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真相才好 獨立

 

                                                                                        

 

        這一篇論述是我最不願意寫的文章。有人說:「獨立不好,未定、美軍佔領才好?」其實,論者大錯特錯,要知道,台灣獨立運動已經三四十年了,到頭來,連聯合國都被拒絕十二次,世界組織都進不了,還落得美國前國國務卿包爾說:「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難道我們主張「台灣已經獨立」的鬥士不會覺得汗顏,為什麼不能心平氣和坐下來,討論到底問題出在哪裡?而不是一昧的堅持,已經被證明行不通的路,難道不能重新思考,過去漏掉什麼或缺少什麼?再根據過去戰後獨立成功的國家實例,找尋國際認可的獨立法理根據和方法,去努力實踐,應該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不是一再強調已經行不通的理論,到頭來害死台灣而不自知。

 

        談論台灣問題,要先認識「佔領」,台灣問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衍生的問題,美國是主要戰勝國,那就找找美國近代戰爭史作參考。一八九八年的美西戰爭,西班牙戰敗,明文割讓菲律賓、關島和波多黎各,「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古巴,但美國是主要戰勝國,由美國當然佔領古巴,毫無疑義。台灣也是一樣情形,美國是唯一打下台灣的國家,獲得主要佔領權也是理所當然,雖然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指定台灣「懸空割讓」,其精神應該是美國履行不再設置殖民地的原則,但是第四b條指明,美國有權處理及支配日本及日本範圍的人民與「財產」,要知道,在國與國之間的條約「Property」就是主權就是「Title」,其條約對美國的權利範圍清清楚楚,美國對台灣說三道四,「台灣關係法」的訂定都是根據第四b條當法源,古巴的當年和台灣的現況,在美日戰後地位類似,這不是影射古巴與台灣,也沒有斷章取義,事實就是雷同。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按照戰爭法與現況來定義,確實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沒有人要將台灣給美國,這種「帽子」不要亂丟才好。

 

        聯合國憲章在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當時還在二戰中,日本還未參加。類似一九四三年的開羅新聞公報與一九四五年的波次坦宣言,應該是屬於「政治宣言」是一種「主張」,第二次大戰後,一切的國際秩序,肯定是以四十九國包括日本在內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作為遵從的準則,更何況台灣從來沒有被任何國家「託管」,如何能適用憲章第七十六B條及第七十七條?要知道果若能行的通,台灣早就獨立了,不必等到今天,肯定「這種說法」有問題,才不被國際認同,不是嗎?要知道聯合國憲章的解釋權在聯合國,不在你我之間,這些道理應該沒有爭議,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替台灣釐清國際地位真相,讓台灣早日走自己的路,為台灣獨立建國而努力,到底這才是我們共同的願望與夢想,不是嗎?

  

  作者: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組

 

(2005/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