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討一次舊金山和平條約
談論台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國際地位,就非得要研究「舊金山和平條約」,該合約簽署以前,固然有許\多的「政治宣言或條款」被簽署,討論戰後各國要如何收拾戰後殘局,畢竟,戰後的和平條約才是所有參戰國的「最終決定」,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的重要性自然不在話下,每次文章中談論時,總有非常少數的讀者質疑,該合約第四b條的中文翻譯與解釋,尤其,有時候為了配合其他文章論述時,因地制宜的引用,也引發相同人士的疑問,因此,為了沒有必要的爭論,特地再清楚地而且專門說明。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原文是:
Article 4
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b. 日本承認前述 “第 2 條” 與 “第 3 條” 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我們都知道根據該合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名噐與請求權。」因為沒有指定割讓後的「收受國」,所以稱為「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戰爭史上有例子可循,一八九九年美國西班牙戰爭後,簽署的巴黎合約第一條:「西班牙放棄古巴的主權」,沒有聲明「收受國」,但因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所以,就由美國對古巴實施軍事佔領。條約第四b條的「美國軍事政府」是指美國對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權的管理機構,「property」一般是翻譯成「財產」,「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在這裡就台灣、澎湖而言,是包含「主權」在內,因為「主權」也是「財產」,這裡有兩個實例:
●其一:在一八六七年六月二十日,蘇聯以美金七百二十萬元賣阿拉斯加領土(ALASKA TERRITORY)「property」給美國,也就是說阿拉斯加原來是蘇聯的「財產」,換句話說,阿拉斯加領土主權原來是蘇聯擁有,蘇聯把阿拉斯加的「主權」賣給了美國。
●其二:在一八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國以美金一千五百萬美元將路易斯安那領土(LOUISIANA
TERRITORY)賣給美國,路易斯安那原來是法國的property財產,也就是說路易斯安那領土的主權原來是法國所有,在這兩個領土買賣割讓合同中,都是將領土以財產(propert)形式表達,阿拉斯加和路易斯安那被以金錢交易方式,割讓出去給美國,說明財產(property)包含「主權」。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的意思就非常明顯:「美國軍事政府」有對台灣、澎湖的處分支配權。
至於還有人誤以為,筆者想將台灣交給美國,然後,美國會依照「上海公報」將台灣轉交中國;甚至誇張的說「具有某種政治因素」,台灣地位探討到胡言亂語真令人遺憾,坦白說,這是造謠;請參考筆者於台灣日報八月九日「美國愛管台灣有原因」和八月十四日「揭開美國的神秘面紗」,兩篇文章已經將美國政策剖析非常清楚,除了美國不會想將台灣交給中國以外,美國在公報中的「政治語言」雖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正式的美國政府文件中,從來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更希望台灣人能正確表達自己對未來的理想,不要再像七零年代,因為「錯誤教育」影響,以為自己是中國人,除了害死自己以外,也讓美國造成錯誤判斷;特別是對台灣獨立建國有研究的所有學者,應該捐棄過去成見,集合所有台灣人的力量,共同創造美好的台灣遠景,永遠脫離中國的魔掌。
作者: 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平民政府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