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三十年總體驗
三十年前,ㄧ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美總統卡特簽署完成「世界唯一」的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而且追朔至同年一月一日零時,以銜接美國與流亡中國政府中華民國的非官方關係的法律基礎,還有更重要的一點,繼續太平洋戰後對台灣的「軍事佔領」合法性,「中華民國」佔領當局改以「台灣當局」稱呼。美國是法律至上國家,特別是因為總統要行使「外交權」與中國建交,與流亡中國政府在台灣勢必斷交,而美軍事政府所控制的「台灣當局」也不能沒有「合法法律」,萬一,將來「台灣問題」有任何涉及行政命令、違憲或欠缺國際法源,可能讓美國「失去」台灣。
中國當時對美國提出三個建交基本條件:一、美國應終止與流亡中國政權(中華民國)之外交關係。二、廢除雙邊共同防禦條約。三、撤除在台灣美軍及基地。美國根據共同防禦條款第十條之規定,建交後一年,以失效(lapse),而非以廢止(abrogate),處理了雙邊條約,條約失效後,美國仍審慎售與台灣(非中華民國)防禦性武器。美國總統向中國提出五項保證:一、美國得知(acknowledge)中國主張一個中國,而台灣為其一部份之立場。二、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運動。三、美國撤離台灣後,保證日本不會乘虛而入,取代美國之地位。四、美國支持和平解決台灣問題。五、美國將繼續追求雙方關係之正常化。
美國在與「流亡中國政府在台灣(中華民國)斷交」,並與共產中國合法政府建交,改變了美國長期與共產集團的分離情勢,面對這「歷史性轉型期(historically transitional era )」,還繼續給「中華民國在台灣」予安全承諾,這是美國故意含糊政策的作法,以作為當前中華民國流亡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事實,但是終究美國預測雙方(非台灣)有一天會「統一」在一起。美國警告「流亡中國政府」,不要對台灣澎湖之法理(de jure)與事實(de facto)之存在與法律地位,妄想獲得美國之改變(將台澎交給中華民國)。
ㄧ九七九年一月十六日,美方在華盛頓登記成立非營利性質之財團法人,原來名稱是「美洲在台灣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後來,美方同意流亡中國政府要求,改成「美國在台灣協會」。成立的目的,在於維持與保存美國與「台灣人民(People on Taiwan)」間非官方關係的美國機構,而這個機構,與美國國務院有契約關係,美國所有政府機構與台灣當局之交渋,都透過這個協會在運作,這種安排,是美國外交史上,絕無僅有的前例,也是美國「帝國主義」隱藏「主要佔領權國」的尷尬「安排」。二月七日,台灣當局在「行政院組織法」內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流亡政府單方宣佈這是具有「官方性質(a quality of officially)」,美方並不承認。
中國對美國會通過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表達三點「無法接受」的抗議,一、法案稱:「美國將繼續阻止訴諸武力,或其他足以傷害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之任何形式脅迫手段。」中國認為此乃干涉內政,無法接受。二、允許流亡中華民國(中國)政府繼續擁有其在外交不動產。三、有關「台灣當局」在適用其他美國法律時應視為一「外國政府」條款。(註:美國對征服地區,美國最高法院的幾十個判例都顯示,被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地統稱為「外國政府」;凡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國、外國民族、外國國家、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此等名詞應包括台灣,此等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台灣關係法」屆滿二十年前夕,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赫姆斯(共和黨)與陶瑞契利參議員為彌補「台灣關係法」不足,提出「加強台灣安全法案(Taiwan Security Enhancement Act)」,以加強美國與台灣安全關係,提供飛彈防衛系統,美國國防大學國家安全研究員Michael P. Pillsbury 說:根據法案內容,可以發現中國未來五年將會以飛彈嚴重威脅台灣,美國不能容忍此一情況。眾議院二十三日曾以四百二十九票對一票通過「第五十六號共同決議案」,重申美國信守「台灣關係法」,參議院也以相同意見的「第十七號共同決議案」跟支持台灣參加世界衛生組織的「第二十六號決議案」。
現今時值「台灣關係法」將屆三十年,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要求美國國務院重申「台灣關係法」的各項承諾。「第五十五號決議案」說明:「台灣關係法」不僅是美國與台灣「持續經貿、文化及其他各項關係之法律準據」,更是台海地區三十年來和平、安全及穩定之基石。決議案提出三項訴求:第一,國會重申堅定不移的支持「台灣關係法」之各項承諾;第二,重申支持台灣的民主體系;第三,重申支持美台間之強固關係,並繼續深化此一關係,美國國會眾議院二十三日無異議通過「第五十五號決議案」。本案是美國眾院「台灣連線(Taiwan
Caucus)」主席柏克利(Shelley
Berkley)女士領銜推動這項決議案,獲得一百二十三位兩黨眾議院議員連署。
面對流亡中國政權馬先生,對中國單方面傾斜的政策,令人擔憂,美國當局應該按「台灣關係法」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ll
appropriate steps)」,積極干預代理管轄當局(流亡中國政權),不得為了因為從事「流亡中國政府與合法中國政府」之間的「和平措施」,而侵犯「台灣事務」;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台北辦事處處長楊甦棣任期即將屆滿,可能於七月離任,新任處長將由美國駐南韓大使館副館長史坦頓(William
A. Stanton)出任。理事主席薄瑞光日前宣佈:要求中國拆除對台飛彈,是正確的作法。新任處長史坦頓係軍事專家,對於共產國家(北韓、中國)軍事發展與實力,有深刻了解,相信未來,台灣海峽必有一番新景象可以期待。
作者:林 志 昇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