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李登輝之友會全國總會所屬各地分會設立暨輔導辦法

 

 

2008年○月○日第三屆第2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實施

 

    條【訂定目的】

 

為健全發展台灣李登輝之友會總會(下稱本會),有關設立及管理海內外總支會與分會事務,特訂定設立及輔導辦法。

 

    條【設立條件】

 

設立每一總支會或分會必須有三十人以上,最高以五十人為上限。

 

    條【分會名稱】

 

海內外總支會或分會名稱均按下列規定:

一、以當地行政區名稱為該總支會之名稱。

   二、當地行政區以市、區、鄉、鎮名稱為分會之最基層組織名稱。

   三、總支會之分會委員超過五十人者,該總支會必須按當地行政區劃分增加另一 

       總支會,呈報總會核可。

   四、同一基層組織區域會員人數超過五十人者,得分別改組成第一分會、第二分

       會,以此類推。

 

    條【分會任務】

 

分會任務如下:

一、宣揚李前總統登輝先生永續經營、壯大台灣理念。

二、研讀、宣揚李前總統登輝先生論述,或李前總統登輝先生支持之論述。

三、動員其會員及鄉親參與本會辦理或支持之各項活動。

四、定期舉行讀書會,由總分會與分會分別舉行,總會有督導與輔導之責。

 

    條【會員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認同李前總統登輝先生理念者,得經當地分會會員二人以上推

       薦,填表申請加入為會員。

二、申請加入會員經分會理事會同意後,繳納入會費及年會費正式成為該分會會

    員。

三、分會長為當然總分會之成員,總分會長有權利招募總分會會員,但人數不得

    超過五十人。

 

    條【經費來源】

 

分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千元整。

二、年會費:新台幣壹千元整。

三、募  款:辦理各項活動之募款。

四、補助款:本會得在經費許可下酌情補助總分會與分會辦理活動。

 

    條【會計年度】

 

一、總分會與分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二、年中新加入會員繳納年會費,計算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翌年再繳納

    全年度之年會費

三、分會之分立時,其賸於財產按人數比例撥出,分會合併時,其消滅之分會應

    將其賸於財產合併於存在之分會。

四、總分會與分會年度會費收入自行支用,毋須繳納本會。

 

    條【分會組織】

 

一、總分會與分會由會員投票直接選舉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二人、候

    補監事一人,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總分會长或分會長,任期均為四年。

二、總分會长為當然總會之代表,得列席總會之會議,表達意見,但總會委員才

    具有表決權。

 

    條【分會會議】

 

總分會與分會之會議如下: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一月份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二、理監事聯席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條【分會權利】

 

總支會與分會之權利如下:

一、以李登輝之友會名義辦理各項活動,但事先應報請總會許可,並請求協助或

    支援。

二、請求經費補助。

 

第 十一 條【分會義務】

 

一、承總會之決議,協助並配合辦理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定期召開會議。

三、總分會與分會會員應自主良善自治管理,並應遵守本會之會紀及議決案。

 

第 十二 條【通訊設備】

 

為方便總會與總支會及分會間,或分會與分會間之連絡、動員等事項,分會必須設置下列設備:

一、電話傳真專線:設定全天候自動接收。

二、專用電子信箱:至少一個。

三、室內電話:至少一線。

四、行動電話:設定可接收簡訊。

 

第 十三 條【違紀處分】

 

總分會與分會及會員如有違紀情事時,以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會員如有違法、違規、違紀情事時,得經該分會之理監事會議按其情節輕重

    決議處分。

二、總分會與分會如有違法、違規、違紀情事時,得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按其

    情節輕重決議處分。

三、總分會與分會或會員對受處分決議如有不服時,得聲請複議。

四、上述行為最後裁量權為總會理事會,當事人可以提出書面訴願,總會應於一

    個月內書面回答。

 

第 十四 條【呈報事項】

 

總分會與分會於下列相關事項,應以書面呈報本會:

一、總分會或分會之設立、分立、合併事項。

二、會員之異動情形。

三、年度經費收支及募捐款狀況。

四、理監事改選狀況。

 

第 十五 條【通過施行】

 

本辦法由總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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