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獨立建國」理論迷失的整合
又到畢業時節,有些人認為修的學分夠了,應該畢業,可是,畢業申請書卻被學校當局打了回票,這件事告訴我們, 學校有依據章程解釋的權力,縱然學生自認為學分修夠了,仍然畢不了業。反過來說,臺灣主權也一樣有這種情況,連續 十二次想要申請加入聯合國,都被聯合國以「退件」 形式處理,甚至連「補件」的機會都沒有,這些現象告訴我們,這是 一件殘酷的事實,因為聯合國有解釋章程的權力,「臺灣」、「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臺灣」很明顯根本就不是主權 獨立的國家,臺灣人不必再這上面浪費力氣與資源,應先找出「臺灣主權」真正之所在。
臺灣主權的相關論調中,常有先射箭再畫紅心的現象,一般針對臺灣主權論述的法律背景是: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日本放棄臺灣,卻沒有指定任何收受國。想不到,竟然引起許多臺灣學者,無限的想像空間,便 開始依據各種平時國際法,嘗試解釋這一條文,筆者必須很遺憾的指出,舊金山和平條約總文有27條,其漢文翻譯三年前 首次出現在王雲程先生的著作裡,難怪臺灣的地位與定位之盲點,會出現在許多學者的理論中,究其原因,應是對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誤解與不解。
臺灣主權問題已爭論了40~50年以上,相關學者費盡心思搜尋或創造相關論述來支持其說法,由於近幾年來眾說紛紜,表面看起來似乎有理,可是又得不到國際間的承認,臺灣的地位實在令強調臺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之學者難堪,我們先 靜下心來將所有的主張攤開,再以客觀的態度回到歷史原點的角度,來衡量這些問題。現在,讓我們將這些強調臺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之理論一一檢視如下:
誤區一:部份學者引述聯合國憲章作為「臺灣已經獨立」之法理基礎,特別被強調的:
聯合國憲章 「1945年 6月 26日簽署,同年10月 24日生效」
第十二章 國際託管制度
第75條 「託管制度」
聯合國在其權利下,應設立國際託管制度,以管理並監督憑此後各別協定而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此項領土以下 簡稱託管領土。
第76條 「基本目的」
依據本憲章第1條 所登載聯合國之宗旨,託管制度之基本目的應為:
A.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
B.增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 表示之願望為原則,且按照各託管協定之
條 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
C……略 .
D……略 .
第77條「託管領土之種類」
(一) 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
A.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
B.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C.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二) 關於上列種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於託管制度之下,及其條件,為此後協定所當規定之事項。
●正確法理論述:
支持這種說法的學者,大都先引述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放棄臺灣」 ,然後就跳到聯合國憲章
第76B及77條,臺灣自動成為獨立國家,殊不知國際法上並不是如此看待,臺灣並沒有與任何國家簽訂
「託管協定」,世界上並沒有「自動獨立」的先例,當年美西戰爭,西班牙戰敗放棄古巴,也沒有聲明
放棄給誰,後來美國佔領古巴,最終交給當地平民政府;佔領日本,交還給日本平民政府;佔領柏林市,
交給德國平民政府 ………,這些動作代表主要佔領權國軍事政府結束,將被佔領地移交給當地平民政府,
這套嚴謹的邏輯與法律體系便是國際戰爭慣例法之一部份,即「佔領法」。也就是必須有「主權移轉」,
才能使被佔領國變成主權獨立國家,臺灣戰敗後;便是缺了此一移轉手續,所以才不能成為國家。
誤區二:主張 「主權在民」,中華民國在臺灣已經管理臺灣數十年,總統經過民主選舉,政黨也輪替了,所以臺灣的領土已經屬於全臺灣2300萬人民所擁有。
●正確法理論述:
所謂「領土割讓」之法律行為都是政府對政府才可為之,雖然政府是人民所組成,歷史上之「領土割讓實例與制度」
已經建立數百年,領土割讓只有政府能接受,一般人民是不能接受的。 再談「主權在民」的論述,從歷史上的政治
學發展來看,只是「人民制定憲法的權利」的一種學說,並不適用於國家主權上,而且聯合國也不認可,聯合國使終
是以實體來判斷所謂 「新國家」,而不是以自己認定的「主權在民」來作判斷,這就是為什麼聯合國連續拒絕臺灣
12次。就算將「中華民國」改為「臺灣」,也難逃被拒絕的命運,雖然殘酷,但也無奈。
誤區三:以「民族自決原則」再加上「開羅新聞公報」與「波次坦宣言」,中華民國是戰勝國,所以中華民國理所當然 收回臺灣與澎湖群島,因此認為中華民國已
經獨立。
●正確法理論述:
先談「民族自決原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獨立建國的129個新國家,沒有任何一個新國家是單純依據「民族自決原則」
獨立的,可見這個「原則」限制有多麼嚴格。筆者拿科索沃為例子作分析,科索沃要獨立,強烈主張「民族自決原則」。
南斯拉夫不支持科索沃獨立,聲明科索沃是南斯拉夫不可分離的一部份,歐洲各國也不支持科索沃獨立,為什麼?理由
很簡單,歐洲各國 (德國除外)均有相當人口數的少數民族 「significant ethnic minorities」,科索沃若可以獨立,歐洲各國少
數民族也會鬧獨立,後果將會無法收拾,可見,想要依照「民族自決原則」獨立,理論與現實仍有一大段距離,歐洲各
國基於本身種族複雜,當然不會贊成。1997 年香港要交還中國時,香港人提出「民族自決原則」,中國政府回答說「要
不要公投?」明明香港人口只有600萬,中國人口13億,一但公投其結果不問可知,歐洲各國不支持香港獨立,與害怕中
國報復無關,主要是基於自身考量。臺灣有人認為應該派遣宣達團去歐洲各國進行溝通與遊說,無論宣達團提出的理由
多麼正當,歐洲各國絕對會因為自己國內種族複雜,害怕會引起連瑣反應,肯定會反對臺灣獨立。再看美國的觀點,美
國建國,過去也是這樣走過來的,但是現今國際局勢,美國當然希望科索沃人民應該與南斯拉夫政府和平溝通,維護世
界和平,美國當然無法大力支持科索沃獨立。這些事實告訴我們,「民族自決原則」絕不是構成國家獨立的重要因素。
誤區四:以「時效原則」表明臺灣自1945 年10月25 日起,已經符合「佔領」的定義,更何況政黨已經輪替,民主選舉已經舉行,部份學者以巧妙的言語解釋成
「主權」已經轉移,所以「中華民國」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正確法理論述:
所謂「時效原則」,依照國際戰爭法,交戰國自宣戰日起直到戰爭結束日止,互相簽訂和平條約,經過軍事政府移交主
權給戰敗國的平民政府,這些程序都是有「戰爭佔領法」可以遵循,歷史上有戰爭慣例可循,國際上有美西戰爭的波多
黎各問題,還有美西戰爭的古巴問題,近年的美伊戰爭伊拉克問題,無不遵循國際戰爭法的規則處理,臺灣的問題只有
經過「佔領時期」,而還尚未經過「主權轉移」的步驟,雖然舊金山和平條約早已生效,主要戰勝國 (美國是主要、中
華民國是次要),還未移交主權給臺灣的平民政府 ( civil government ),不論臺灣經過多少次政黨輪替,或民主選舉,只要
「主權移轉」動作未完成,臺灣將永遠不會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誤區五:有些學者宣稱,既然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放棄臺灣」,沒有指定收受國,依據國際法的「先佔原則」中華民國自然擁有臺灣的主權,所以誤導臺
灣人民,信以為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正確法理論述:
在國際法上,關於「先佔」,是指無人島或荒島而言,一般所謂的「無主土地」是指沒有「永久人口」的情況下才可
主張,臺灣在1945年8月已經有600萬人口,當然不能主張臺灣為「無主土地」,因此不能引用「先佔原則」,從世界的
土地割讓歷史來看,真正的無人島若有涉及領土割讓的情事,都是與其他有人口的島嶼視同群島一併割讓出去,例如
釣魚台,就是最好的例子。
誤區六:有部份政治家每天高喊「臺灣的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臺灣的主權可以由臺灣人民決定,所以,臺灣的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臺灣人民有權利選擇
自己未來的路。
●正確法理論述:
命運真的掌握在自己手中嗎 ? 這句話可以用在個人前途或努力方向上的鼓勵用詞,如果用在國家主權上就會讓人
啼笑皆非。 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日本慘遭兩顆原子彈浩劫後,被美國直接佔領,其戰後之國家政治及社會結構,
都是戰後由美國設計的,美國決定了其領土與人民的命運,可見得命運並不是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臺灣由於日本
的戰敗,也是戰敗國的一部份,臺灣與澎湖群島被次要佔領權國的「中華民國」佔領,命運必需受到其左右,雖然
很令人不滿意,但也是依國際戰爭法中的「佔領法」慣例。臺灣人民想走自己的路,應該早日向主要佔領權國的美
國國會提出陳情,說明臺灣的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未合併領土」,臺灣人民理所當然應受到美
國憲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案基本人權的保障。
◎ 作者 : 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