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台灣的錯誤認知
中國過去一直受到列強欺侮,是歷史事實。大清帝國在
部分中國人認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後遺症,完全是中國國家的內部
事務,捍衛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絕對不能容許將台灣分裂出去。真的是這樣子嗎?首先,台灣問題不是中國內戰的延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後續問題,一九四一年至一九四五年間,中國與「日本台灣」是敵對國,對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國單獨完成的,中國本身自顧不暇,早就敗退到中國重慶,要不是美國在日本投下兩顆原子彈,中國歷史恐怕要重寫。由於美國是「日本台灣」的戰勝國,按照戰爭法的規定,戰勝國對戰敗國應該實施軍事佔領,可是,因為美國需要對日本本土實施佔領,人力上分配不及,因此,委託次要戰勝國中華民國代替美軍,接受日本的投降任務,可沒想到中國竟然發生政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
中國人的強詞奪理往往發生在詞窮時,法理上說不過別人,喜歡信口開河, 說台灣是二次大戰後,日本所遺留的「無人所有土地」Terra Nullius,經查國際法中,Terra Nullius英文原意應是「無人荒地」,要知道,台灣是日本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的,是屬於「割讓」,當時人口是六百萬人,不是「無人荒地」,因此,國際法中對無人荒地的「先佔原則」,根本就不適用在台灣,所謂中華民國先佔有台灣,然後由中華人民共合國繼承,這種說法和理由根本就行不通,這是中國的第四個錯誤。
又有部分的中國人說,根據開羅新聞公報以及波次坦宣言,是決定戰後台灣歸屬的最重要法律依據,其實只對了一半,這二個僅是「主張」,不是最終法律根據, 開羅新聞公報和波次坦宣言,都是二次大戰時盟軍的政治宣言,主要在 於鼓勵並團結每個與德日交戰的國家,「主張」是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戰後領土的變動,應該是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當依據, 相信中國應該也有法學專家,不要再放任還停留在專制帝王思想,以中國為尊的落伍年代,中國對台灣才不會犯第五個錯誤。
作者:林 志 昇• 何 瑞 元
台灣平民政府 政治研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