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不必效忠「中華民國」

 


一九零七年十月十八日『海牙公約』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又依照美國『陸軍總署野戰手則法規與慣例』規定,再依照美國國防部五角大下所編『陸軍手冊』第二十七之第十卷『陸戰法』第六章『佔領』第三五九項『禁止效終宣誓』:【禁止強迫佔領地(台灣澎湖地區)的住民去宣誓效忠敵對國(中華民國)】,台灣人沒有當中華民國兵役的道理與法源。台灣人莫名其妙替中華民國服了兵役,美國軍事政府脫不了責任干係,這就是美國與中華民國不敢承認「台灣歸屬」的重大原因。

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美國陸軍總署野戰守則第一節通則第三五一項說:『佔領地(台灣地區)是實際上被敵軍(原中華民國現流亡政府)組織所控制之一塊區域。』又說:『佔領範圍(台灣、澎湖地區)僅及於此當局(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建立與實際控制的區域』。這是現今二零零七年台灣的真實情況,中國與美國都不約而同地裝迷糊,台灣過去的統治者中國國民黨創造了假歷史後,一副無辜樣,配上呆頭鵝般的民主進步黨,可憐的台灣人民就真像「國際孤兒」的活樣板,不知如何解套。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決定戰後台灣地位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台灣是被「懸空割讓」給美國軍事政府「暫時」處分與分配,而美國軍事政府的設立與運作是有一定規則與規定,一八六六年美國最高法院在Ex Parte Milligan判例中充分解釋軍事政府的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宣佈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根本是違反國際「戰爭法」的規定,所以國際間不承認中華民國的主因,佔領台灣而企圖就地合法是中華民國的把戲,台灣人民不會無知到這種程度;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所訂『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之規定與條件,中華民國僅作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台灣被割讓區之「管理當局」或「統治者」,中華民國在台灣進行徵兵制度以保衛台灣抵抗中國之武裝攻擊,雖然台灣割讓區應有正當防禦行為,但是強制徵兵制度是不被國際『戰爭法』所同意,而要求台灣士兵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則屬於非法行為。

依據William E. Birkhimer在一九一四年第三版的『軍事政府與戒嚴法』說明:國際慣例在佔領期間,佔領區(台灣地區)原來的居民會被臨時性被迫服從敵國(中華民國)的領導,而該領土人民(台灣居民)亦不應於此過渡期間,被迫對佔領當局(中華民國)作任何形式之永久效忠。就拿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日本稱下關條約)』為例,第五條明定日本政府必須於兩年的過渡期之後,才得以合法要求台灣人民以天皇子民身分,宣誓永遠效忠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被再次割讓,只是地位「懸空」,在國際法中是所謂「臨時地位階段」,被佔領之領土中,依據戰爭法「臨時效忠」規定,美國是台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國,台灣人民效忠對象確定,是美國而非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強迫台灣人民的效忠基礎是不合法的,強迫美國「法理國民(指台灣人)」入中華民國軍隊服役也是不合法,台灣人民究竟如何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華民國納入公民」,令人費解,其中華民國的國籍認定法律基礎何在?中華民國在二戰期間是台灣人民的所謂「敵國」,因此對中華民國宣誓效忠是被禁止的,而且是屬於戰爭中的犯罪行為,將來主事者要被以軍事法庭審判。

台灣人要效忠(Allegiance)美國的理由

國家要有國民,國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就是「效忠」(allegiance),在佔領區,國際法則發展出「臨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台灣於一八九五年被大清帝國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的國土,台灣人再經過兩年思考期後,台澎人民歸屬日本國,當然要效忠日本。今天台灣不是日本領土,轉換間,台、澎人民應該效忠的對象是誰?先探討台灣的軍事歷史作為依據。

(一)、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大清將台灣交予日本,因馬關條約決議。
(二)、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
(三)、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華民國向日本宣戰。
(四)、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開羅主張宣言。
(五)、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波次坦主張宣言。
(六)、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
(七)、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頒佈投降書,麥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
(八)、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台灣地區投降典禮。
(九)、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中旬,中華民國被滅,遷都佔領地台灣。
(十)、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十一)、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台北(中日)和約生效。

分析上述”歷史事件”,沒有任何一項事件會發生台灣人民必須”效忠”中華民國的事實根據,也沒有任何事件產生台灣地區人民要被中華民國處分或支配的事實,所以,很容易的得到正確答案,那就是:「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任何自創而表明”中華民國已經蛻變為國家的論述”都是胡說八道,毫無根據。

探討台灣自從一八九五年被大清割讓給日本以後的歷史,很簡單可以發現,唯一能產生「效忠allegiance」效果的是:台灣地區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征服」的戰爭史實。國際法上,被征服者必須暫時效忠征服者,而這個對象,只有戰爭期間對台灣地區唯一採軍事行動的美國,國際法上也規定:除非有正式條約安排,否則台灣地區人民”效忠”的對象是美國。

針對一九五二年九月二日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讓人了解:美國是台灣的征服者,對台灣有佔領與重建義務。結果是麥帥派蔣介石集團來台灣,代表盟國接受日本投降,因此,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投降典禮是代表盟軍所舉行的,但是接下來的佔領與重建任務,是蔣氏集團代表美國征服者來執行的。

美國憲法中,美國軍事海外佔領體系稱為「美國軍事政府USMG」,從「舊金山和約」完整的規定可以了解,美國是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條約第二十三條a項),而且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地區有處分與支配權(條約第四條b項),蔣氏集團受美國委託管轄台灣,國際法稱為次要佔領權國。但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同年十二月,逃難到台灣組成流亡政府,繼續代理美國佔領台灣地區。

眾所皆知,國際法上,流亡政府絕不可能就地合法,也沒有程序可以讓流亡政府變成”合法國家”,因此無論如何吵、如何找藉口,國際間都不會改變「台灣不是國家」的看法。

歸納結論,自舊金山和約生效以來,台灣一直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領土,中華民國的身份有兩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是次要佔領權國,而從一九四九年十二月起是流亡政府。

作者:林 志 昇˙何 瑞 元

「控美政府案」代表

200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