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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週刊 第四期 2007年7月1日(星期日) 編輯 Editor :AD
US TAIWAN CESSION WEEKLY No.4 July 1st, 2007 Sunday ~~~~~~~~~~~~~~~~~~~~~~~~~~~~~~~~~~~~~~~~~~~~~~~~~~~~~~~~~~~~~~~~~~~~~~~~~~~~~~~~~~~~
林志昇、何瑞元 專欄
2007年 6月26日
向聯邦法院提交三項命令
【林志昇控美案】要求國務院提交文件
【ROGER C.S.LIN vs. U.S.A.】Civil Action No.06-1825(RMC)經過聯邦法院兩度駁回美國務院以政治問題、國家免審與無管轄權為理由後,官司 已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調閱與本案之相關文件,這是一九五二年以來所有台灣人的夢想,想了解真正台灣的身份,終於林志昇與何瑞元帶領台灣人達成目的,林與何是根據聯邦法律民事程序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將訴求詳列,以供台灣人參考。
【林志昇控美案】第一批向美國行政部門調閱文件:
文件要求第一號:任何包含參議院通過之條約、與其他已經修改或更正過「舊金山和約」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號:舊金山和平條約原稿。
文件要求第三號:所有授權麥克阿瑟將軍執行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之內容。
文件要求第四號:所有確認麥克阿瑟將軍是被美國總統授權,代替美國簽署一般命令第一號文件。
文件要求第五號:一般命令第一號之原稿。
文件要求第六號:所有曾經修改或更正一般命令第一號的文件內容。
文件要求第七號:所有文件確認美國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為「台灣、澎湖地區」的「主要佔領權
國」文件。
文件要求第八號:所有文件解釋或說明「主要佔領權國」在「舊金山和約」裡的定義;包含所有文件解
釋,為何美國是「台灣與澎湖地區」在「舊金山和約」裡「主要佔領權國」的原因。
(例如:由於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五年八月止,所有攻打台灣之軍事行動都是
美軍單獨所為,因此,美國是台灣之征服者)。
文件要求第九號:所有文件述及,有關或屬於美國所獲得或運作主權的領土或土地,甚至於對人民或土
地執行主權是基於佔領,及或是土地跟人民的佔領權國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號:所有文件,是基於舊金山和約或一般命令第一號,而讓美國獲得或執行任何對領土與
人民主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一號:所有文件,渋及過去或未來,計畫中要轉移台灣主權或領土所有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二號:所有文件,屬於有關中華民國能夠代理美國所領導同盟國佔領台灣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三號:所有文件,包括條約或其他國際同意書,說明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獲得台灣
之任何權利、請求權或所有權之權力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四號:所有文件,是述及確定「舊金山和約」有否終止中華民國代理美國所領導同盟國,
管理台灣之任務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五號:所有文件,討論在佔領土地與人民的情況下,佔領者是否持有被佔領地之主權,包
含任何非機密文件,討論到佔領法中「主權持有信託」,以及,佔領者對佔領地之
託管任務與義務範圍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六號:所有文件,說明出生於台灣之人民(台灣島民),是否有永久效忠舊金山和約主要
佔領權國美國,直到台灣主權問題經國際條約給予確定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七號:所有文件,有關任何國家對台灣法理上或事實上執行主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八號:所有文件,認明有關外國土地或領土與人民,是由美國在法理上或事實上,執行該
區域主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九號:所有文件,有關中華民國代理美國所領導同盟國,執行台灣有效統治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號:所有文件,有關中華民國代理美國所領導同盟國,執行台灣主權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一號:所有文件,關於美國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予住在外國領土或土地,而該地是
美國佔領地區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二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在台灣協會,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美國國民非公民,以及
相關核發資格與標準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三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在台協會,對受理及審核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申請書之規章
與要點說明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四號:所有文件,有關眾原告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之通訊、信函或
是協會給建國黨黨員等眾原告之通訊紀錄等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五號:所有文件,包含任何原告與美國在台協會協商紀錄,協會不核發非國民護照,或
旅行證件給眾原告,包括建國黨黨員之通訊、信函紀錄等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六號:所有文件,包含曾與美國在台協會在協商後,不受理眾原告包括建國黨黨員護照
申請文件,或其他出生於台灣,或居住在台灣的人民等申請護照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七號:所有關於任何地方,以美國為佔領權國身份,而有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在當
地出生或居住之人民等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八號:所有文件,有關或包含被告美國政府曾經宣佈:日軍投降後,台灣地區軍事佔領
已經結束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九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之管轄權已經結束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號:所有文件,述及美國軍事政府對台文件,關於在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對台灣之管轄
後,美國政府承認其他在台灣之平民政府,或其他政府之合法性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一號:所有文件,有關台灣本地人民,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期間(例如一九四五年十月
以後),非自願性,被集體強迫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二號:所有文件,有關出生或居住於台灣之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公民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三號:所有文件:關於美國政府如何認定,一九四零年以後,出生或居住於台灣的人民
之「公民身份」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四號:所有文件,屬於有關眾原告或建國黨黨員,與美國在台協會之會議紀錄或說明之
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五號:所又文件,有關任何原告與美國在台協會之間的通訊與信函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六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已經結束台灣佔領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七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國務院如何認定,中華民國外交部是核發護照給出生或居住
於台灣,台灣人民之權責機關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八號: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國務院如何認定,中華民國外交部經位於美國十三中華民國
駐外代表處是核發護照給出生、居住、就讀、工作或旅行於美國五十州內,與主
要列島區內,台灣人民之權責機關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九號: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形式美國政府之立場承認中華民國有統治台灣之權力或權利
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四十號:所有文件,述明美國政府之立場,關於中華民國已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宣佈
「台灣光復節」的合法性,同時主張將台灣主權已經過戶給中華民國之主張的文
件。
以上文件,被告(美國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單位)不得延遲,在三十日之內須送交原
告(林志昇團隊)代表律師辨公室。
【林志昇控美案】
台灣平民民主黨 主席 林 志 昇(Roger C.S. Lin)˙建國黨決策委員
台灣平民民主黨 何瑞元 法務室
2007/06/26 代表律師 Charles H. Camp
【林志昇控美案】向國務院質詢議題
【ROGER C.S.LIN vs. U.S.A.】Civil Action No.06-1825(RMC)經過聯邦法院兩度駁回美國務院以政治問題、國家免審與無管轄權為理由後,官司已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質詢與本案之相關議題,這是一九五二年以來所有台灣人的夢想,想了解真正台灣的身份,終於林志昇與何瑞元帶領台灣人達成目的,林、何是根據聯邦法律民事程序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將訴求詳列,以供台灣人參考。
【林志昇控美案】第一批向美國行政部門質詢議題:
質詢第一號:請描述被告多次書面主張:「美國的政治部門已經很明顯地表示美國對台灣並不執行主
權。」之理由。
質詢第二號:詳列所有更正或修改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任何條款的文件,包含參議院所通過之任何條
約。
質詢第三號:對於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謂「主要佔領權國」請提供其定義,並且確認哪一個國家是舊金山
和平條約裡所指的「主要佔領權國」?
質詢第四號:詳列所有更正或修改過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的任何條款的文件。
質詢第五號:詳列所有終止美國所領導,同盟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主從關係文件。
質詢第六號:詳細描述美國在台協會有關受理、不受理,或審核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申請書之政策與
要點。
質詢第七號:請詳細描述為何美國在台協會認定不受理,或不審核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眾原告所提
出美國護照之申請書。
質詢第八號:列出所有有關美國對台灣之政策的條約、國際協議、條例、總統命令、備忘錄、公報和其
他文件。
質詢第九號:列出所有有關從前、未來、計畫中或預期中台灣所有權或主權之過戶事宜的條約、國際協
議以及其他文件。
質詢第十號:列出所有有關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獲得對台灣之任何權力、所有權、請求權
或主權的條約、國際協議以及其他文件。
質詢第十一號:請詳細描述美國在台協會代替美國政府,在台灣核發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給美國國民
非公民的標準與要點。
質詢第十二號:請詳細描述被告多次書面主張:「日軍投降後的台灣地區軍事佔領已經結束。」之理
由。
質詢第十三號:列出以及描述所有涉及、或有關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已經結束的文件。
質詢第十四號:列出整理本質詢事項所有答覆內容的美國政府所有部門以及人員的名單。
質詢第十五號: 列出在整理本質詢事項所有答覆內容時,所有參考過的文件。
以上質詢議題,被告(美國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單位)不得延遲,將答覆在三十日之
內須送交原告(林志昇團隊)代表律師辨公室。
【林志昇控美案】
台灣平民民主黨 主席 林 志 昇(Roger C.S. Lin)˙建國黨決策委員
台灣平民民主黨 何瑞元 法務室
2007/06/26 代表律師 Charles H. Camp
【林志昇控美案】要求國務院承認事項
【ROGER C.S.LIN vs. U.S.A.】Civil Action No.06-1825(RMC)經過聯邦法院兩度駁回美國務院以政治問題、國家免審與無管轄權為理由後,官司已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要求承認與本案之相關事項,這是一九五二年以來所有台灣人的夢想,想了解真正台灣的身份,終於林志昇與何瑞元帶領台灣人達成目的,林、何是根據聯邦法律民事程序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將訴求詳列,以供台灣人參考。
【林志昇控美案】第一批向美國行政部門要求承認事項:
要求承認第一號: 承認沒有任何文件(包含參議院所通過的條約)是有更改過,或取消舊金山和平條約
的任何條款。
要求承認第二號: 承認在原告提出更正起訴的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之時,舊金山和平條約仍是有效的
條約。
要求承認第三號: 承認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美國曾經是而且今天還是台澎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要求承認第四號: 承認麥克阿瑟將軍是被美國總統授權,為美國簽署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
要求承認第五號: 承認沒有任何文件是有更改過,或取消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有關蔣介石條款部分的
內容。
要求承認第六號:承認日軍在台灣投降以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便已經成立。
要求承認第七號: 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仍然持續。
要求承認第八號: 承認美國從來沒有正式宣佈過台灣的軍事佔領已經結束。
要求承認第九號: 承認在日軍投降以後,美國軍事政府從來沒有正式結束其對台灣的管轄。
要求承認第十號: 承認中華民國佔領台灣是受美國所領導同盟國的委託而代辦。
要求承認第十一號: 承認中華民國集團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其變成為流亡政府。
要求承認第十二號: 承認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內容,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所有權或主權。
要求承認第十三號: 承認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後,中華民國亦沒有依據任何其他的文件獲得台灣的
所有權或主權。
要求承認第十四號: 承認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發布以後,沒有任何文件是終止美國所領導同盟國與中華
民國之間的主從關係。
要求承認第十五號: 承認在台灣出生以及台灣島民應永久效忠舊金山和平條約裡之主要佔領權國,即美
國,直到台灣的主權問題解決為止。
要求承認第十六號: 承認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要求承認第十七號: 承認美國與台灣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
要求承認第十八號: 承認美國在台灣地區並沒有任何大使館。
要求承認第十九號: 承認美國在台灣地區並沒有任何領事館。
要求承認第二十號: 承認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
要求承認第二十一號: 承認中華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因為已經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被驅逐。
要求承認第二十二號: 承認台灣島民從未主張民主自決原則而宣佈獨立。
要求承認第二十三號: 承認眾原告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試著遞交美國護照申請書給美國在台協會
的台北辦事處。
要求承認第二十四號: 承認在台協會拒絕受理眾原告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提出之美國護照申請
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五號: 承認在台協會拒絕審核眾原告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提出之美國護照申請
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六號: 承認美國在台協會沒有提出任何書面解釋,為何拒絕受理或審核眾原告之美國護
照申請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七號: 承認美國在台協會沒有提出任何口頭解釋,為何拒絕受理或審核眾原告之美國護
照申請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八號: 承認美國在台協會拒絕原告集體或個別來往在台協會信義路會址,來重新提出美
國護照申請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九號: 承認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到一九四五年秋天,所有攻打日屬台澎地區的軍事行動都
是美軍所為。
以上承認事項,被告(美國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單位)不得延遲,將相關說明在三十
日之內須送交原告(林志昇團隊)代表律師辨公室。
【林志昇控美案】
台灣平民民主黨 主席 林 志 昇(Roger C.S. Lin)˙建國黨決策委員
台灣平民民主黨 何瑞元 法務室
2007/06/26 代表律師 Charles H. Camp
原英文 文件 http://www.taiwankey.net/dc/cdocs.htm
June 26th Discovery Requests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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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揭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人民被蒙騙62年的歷史真相,我們應該向美國討回台灣主權,
我們需要安定生活,唯有終結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同時終結藍綠政治惡鬥,否則生活永無寧日。請你扮演一顆種子,
將台灣歷史真相事實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遍佈台灣每個角落,喚醒大家,替台灣世世代代子孫找出一條活路。
林志昇、何瑞元專欄下期預告 : 解救台灣宣言
讓臺灣回到歷史原點 網站 : http://www.taiwanus.net/roger/home.htm
林志昇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rogerlin2005tw/
環球漫話社 : http://chengkuangchen.googlepages.com/
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台灣歷史真相 !!
究竟,有多少臺灣人,曾經很認真地去思考過臺灣的主權與定位的問題?
思考過程中,是否找對門路了?
或是人云亦云? 你願意就這樣接受嗎?
讓我們一起回到臺灣歷史原點,釐清臺灣正確國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