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雲見日的台灣問題

 

經過一年多來,和許多的保護台灣大聯盟學者,建國黨的先進同志專家們,公民黨的退休法官、律師們以及農民黨的資深台灣老人鄉親們,大家深入討論台灣被錯誤引導的理論外,也獲得研究戰爭法非常深入的美國愛台灣人士,何瑞元先生的寶貴理論支援,再加以來自海外台灣同鄉會成員,以及美國台灣人公共事務委員會會員,和全僑民主和平會分會長們,專程回來台灣與我們共同討論研商解決台灣建國問題,現在總算有具體辦法,在這之前,仍然有些牽涉法理的事務問題要澄清,以利早日執行台灣與美國關係正常化。

 

 一、台灣的割讓問題Taiwan cession

 

日本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割讓出台灣、澎湖。美國為台灣、澎湖之主要佔領權國,以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委託蔣介石佔領處理台灣事務,一九七九年,因應美國與流亡的中華民國斷交,特別制定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用以保護美國戰後暫時佔領地台灣,在美國會尚未決議處理台灣問題前,美國在台軍事政府還不會宣告結束,台灣人民應該主動向美國國會爭取。

 

二、台灣人民的效忠問題Taiwanese people Allegiance

 

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前,台灣人民的原始效忠對象是日本。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及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傳統的戰爭法的臨時效忠原則下,台灣人民的效忠對象應該是美國,而如果台灣人民獲得美國國會同意後,建立「台灣共和國」,台灣人民自然效忠「台灣共和國」。

 

三、台灣的旗幟問題Taiwan Flag

 

根據戰爭法美國主要佔領權國,在交戰國佔領期間(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五二年間),以及善意進駐佔領期間(一九五二年以後),台灣上空應該是美國國旗在飄揚,而等到「台灣共和國」建立以後,美國國旗下降,飄揚於台灣上空的國旗應該是「台灣共和國」的國旗,台灣人應該儘早做好「台灣共和國」國旗設計之準備。

 

四、台灣的美國軍事政府U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Taiwan

 

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被軍事佔領開始,美國軍事政府在國際法理上,是台灣的真正的政府,掌管行政、立法、司法的運作,但是與台灣人民爭取「建國」不衝突,因為美國並無台灣領土野心,何況「佔領不移轉主權」鐵則,嚴格規範國際上所有國家。

 

五、台灣的暫定狀態問題Taiwan interim status

 

日本投降,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美國委託台灣的佔領者蔣介石集團,流亡中的中華民國,還沒又正式離開,而「台灣共和國」之政府尚未形成,因此台灣目前的狀態仍然是處於美國軍事政府民政體系下的「暫定狀態」,此期間,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未合併領土」,應該享受美國憲法保護。

 

六、台灣併吞問題Annexation of Taiwan

 

按照美國一九零一年最高法院列島系列判例說明,台灣是合乎美國軍事管轄下之未組織、未合併之領土,換言之,是美國一種「虛擬託管」的列島區(quasi-trusteeship under USMG within the insular law framework),受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保護,沒有被美國「併吞」的疑慮,也沒有被美國「出賣」給中國的可能。

 

          七、台灣的國防問題Taiwan Defense

 

                     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共同國防(common defense),美國有義務跟責任,提供保衛台灣的防衛武器,過去沒有釐清台美關係前,所有向台灣收取的軍購費用,應該還給台灣人民。

 

八、台灣的正名制憲問題

 

台灣既然在美國憲法中是屬於海外未合併領土的地位,依法每個美國海外領土都可以擁有自己的憲法,台灣也不會例外,這是慣例,像波多黎各、關島、維京群島,都由美國國會授權當地人民召開制憲大會,擬定自己的憲法或基本法。

 

九、台灣的建國問題Taiwan New Nation

 

美國各州有自己的憲法,但是各州不得違反聯邦憲法之內容,規定不可以退出聯邦,但是海外未合併領土可以,依照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可以與國會協調建國事宜,而非一定要永遠保留在美國體系內,台灣人民不必操心變成美國附庸。

 

十、台灣的主權問題Taiwan Sovereignty

 

美日戰後,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台灣主權不會消失或分散,按照佔領不移轉主權鐵則,台灣主權理該由主要佔領權國來暫時握有,而非交台灣人民在執行,只要有取代的台灣合法平民政府成立,向美國國會要求結束佔領,轉移主權給台灣人民,台灣建國立刻呈現在眼前,對中國的威脅,全權交由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處理,台灣人民可以高枕無憂

 

 

作者:  林志昇、何瑞元

「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建國黨決策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