點:一八九八年十二月十日簽署和平條約,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關島割讓給美國。
C點: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美國軍事政府結束,關島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成立。
D點:成為美國未合併領土,美國憲法上之列島區第一類(海外自治區)。

割讓區:菲律賓

A點:一八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B點:一八九八年十二月十日簽署和平條約,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三條規定菲律賓割讓給美國。
C點:一九零一年七月四日美國軍事政府結束,美總統任命首任菲律賓民政總督。
D點:成為美國未合併領土,一九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美國會通過Jones Act瓊斯法案:「美國無意擁有菲律賓,只待建立菲國政府後退出」。一九三四年美國會通過Tydings McDuffie Act法案,明定菲律賓獨立建國步驟。一九四二年一月三日日本佔領菲律賓,美國麥克阿瑟與菲國總統撤退,日本按照戰爭法實施軍事政府管理,美日太平洋戰後,美國協助菲律賓一九四六年七月四日獨立。

割讓區:古巴

A點: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B點:一八九八年十二月十日簽署和平條約,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一條規定古巴「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
C點: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成立古巴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
D點:古巴共和國。

三、美國與日本太平洋戰爭
戰爭爆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攻擊珍珠港,十二月八日美國國會對日本正式宣戰。

割讓區:台灣

A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B點: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二b條。
C點:目前尚未成立。
D點:最終狀態還未達成。

自一九四五年起台灣從A點至B點,也就是「日本原來領土台灣地區上的
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independent customs territory under
USMG on Japanese soil),台灣目前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從B點至C點正是「美
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under USMG),是
為台灣的地位是美國轄下的列島區第一類之位置,台灣人應該可以享受與該列
島區完全相同的美國憲法之基本人權保障,包括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所提到
生命、自由以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另外,還有憲法第一條第八項之「共同
國防」,台灣安全美國負有百分百的責任。

台灣地位與古巴地位之比較

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澎湖的處置與美西戰後「巴黎和約」對古巴之處置有事實的雷同,我們可以作比較:美國是兩者的「主要佔領權」國,古巴於「巴黎和約」第一條被確認,台灣於「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被確認。兩者領土被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也就是原來領土的「所有權國」確實被規定割讓出去,古巴在和約第一條,台灣在和約第二b條。「美國軍事政府」有處分及支配權,古巴於和約第一條台灣於和約第四b條被述明。「美國軍事政府」有對該區「佔領事實」存在,古巴於和約第一條,台灣於和約第四b條與一九零七年之海牙公約被規定。

何謂「未合併領土」

台灣的現時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同時,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海外領土」;許多的人對於「未合併領土」表示不解,其實在美國也稱為「列島區 insular areas」,因此特地說明如下:
依照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美國國會有權規範美國領土或其他財產並指定一切所需相關法律。的確,我們觀察許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美國憲法賦予聯邦政府執行對外戰爭或締結條約的權力,因此,聯邦政府有權獲得新的領土,無論是因為戰爭征服或者因為條約買賣。

「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是法律名詞,是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產生,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判定,為了解釋西班牙戰敗而割讓土地,被美國佔領的地區定義而創設,所謂「未合併領土」是指依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在還沒有延伸其適法性前的一種法理名詞,顧名思義,「未合併領土」是美國海外領土的一種狀況;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認定:【經和平條約生效後,這些割讓區在美國法律上的地位是「未合併領土」】;美國聯邦政府對於「美國領土的管轄」權力已經有很久的歷史,最早時期在一七八七年開始的「西北領土Northwest Territory」,後來分割成許多州,包括俄亥俄州、印第安那州、伊利諾州、密西根州、威斯康辛州與明尼蘇達州的東部。

再更進一步的探討時,我們發現在一九零四年Dorr v. United States,195 U.S. 138,美國最高法院明白指出:「談論領土管轄權的範圍時,必須视情況而定,特別是該領土與美國之間的實質關係,才能衡量美國國會適當之權力運作方式。至於美國所獲得的某些領土,在政治上尚未被組織為美國實體,然而其居民雖暫不享有美國憲法全盤條款之適用,不過在『領土條款』中已經有法理規範,因為美國國會被指定有權制定相關管轄範圍與方式,而且一九零一年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 21 S. Ct. 770,45 L.Ed. 1088 之判決也認定此法理。」

「未合併領土」是一種狀態也是法律的名詞,另外對「已合併領土」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二二年Balzac v. Porto Rico, 258 U.S. 298 判例中,列出對「已合併領土」的認定標準。簡單的說,就是大法官們認為:「『已合併領土』必須有明確的條款規定,例如,在割讓條約中明確指定,或者相關證據或法理上能排除任何在法律上其他的解釋。」「未合併領土」在美國也稱「為列島區insular areas」,美國現有的「主要未合併領土」有:薩摩爾人口六萬八千人,維京群島人口十二萬人,北馬利安納群島人口七萬七千人,關島人口十六萬人,波多黎各人口三百八十六萬人,另外,還有待台灣人提醒美國,別忘了台灣,人口還有二千三百萬人。

軍事佔領與主權

軍事佔領根據美國William E. Birkhimer於一九一四年出版「軍事政府與戒嚴法」中,第三十三頁對「軍事佔領」的解釋是::「在實際上,當佔領者全盤控制,而排除原有的一般政府時,此為軍事佔領。」而在美國陸軍戰場手冊,第六章三五一條說明:「土地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換句話說,無論是否遭受抵抗,入侵者成功的用自己的權利,來代替正在運作的合法政府。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佔領範圍只及於佔領者建立與實際控制的範圍」。軍事佔領並不是「併吞」是國際法的鐵則。以美國而言,此觀念在十九世紀初期就被接受與執行,為了管理並維持軍事佔領下的領土抶序,就必須設立軍事政府,以利行政、司法、 立法之進行,在美國就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一八六六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Ex Parte Milligan一案,判決指出:「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外的外國地方戰爭時執行,或是,針對叛徒在國內發生內戰時執行。」軍事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和平條約簽訂後,不表示軍事政府不存在,而是必須等到當地平民政府成立後才解散。

以實際的戰爭為例,加利佛尼亞原屬墨西哥,一八四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美墨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五月十三日正式向墨國宣戰,一八四七年八月一日美國佔領加利佛尼亞,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兩國簽訂了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生效的Guadalupe Hidalgo 和平條約,其中條約第五條將加利佛尼亞割讓給美國,條約生效後加利佛尼亞平民政府成立前,發生稅務糾紛,問題癥結點是「和平條約生效後,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自動結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一八五零年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v. Page 案,作出判決:「美軍雖佔領該區域,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這告訴大家:「在佔領中的區域形成獨立關稅區」。在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 案判決指出:「加利佛尼亞的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和目的所建立的,所以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應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訂相關法案,為這領土建立一般平民政府。」最後USMG在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平民政府取代,而加利佛尼亞也在一八五零年九月九日變成美國第三十一州。這個美墨戰爭實例是否與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大清帝國戰敗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有多神似的地方?如果墨西哥不能將Guadalupe Hidalgo 條約廢棄,那麼中國又如何能事後片面廢棄「日清馬關條約」?

再看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美國與西班牙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向西班牙正式宣戰,雙方戰爭慘烈,美國於同年八月十二日攻佔波多黎各,隨後在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根據和平條約第二條將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隨後美國國會於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通過Foraker Act法案,提供波多黎各平民政府法源,取代了「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擁有自己的憲法和國會。一九一七年三月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把波多黎各島民集體規歸化為美國公民。從這個地方可以看出「割讓」可分:「因征服而割讓」及「因條約而割讓」。

緊接著再看與台灣情形非常類似的的古巴,古巴原屬於西班牙,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兩國衝突,美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宣戰,隨後於七月十七日佔領古巴,戰爭結束後,兩國於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西班牙將古巴割讓出來,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跟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情形相同,但是,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握有」古巴的主要佔領權。西班牙隨後退出古巴,美國軍事政府在古巴的地位顯然只是軍事佔領,古巴的主權是戰爭法中的「懸空割讓」,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有兩個判例討論到古巴,分別是Neely v. Henkel 與 Downes v. Bidwell 案高院指出:「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視古巴為被征服地區;就美國與古巴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人民的福祉,美國只是古巴的管理者,古巴居民才是將來的所有人,如果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的管轄權。」古巴共和國平民政府於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始運行,「美國軍事政府」隨即退出古巴。

美日太平洋戰爭,美國打敗日本毫無疑異,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握有」台灣主權是國際法所承認,美國委託蔣介石來台灣,只是代理關係,「佔領不能改變主權」是國際法鐵則。從以上三個戰爭例子,可以發現美國對台灣少了一個步驟,那就是「美國軍事政府」在美日戰後六十年沒有任何退出台灣的文件發布。這是美國國務院、國防部故意欺騙美國國會,或者是無心的錯誤,有待美國釐清。

美國軍事佔領下的台灣

多年來,台灣地位紛紛擾擾,從中國國民黨蔣介石代替美軍,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佔領台灣,台灣在國際間不被承認的事實,再加上中國對台灣地位的錯誤認知,更是增加台灣地位的複雜性,事實上,台灣國際地位困擾其主要原因來自「一個中國政策」,其中,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何國的糾纏不清是主因,美國為了亞太地區的軍事穩定和自身利益,採取對台灣地位的「隱藏性策略」,這些都是造成台灣國際地位糢糊的主要原因。

佔領(occupying power)

按照國際慣例,兩國如果發生衝突,交戰之前必須有「正式宣戰」的動作,然後才能進入「戰爭狀態」(State of war),交戰期間也有「交戰規則」互相約束,對於交戰國領土一旦被對方控制,即屬「佔領」,不是「併吞」(Annexation),成立「軍事政府」管轄佔領區行政、立法與司法的照常運作,交戰國之間的人民不是戰鬥主體,因此是受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以及國際紅十字會保護,被佔領區的人民應該對佔領者「臨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換句話說,在「最終解決」還沒有完成以前,當地的主權掌控者乃屬佔領者,就算和平條約簽署、生效也不是「最終解決」,是要等佔領區軍事政府「正式移交主權」給當地平民政府,而這種「主權移交」都必然有正式文件,因此,這種佔領區狀態是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沒有時間長短限制,而是視情況,由佔領者決定。

割讓(Cession)

百多年來,全世界有許多國家領土割讓實例,割讓分成兩種:有因征服(Subjugation)而割讓,亦有因條約或買賣而割讓。先談依照平時國際法買賣條約而割讓實例,美國於一八零三年以美金一千五百萬元向法國購買路易斯安那領土(Louisiana Territory),一八六七年以美金七百二十萬元向蘇聯購買阿拉斯加(Alaska),一九一七年以美金二千五百萬元向丹麥購買維京群島(Virgin Island),這三個條約買賣割讓實例,都是因為國與國之間領土買賣,而變更主權擁有者,簡言之,因為國家財產(Property)買賣形成主權(Sovereignty)移轉。再談因為戰爭而導致領土割讓實例,一八零二年英國與西班牙戰爭後,西班牙將翠尼塔島(Trinidad island)割讓給英國,一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爭後,西班牙將菲律賓(Philippines island)、關島(Guam)、波多黎哥(Puerto Rico)割讓給美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一九一九年奧地利將布寇維尼亞省(Bukovina Province)割讓給羅馬尼亞,德國將攸片城(Eupen city)割讓給比利時;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一九四七年義大利將多得卡尼斯群島(Dodecanese islands)割讓給希臘,將雅德里亞群島(Adriatic islands)割讓給南斯拉夫。

最後談論「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懸空割讓是一種「暫時狀態」而非「最終結果」,因為沒有指定收受國,所以由戰勝國來佔領,由戰勝國的軍事政府「暫時握有」被佔領區的主權,最後由佔領國的軍事政府移交主權給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國際上有兩個實例:

(一)、發生在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美西戰後巴黎合約,西班牙放棄古巴,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為,美國是對西班牙的戰勝國,所以就由美國佔領古巴,派遣美國總督管轄古巴所有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直到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在美國協助下,平民政府成立,美國軍事政府正式將古巴「主權移交」古巴共和國而退出。

(二)、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明白指定收受國,針對台灣,美國昰唯一武力攻擊日本而獲得勝利的國家,所以根據國際法,美國是為「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而被委託來台灣佔領的「蔣介石集團」為「次要佔領權國」(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次要佔領權的權力不能超越主要佔領權,更不能違反國際法的規定。

臺灣光復節的荒謬理由

一九四五年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美軍麥克阿瑟將軍正式接受日本投降後,於九月二日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要求台灣日軍向蔣介石投降(Formosa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毫無疑問,這是一種委託代理形式,當時的複代理人「行政長官」(the President of Governing Council)是陳儀,「行政長官公署與長官」是國際戰爭法中對佔領區的專屬名稱與機構,如同「美國軍事政府」職權;陳儀竟然公開違反國際法「佔領不移轉主權」鐵則,按照法理,從一九四五年到一九五二年簽署舊金山和約應屬於「交戰國時期的佔領」(Belligerent occupation),行政長官只能維持臨時性政府運作,但是陳儀居然宣佈十月二十五日為「臺灣光復節」,隔年一月更宣布,所有原日本國籍的台灣居民沒有經過「思考期」而直接變成中華民國國籍,當年,英國與美國都發表聲明表示不承認,而日本法院則於一九五二年一月,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才正式宣告台灣居民除去日本國籍;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逕行廢除「行政長官公署」,隨後立刻再度違反國際法,向台灣居民徵兵,直到今日。一九四九年中國共產黨在北京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滅亡,因此,已經辭職總統的蔣介石組成「中華民國流亡政府」(R.O.C.exiled government),遷移至原來被其佔領的台灣台北,一九五零年三月,在毫無法源基礎之下,蔣介石自行宣佈「復行视事」,事實上,在國際法的規定,流亡政府必須回到原屬地才會變成合法政府,只要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政體,無論在經過幾次政黨輪替或民主選舉,都不可能就地合法而獲得國際承認;一九五二年和平條約生效以後,佔領者與被佔領地區應該進入「善意時期的佔領」(Friendly occupation),佔領者應盡速協助被佔領區,建立合法平民政府,將主權移轉,而不是想盡藉口,製造佔領者的虛假合法性,欺騙當地人民,並且違法大量移民至佔領區;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美國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斷交,法理上變成「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a non-recognized government-in -exile)。這就是「中華民國是台灣」申請聯合國永遠不會成功的真正原因。

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台灣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給蔣介石集團或中華民國,但是該條約卻清楚規定:
(一)、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第二b條】
(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第四B條】
(三)、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第二十三條】
根據以上三條,美國既然是主要戰勝國,美國軍事政府(USMG)理所當然控制台灣,或許有人認為既然如此,怎麼沒有看見任何美軍在台灣,要知道,在法理上(de jure),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並不表示在事實上(de facto),美軍實際佔領台灣,因為,美軍有「職務代理人」那就是「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這就是美國反對「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改變現狀的根本理由。
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慣例法,將台灣、澎湖置於其管轄下,而台灣之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也就是等同美國海外領土,有其特殊地位,美國五十年來一直遵循的政策就是根據這原則,例如:

(一)、『台灣關係法』昰美國國內法,而美國昰全世界唯一有『台灣關係法』的國家。
(二)、台灣是以「獨立關稅區」身份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而「獨立關稅區」之名稱是來自於「交戰國佔領時期」的稱號。
(三)、美國昰握有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只要是涉及台灣地位或台灣主權改變,美國都要干涉。
(四)、因為是等同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所以美國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建國」。
(伍)、一九七二年美國將台灣置入「上海公報」的未來兩岸統一航道,但是沒有時間表,要求兩岸和平對話,同時,美國官方從來不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未來變化完全靠全體台灣人自己決定。

既然美國軍事政府法理上存在於台灣,而且是屬於「暫定狀態」,台灣人有權利接受美國憲法「基本人權」和「共同國防」(common defense)的保護,台灣人有完全的正當性,向還不知道真相的美國參議員告知,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美國參議院開議的時候,在美國首都的【華盛頓郵報】刊登台灣地位真相,並且質問:誰,誤導了美國國會?美國務院不敢反駁,只是回答:「沒有意見」。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以「林志昇控告美國案」經聯邦法院法理審查後,正式「立案」,經過來回六次「法理攻防」,二零零八年聯邦地方法院宣佈:「台灣人無國籍」,跟者,林志昇等上訴高等法院,要求解釋台灣人在舊金山和約下,佔領區的台灣人身分應該受美國憲法上的人權保障,美國法院應該釐清台灣與美國之關係,不可以再用「巧妙模糊」政策啦!天佑台灣!天佑美國!


作者:林 志 昇˙何 瑞 元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