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理應保護臺灣
歷史上,臺灣的主權曾經為大清王朝所擁有,一八九五年的「日清」馬關條約中,臺灣被「割讓」給日本,臺灣的主權自然轉移到日本手中,臺灣變成「日本臺灣」,一九四一年到一九四五年,美日太平洋戰爭中,美軍打敗日本,所有的軍事行動都是由美軍執行,後來美軍在日本投下兩顆原子彈,日本投降,美國當然是「日本臺灣」
的佔領權國,蔣介石對「日本臺灣」毫無軍事行動,只是接受美軍之委託,前往「日本臺灣」處理佔領事宜。一九四五年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
自從一九七一年「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被聯合國排除後,美國立刻改變對「蔣介石集團」的政策,當年,一九七二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上海公報」,從那年以後,美國一直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確定「一個中國政策」,「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等,這些政策,事實上臺灣人當然可以欣然接受。又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出版新書「解開死結 :創造台海和平」,在其書中卜睿哲的論點指出,美國對臺灣的政策在不同的時間與環境互相矛盾,他指出「臺灣關係法」與一九八二年「八一七公報」對臺軍售互相抵觸,事實上是不矛盾的,「臺灣關係法」中對臺灣關係的承諾是以兩岸軍事力量為主要考量,「八一七公報」是承諾逐步減少對臺灣的武器出售,其先決條件在於中國武器性能與數量不至於危害臺灣的安全。他又談到柯林頓總統提出對臺灣與中國的三個政策,即「一個中國原則」、「和平解決」、「兩岸對話」;現今布希總統的政府又有五個新原則:「三個公報」、「臺灣關係法」、「不支持臺獨」、「盡可能協助臺灣自我防禦」、「提供臺灣防禦武器」,卜睿哲又說:「美國在臺海問題上重視的是過程,而不是實質內容」。事實上,美國對臺灣問題一直都是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 ( B)與第二十三條,作一連串有系統與邏輯嚴謹的原則所組成,因此,美國這些政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只能接受而無能力反抗或改變。
美國執政當局,膽敢採取上述策略,完全依據二次大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以戰勝國的管轄權,對臺灣執行「主要佔領權國」的同時,美國憲法明文規定,臺灣與澎湖群島地區是與其他美國管轄下海外領土一樣,有權利接受美國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所謂「基本人權」,對臺灣人民而言,是包含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對領土的「共同國防」(Common defense ) 的保護,及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生命 ( Life )、自由 (Liberty )、財產 ( Property )與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
美國官方已經正式認為臺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根據歷史事實與條約,我們很容易發現,美國是「握有」(握有不是擁有 )臺灣主權的國家,美國憲法理所當然要保護臺灣的一切。所有美國行政官員都曾以聖經宣誓保衛美國憲法的堅定實行,今天的臺灣人,當然理直氣壯要求美國總統、國務卿、國防部長要確實履行其戰勝國的義務。
作者 :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平民政府 政治研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