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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週刊    2007624(星期日) 編輯 Editor :AD

 US TAIWAN CESSION WEEKLY  No.3   June 24, 2007 Sunday                                      ~~~~~~~~~~~~~~~~~~~~~~~~~~~~~~~~~~~~~~~~~~~~~~~~~~~~~~~~~~~~~~~~~~~~~~~~~~~~~~~~~~~~

林志昇、何瑞元 專欄

 

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佔領文告

 

親愛的全體台灣居民們:

公元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發生甲午戰爭,大清帝國戰敗,兩國簽署馬關條約,大清帝國為保存

遼東半島而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同年六月二日中午於台灣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上由大清李鴻章之

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辦理台灣、澎湖交割手續,台灣、澎湖正式變成日本領土,

日本政府宣佈給台灣居民兩年思考期,自由選擇當中國人或者日本人,國際社會都給予承認並認同,同

年,六月二十七日台灣總督宣佈台灣、澎湖是日為始政日,台灣人出入台灣一律領取日本國民證件,從

此台灣人變成日本人,台灣領土變成日本領土,台灣領土主權變成日本所擁有。

公元一九四五年,美國與日本發生太平洋戰爭,美國是唯一對日本本土與日屬台灣採取軍事行動的國

家,日本戰敗,美國獲得日本及台灣領土之處分與支配權,但是必須依據戰爭法之規定來處理,一九四

九年原來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未被捕的中華民國官員逃到代替美軍佔領中的台

灣,變成「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因此,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四十八國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時,兩個中國都被排除,同年八月五日,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與流亡中的中

華民國簽署台北條約,這兩個條約之內容,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給「流亡政府」中華民國。

蔣介石集團奉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替美國主要佔領權國身

分,軍事佔領台灣以後,違反國際法,宣佈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為臺灣光復節,這是不折不扣的欺

騙與愚民行為,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強行將台灣居民改成中國國籍,而沒有給台灣人選擇國籍的思考

期,這也是強姦民意的戰犯行為,不久以後,開始將台灣居民徵兵服兵役,遠赴中國,替中國國民黨與

中國共產黨作戰,這種措施嚴重違反國際戰爭法的佔領地區居民對佔領軍臨時效忠原則,一九四六年起

盜印台幣擾亂台灣經濟,將所有糧食物資搶奪,運往中國,造成台灣四百年來首次的缺糧飢荒,一九四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發動屠殺台灣所有受過高等教育的菁英,十五年後的戶口普查,竟然有戶口沒有其

人者,高達十二萬六千人,造成台灣人才斷層跟數萬家庭破碎,一時間台灣遍地哀嚎,淪為無人敢過問

的悲慘人間煉獄,一九四九年起發行新台幣,以一元新台幣換取台幣四萬元,將所有台灣財富全部搜刮

殆盡,一九四九年起發動白色恐怖,將所有反對中國在台灣的佔領行為者,網羅罪名,槍斃或監禁,人

數達九萬餘人,而直接受害者也達三萬餘人,這些行為都不是普通的犯罪,而是國際上公認的戰犯行

為,這些被害者的台灣冤魂至今仍然含恨未雪,飄蕩於台灣上空,所有加害者未得到應有的懲罰外,至

今仍然逍遙法外橫行霸道,叫人遺憾。

自公元一六二四年起,台灣被荷蘭人統治三十八年,接著被日清混血兒鄭氏東寧王朝統治二十三年,隨

後被大清帝國統治二百一十三年,日本也統治五十七年(一八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日本戰敗後,中

華民國奉美國之命令先行軍事佔領台灣,未能等及簽署和平條約,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

滅,變成流亡政府型態,依然盤據台灣澎湖地區,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

澎湖地區有處分與支配權,台灣、澎湖人民不予否認與質疑,但是強烈要求美國在台灣、澎湖的軍事政

府應該從靜止狀態給予回復,並終止繼續委託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佔領,主動協助指導

台灣地區人民,依照美國憲法成立台灣、澎湖地區臨時平民政府,並且給予承認,在美國國會授權下台

灣人民召開制定新憲法或基本法大會,讓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充分發展民主法治,並脫離中國武力併吞

的生命財產威脅。

美國自從立國以來,對於處理領土非常有經驗,美國與墨西哥戰爭後的加利佛尼亞領土問題,美國與西

班牙戰爭後的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與古巴問題,美國與法國的路易斯安那領土購買問題,美國與蘇

聯的阿拉斯加購買問題,無論是平時或戰時,美國都有豐富的領土處理經驗,特別是戰略方面,除國際

間有一九零七年海牙第四公約戰爭法規範以外,美國也有最高法院,對因為與美國戰爭後產生的法律問

題判決為慣例,因此,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我們要正式告訴台灣所有居

民,台灣與澎湖的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而在美國憲法上的地位則是:

『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美國憲法嚴肅規範美國政府,對台灣、澎湖地區人民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

務。

美日太平洋戰後已經六十一年,台灣、澎湖地區經濟發展正常,社會秩序穩定,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

在台灣體系後,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完全有能力處理自己的一切事務,對加入國際社會也有完整的信

心,這個時刻的到來,應該是美國總統考慮對台灣、澎湖放手的時刻,對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

佔領的時機到了,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戰敗的日本、德國與義大利都已經經過和平條約處理完畢,恢復

主權,只有原來日本領土的台灣、澎湖地區的領土主權尚未給予妥善處理,次要佔領權國的中華民國,

以併吞代替佔領的陰謀與企圖已經被戳破,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必須以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

平條約為本,美國憲法規範為輔,發揮美國所標榜的民主、自由、人權的崇高理想,維護世界與國際間

的公理與和平穩定,讓台灣與澎湖早日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分擔國際社會應有的責任與義務,讓台灣

與澎湖人民享有世界公民的權益,以及美國憲法中所包含的基本人權保障。



台灣臨時平民政府籌備中心

公元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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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揭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人民被蒙騙62年的歷史真相,我們應該向美國討回台灣主權,

我們需要安定生活,唯有終結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同時終結藍綠政治惡鬥,否則生活永無寧日。請你扮演一顆種子,

將台灣歷史真相事實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遍佈台灣每個角落,喚醒大家,替台灣世世代代子孫找出一條活路。

 

 

 特 訊:慶祝美國國慶.增強台美友誼.贈送台美旗幟及貼紙!!


 

林志昇、何瑞元專欄下期預告 : 解救台灣宣言

 

讓臺灣回到歷史原點 網站 : http://www.taiwanus.net/roger/home.htm

 

林志昇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rogerlin2005tw/ 

 

環球漫話社 : http://chengkuangchen.googlepages.com/

 


 

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台灣歷史真相 !!


 

開羅宣言無關台灣法理地位

 

        公元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二十六日,在埃及的開羅召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三個主要盟國的戰爭會議,由美國的羅斯福總統、英國的邱吉爾首相、中國的蔣介石主席,三國領袖會談戰後日本的領土處理問題原則,確立日本所有的非本土以外的領土,戰後都要重新規定的原則。經過會議共同磋商的結果,在十二月一日發表宣言,史稱為「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內容不到250字,其中與戰後台灣地位有關的協定內容如次:「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公元一九四五年年五月八日,德國投降,歐洲戰爭結束,剩下日本單獨奮戰,更是增加困難性;七月二十七日在德國柏林郊外小城波次坦,由美國、英國、蘇聯代表,協議作成三國宣言,史稱「波次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避免日本帝國完全潰滅,同時,在該宣言裡第八節表明執行「開羅宣言」的意旨。

 

     中國學者引用英國國際法學者H˙勞特派特的解釋:「凡是由國家元首或政府代表國家達成的協議,並且明定有確切的行為準則的國際宣言,都是被公認對各該國具有法律約束力」。說的好,中國只要別忘記,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法律效力,不是蔣介石對日宣戰後,就可以取消的。

 

公元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章有關「條約解釋」裡明確解釋條約:(aany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treaty which was made between all th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任何有關條約擬定的協定,而且被條約所相關的國家認可(bany instrument which was made by one or mor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and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ities as an instrument related to the treaty.任何正式文書可以被引用於條約相關之簽署國,同時,可以被接受為其他國家之相關條約之正式文書。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提的是「協定」agreement和「正式文書」instrument,而不是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二次大戰期間,類似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的新聞公報總計有十四項,這些新聞公報是法律位階不高的「政治主張」或「政治宣言」,中國學者任意「套用」沒有法律效力的「新聞公報」使變成「協定」或「正式文書」的法律文件,是嚴重的錯誤與誤導,要知道,「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經過四十八個國家包括日本在內,正式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具有最高法律位階的條約,更何況,當初簽署新聞公報的中華民國已經失去合法代表中國法人資格的身分,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已經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述明,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因此,引用戰爭期間的「宣言」或新聞公報,企圖當作正式法律文書來解釋台灣、澎湖地位處理的法源,是徒勞無功的行為。

 

現今流亡政府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是以開羅宣言,作為擁有台灣主權之法源,其實是不堪檢驗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其中第二b條,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其意涵就很清楚說明,日本如果手中無台灣主權,何來放棄之說?而檯面上的這兩個中國,在其教科書中都不約而同表示:一九四五年台灣就回歸祖國。這真是謊話連篇,其說法無法在國際間立足;日本法院在一九五二年二月起,陸續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但是中華民國卻迫不及待,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軍事佔領開始後一個月,就宣布台灣人全部轉成中華民國國籍,國際間根本就給予正式否認與否定,因此,直到今日台灣不能得到國際間的承認,表面上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但是戰爭法中的台灣主要佔領權國是美國,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何來擁有台灣主權之說?況且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由四十八個國家,共同簽署之條約文件,其法律位階絕不是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所能比擬,因此開羅宣言無關台灣法理地位。

 

 

作者 林志昇、何瑞元

 

「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建國黨決策委員

 

2006/01/01

 


 

The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552 7th Street.  SE. Washington,  DC 20003

新聞稿聯絡人何燕青 2007614

美國國家案室打破北京與國民黨的一中迷思
 

美國國家案室在一封65日致FAPA的信函裡表示,1943年的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美國與他國簽署的行政協定,充其量只是一份公報聲明。這可是美國政府首次公開承認開羅宣言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粉碎了北京政權與中國國民黨多年來引用開羅宣言為佐證的一中迷思。

 

國家案室的柯爾茲先生在信函裡解釋,根據國家案室的規定,所有的國際條約、行政協定、或是一般條約與其他協定等文件均有其專屬的特定號碼,由國務院一併交由案室保管。開羅宣言並不符合上述性質,因為它不是條約,也不是行政協定。「誠如您在信中所提到的,開羅宣言僅是一份公報聲明」,柯爾茲先生表示。

 

近半世紀以來,開羅宣言對於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黨的一中迷思,佔有極重要的史與法理地位。中國國民黨引用開羅宣言,證明日本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有趣的是,在同時,中國共黨也是引用開羅宣言來佐證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從過去的江澤民、到今日的中國外長李肇星、總理温家寶等,中國政府與學界均在不同的國外公開場合一再引用開羅宣言來證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FAPA會長李青泰表示:「 開羅宣言最多僅是代表美、中、英三國領袖對於當時國際局勢的片面聲明,在當時也許有特別涵義,但是宣言本身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更遑論可以用來佐證中國領土涵蓋台灣的法律根據,不管是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案室今天公開證明這項一般國際法學者與民進黨政府早已確認的史實。」1951年的舊金山合約是歸結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後合約,依照國際法原則,理應取代之前制訂的法律條文,何況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公報宣言。FAPA呼籲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黨不要再為了一己之私的政治目的,刻意誤導與扭曲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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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5,  2007

Coen Blaauw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552 7th Street S.E.
Washington, DC 20003

Dear  Mr. Blaauw:


The is in response to the letter from C.T. Lee,  President of the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to  Professor Allen Weinstein, Archivist of the United States, dated May  9, 2007, concerning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December 1, 1943.

Your letter was received in my office on May 23, 2007. 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has not filed this declaration under "Treaties."

The only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 our  custody are those sent to us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with a TS  (treaty series), EAS (executive agreement series), or TIA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 number. These documents  are all in record Group 11, Gener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s you state in your letter, the declaration was a  "communique," and it does not have treaty series (TS) or executive  agreements series (EAS) number.   The "Cairo Declaration"  is included in the State Department publication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edited by  Charles I. Bevans (volume 3, p. 858). The source is given as 1943  For. Rel.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448. The State Department  publication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includes on page 448 the text of the  communique relating to the meeting at Cairo of President Roosevelt,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and Prime Minister Churchill. The  source copy is reported as "Cairo Declaration Records." It was also printed i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 ix, December 4,  1943, p. 393.

Please let me know if I  can of further assistance.

Sincerely,


MICHAEL J.  KURTZ
Assistant Archivist

for Records Services - Washingto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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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多少臺灣人,曾經很認真地去思考過臺灣的主權與定位的問題?


思考過程中,是否找對門路了? 或是人云亦云? 你願意就這樣接受嗎?


讓我們一起回到臺灣歷史原點,釐清臺灣正確國際地位!

 


美軍在太平洋的佈署與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