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建國論」的堅持

                                                                                                                                                                 

 

交戰國之間經過武裝衝突以後,在軍事對立後,很自然有勝負之分,戰勝國對戰敗國實行領土佔領,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就算和平條約簽署以後,佔領軍也不會立刻撤退,一般而言,要等到佔領軍在佔領地有理性安排之後,或者協助當地成立新的合法「平民政府」建立起來,就像美國、英國成功佔領伊拉克,還是必須向國際承諾盡快交還伊拉克主權,所以,美國總統訂下二零零四年六月底以前交還伊拉克主權,但是,由於伊拉克社會尚未平穩,暴亂時常發生,因此,美軍至今尚未完全撤退,這個活生生的實例告訴我們,「和平條約簽署」不表示「佔領結束」。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或稱為「過渡時期」不是「最終解決」。

首先來探討「戰爭法」對「佔領法」所規範事務,有學者不斷提出美日太平洋戰爭,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誰打贏誰,或誰打敗誰,並舉證當時盟國成員有哪幾個國家等等,事實上,這些資料與我們的分析論述沒有直接關係,「佔領法」所規範的事務並不在於這些問題上面,而是在於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日內瓦公約有關佔領區、佔領軍、或佔領的種種規定,都是在談the occupying power的處理規定,在原先的一九零七年海牙公約之措辭使用的是the occupying state,兩者的法理意義相同,要注意的地方是所規範的是「單數」,the occupying power而不是「複數 」,the occupying powers,而且這個the字在英文中當然有特別的意思,是指「主要的」或「指定的」,更何況在海牙公約或日內瓦公約找不到the winning army(打贏的陸軍)、the army which accept the surrender(接受投降的陸軍)的字樣。

再來檢視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問誰是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當然是美國。由麥帥指示其他盟國軍隊,處理各個不同地區日本軍隊投降以及佔領事宜,就知道主要佔領權國必然是美國,依此,來檢視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且求證,沒錯,條約所涉及的地區雖然很廣泛,但是,第二十三條明明白白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有學者認為「台灣暫屬美國管轄屬地」的論點是:「台灣是懸空割讓後,屬於無主土地」這是完全的錯誤理解,我們從來沒有這種主張,所謂「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指的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台灣當年已經有六百四十餘萬人口,因此,台灣的情形並不適用「無主土地論」;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懸空割讓,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列島系列的案例,來檢視台灣之國際地位係:「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這項定義是絕對正確的,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已經明列中國應該獲得的利益,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台澎軍事佔領的開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主張「時效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台澎地區,所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沒有有領土,理所當然不是主權國家,由於「領土主權」之割讓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而非國民與國民之間的行為,早在拿破崙時代以後就是國際間的原則,中華民國的人民也就不能說是擁有台、澎之主權,雖然感傷,但也無可奈何。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處理琉球群島,聯合國託管以後才交至美國託管,美國軍事政府戰後一直掌握其行政、司法、立法事務,直到一九七零年代初期,才依照琉球人民的願望公投,回歸日本,充分顯示美國「有權」處理「日本財產」,以台灣來說,一九七二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要求中國與台灣人民和平協商,企圖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雖然美國至今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官方文書出現,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國家提出反對,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已經規定,台灣澎湖尚未安排最後「收受國」,而且係屬於「日本財產」,美國軍事政府可以「處分和支配」。台灣面臨的問題是應該依照美國憲法的保障,向美國提出保衛台灣並尊重台灣人的決定。

包爾的「台灣非主權國家論」以及「中華民國台灣」連續被聯合國拒絕十六次,並不是名稱問題,而是「主權問題」,換言之,就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門手中,也就是欠缺「台灣主權」,三、四十年來不論台灣人怎麼喊,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或許上蒼悲憫台灣的時刻已經到來,認真研討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法理關係,接受美國憲法的保護,承認台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未處理完的事實,台灣等同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這不是將台灣送給美國,相反的,是會得到美國協助建立台灣人的台灣。

作者: 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