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國家是一個社會組織,不是經濟結構體的置換(經濟組織),經濟的發展或概念,無關於國家的意義或目的,以經濟的法則去規劃國家的生存基礎,是不健全而且不自然,以為國家的生命,是寄託於工商的發達,其實,這是完全錯誤,且本末倒置的思想,是共產主義復辟(寄託於社會主義)的狡猾手段,貧富根本問題解決不了,反而會造成無辜人民被奴役或被消滅。按照生物學,優秀種族的品質被要求是血統混合的,基因自動擇優組合,是生物生存的硬道理,也是自然界的「物競天擇」原理,近親培育的族群終會沒落,所以血統的改變是唯一的方法,台灣似乎合乎這種規律,但是,這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教育政策」與「教育手段」去配合。

從台灣歷史來看,是一部戰爭的「征服史」,一六二四年荷蘭人登陸台灣台南府城開始,「征服」台灣原住民,以「政府型態」開始統治,三十八年後,一六六一年,鄭成功率眾「征服」荷蘭人,二十三年後,鄭氏後代建立的「東寧王國」,被大清帝國於一六八三年「征服」,隔年,將台灣併入大清帝國版圖;一八九四年,大清帝國與日本帝國發生甲午戰爭,日本「征服」大清,隔年,雙方簽署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正式國土,大清帝國統治台灣二百十三年,期間,一八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曾自組「台灣民主國」,未獲國際承認,一周後,不戰而亡;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大清帝國與日本帝國交接,六月十七日日本舉行「始政儀式」。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奇襲美國珍珠港,美日太平洋戰爭開始,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美國在日本長琦、廣島投扔兩顆原子彈,美國「征服」日本。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美國是台灣法定「主要佔領權國」,台灣人民依「國際戰爭法」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成立「台灣人民平民政府」,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訴訟,爭取「臺灣人民旅行權」,要求依美國憲法發行「美國國民護照(非公民)」,台灣人開始向「建立國家」航道進行。

跟據蒙特維多公約,「國家」組成的要件有:人民、領土、政府和外交權。台灣現有人民有三種: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投降時,生長在台灣土地上和其後代的人們;另外,一九四九年逃難來台灣的中國難民,和蔣介石的武裝中國難民;戰後與台灣人士結婚的外國人。除第一種「法定台灣人」,另外這些「非法定」台灣人,有待「征服者美國」,依照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日公佈之美國移民歸化法(USCIS)來釐清,才能建立「合法台灣人」的建構。合法的領土範圍,事關日本放棄後,美國主要佔領權國與日本的協商,包括已經被美國託管而歸還日本的釣魚台,台灣原屬日本領土,台灣與日本應該很容易協商這個問題,美國至今尚未「過戶」台灣領土主權給台灣本地人民,日本應該很樂見台灣人,建立台灣成為「民主國家」。至於,國家「政府」早在訴訟之前,依法向美國當局註冊在案的「台灣平民政府」與「台灣平民政府標誌與旗幟」,另外,已經發行的「美國台灣割讓區護照」將予以「就地合法」。

台灣人所需要的「國家」,應該如何「組織」?因為,台灣目前仍然是戰後的「美軍事政府佔領地」,政治地位尚未定,「新台灣人」的組成非常複雜,種族成分不單純,複雜的程度,至今還沒有完全融合,所以,「新台灣人」不能期待當有外力入侵時,會有團結力,或有合群表現,這種後天性的缺憾,固然是因為中國國民黨利用亡國機會,逃難台灣造成,一方面,以「反攻中國」為其政權鞏固之藉口,另方面,以「中華兒女」強化統治正當性,置台灣人於「愚蠢」「笨蛋」(中國難民名嘴李敖對台灣人之形容)之中,把臺灣人自主的權利和意志力給完全剝奪掉,另方面,美國放任代理佔領者(中華民國),在台灣實施「移民」政策而不阻止,這是犯了嚴重的「戰爭罪」。

一個有生命的「國家」,應該有崇高的理想,那就是「替人民服務永遠不休息」,「國家」是一心一意替人民圖謀生存的組織;如果在「建國」之前,能夠把菁英提拔出來,加以培訓,全部精英團結在「領袖」之左右,擺脫過去民眾被中國人之「愚痴缺陷」教育所害,把被摧毀之台灣靈魂振興起來,讓台灣內部的「名嘴割據,各據一方」情況改善,台灣人民應該選擇優秀份子,維護且培養之,使慢慢成為下一代的領導,取得最高統治地位;而選擇負擔這種艱難繁雜任務的「領袖」,其必要條件應有強烈台灣主體意志和毅力,有國際觀,有理想和榮譽責任的人,帶領台灣人民站在世界舞台的前端,創造台灣文明奇蹟,民主國家的責任,就是讓人民保持無憂的生活,讓人民免於貧困和衰弱。(前偏待續)



「城仲模研究智庫」

城仲模˙林志昇˙何瑞元

200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