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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週刊 第六期 2007年7月15日(星期日) 編輯 Editor :AD
US TAIWAN CESSION WEEKLY No.6 July 15, 2007 Sunday ~~~~~~~~~~~~~~~~~~~~~~~~~~~~~~~~~~~~~~~~~~~~~~~~~~~~~~~~~~~~~~~~~~~~~~~~~~~~~~~~~~~~
林志昇、何瑞元 專欄
解救台灣人民宣言
台灣要建國的理由
中國人說:「台灣人是中國人,所以台灣人不能談建國,不能解放台灣自己。」,但是,如果這是事實,那麼我們都知道「美國人曾是英國人,美國人卻已經建國,已經解放。」,公元一七七六年,五十六位美國勇士,發布有名的「美國獨立宣言」,在法國協助之下,歷經美英獨立戰爭,終於在一八八四年,美國與英國簽定和平條約,英皇同意讓美國脫離殖民地,獨立建國,美國為了脫離被英國統治一百五十年的命運,當初殖民地的人們要求自治,當然英國也是以軍事武力回應,美國人群起反抗,初期殖民地的人們四分五裂,困難重重,幾經努力與奮戰,新國家最後終於建立。
的確,從血緣與歷史上看來,台灣與中國是有關連,就像英國與美國一樣,都是因為在原居地無法生活,冒險渡海求生存,終於開闢出一片天,此期間,也歷經來自不同國家或異族的嚴苛統治或屠殺,特別是一八九五年,因為「甲午戰爭」而簽下「馬關條約」(日本稱下關條約)的大清帝國,把其心目中蠻荒之地台灣,割讓給日本,雖然台灣人經過十年的浴血抗爭,終不敵日本強大武力的征服,台灣人最後才認命的辛勤工作與日本人共同打造台灣,無可否認的,日本人統治台灣五十一年後,的確使台灣在經濟與建設方面,躍居全亞洲,除了日本本土以外的第二名,當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日本輸了,老一輩的台灣人依然記得中國兵登陸台灣的統治情形,了解中國兵的醜陋真面目,日本投降初期,台灣島上充滿恐怖的氣氛,原先以為日本是被美軍打敗,理應被美軍軍事佔領先,或許如果當初戰敗後能直接在美國監護與輔導之下,台灣能參與世界新秩序,加上傳統台灣人辛勤、刻苦、耐勞、木訥、寡言的優點,將會讓全世界的人們刮目相看。
台灣人被中國人「光復」?二次大戰時,與中國敵對作戰的台灣,被敵國的中國光復?歷史對台灣人開的玩笑實在太大。甲午戰爭以後,大清帝國割讓台灣給日本。而日本自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簽訂後,便對台灣行使主權,並擁有台灣的領土所有權。中華民國後來於一九一二年建國,建國初始由孫中山先生擔任臨時大總統。由於台灣自一八九五年起便受日本統治,因此二十世紀初,台灣並不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由美國、大英帝國、法國、義大利以及日本於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在美國華府所簽訂的「軍備限制條約」,其中第十九條已經明確地將台灣與澎湖界定為「日本領土」。
台灣人飽受欺凌的歲月
四百年來受著外人不斷摧殘的台灣人,早就形成與中國人完全不一樣的民族性格,善良、木訥、寡言、勤勉、節儉、甚至於逆來順受的特質,台灣人習慣於無法控制自己命運的宿命,默默承受命運的安排,歷史終於給台灣人機會,日本野心蓬勃地發動太平洋戰爭,將台灣帶入不可預測的將來。
美國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加入太平洋戰爭並對日本帝國宣戰,當時攻打日本四座島嶼以及(日屬)台灣的所有軍事行動,都是由美軍所策動,在許多史料皆有明確記載。在這場戰爭中,美國無庸置疑是「征服者」,因此也是所謂的「主要佔領權國」。中華民國政府「受託管理」台灣的「權力」係來自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即日本舉行投降之日),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其中明白指示:「日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高級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元帥投降」。截至今天為止,不論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或中華民國與其他同盟國之間的其他任何條約,對於這項安排,並沒有任何的改變。
日軍在台灣地區的投降儀式,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公會堂舉行。從這一天開始,台、澎地區的「美國征服者的軍事佔領」即宣告開始。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投降儀式,雖然是以「同盟國」之名義來舉行,但是接下來的台、澎地區「軍事佔領」,則是依「主要佔領權」國美利堅合眾國的權利來進行。
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在台灣接受日本軍隊的投降以後,台灣在法律上仍是日本領土。麥克阿瑟將軍在一九五一年五月三日的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過:「在法律上,台灣仍屬於日本帝國之一部分。」。中華民國政府係代表「主要佔領權國」受託佔領台灣。台灣的法律地位必須待戰後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簽訂生效後,才能作進一步的規範。換言之,日軍在台灣的投降儀式並不表示台、澎地區的主權已移轉給中華民國。
一九零七年的海牙第四公約規定:「強迫佔領區的人民宣示效忠敵軍是禁止的」。因此中華民國在一九四六年元月十二日所發布,有關將台灣本地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的行政命令,在國際法上是屬於違法的。而且中華民國的法律(包含國籍法)自一九四五年戰後,也沒有重新修訂過,因此台灣人民的「中華民國公民」身份,至今仍然懸而未決。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投降儀式之後,美國政府對台灣在法律上的地位維持一貫的態度,即「未定論」。這個結論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杜魯門總統聲明中,有明白的表示,而且這種說法也出現在一九七一年七月十三日,美國國務院的一份備忘錄裡。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於中國北京,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撤退到佔領中的台灣,成為流亡政府型態。領土的「割讓」必須以「條約」為依據。台灣在一八九五年「割讓」給日本,就是以「條約」為依據,國際間的戰爭史都是以「條約」作為「割讓」的唯一依據,所以,日本失敗後要再「割讓」台灣給任何其他國(就算是中國),當然也必須以「條約」為依據,可是至今仍然沒有找到。更具體地來說,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的「開羅宣言」,或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宣言」,以及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的「日本投降書」中,所談及有關台、澎地區之安排,都是要求中國或同盟國間,未來一定要簽訂一個和平條約,而且務必清楚地、明白地闡明所有相關條件與細節。
台灣最後是美國的佔領區
美國作為戰爭中的「征服者」,被確認為「主要佔領權國」的身份,可直接從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所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來證實。依據國際法,台灣一直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止,仍屬於日本的法定領土,之後,台灣則屬於美國「征服者的軍事佔領區」。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時,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與台灣領土的所有權。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b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一切權利、所有權與主張權。」。不過,領土「割讓」並沒有明確指定收受國家。
中國並沒有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訂。無論是代表「主要佔領權國」佔領台灣的「流亡中華民國」,或者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才建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沒有資格簽署或批准「舊金山和平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五條特別規定:「本條約所謂之同盟國,是為曾參與日本戰爭之國家,或者,是依據第二十三條所列舉,先前該國的一部分領土之國家,而此國家已經簽署並批准本條約者。除了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範以外,本條約不授與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予非前述聯盟國之任何國家。」是故,中國非作為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指之聯盟國,除了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範以外,並不享有該條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特別是,中國非屬該條約所指之同盟國家,因此無權獲得有關「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
b
項對台灣和澎湖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主張權。依據同盟國家所簽訂之「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國並未獲得台灣和澎湖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主張權。「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
b
項雖然未指定「台灣與澎湖之權利、所有權和主張權」之收受國,但該條約第二十三條為其所規範的地理範圍確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此地理範圍也包括台灣與澎湖。「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項進一步確認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美國「軍事政府」是台灣地區佔領軍,對於被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權的管理當局型態。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並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之「中日和平條約」,其內容亦沒有把台灣的所有權移轉給中國。「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四十八個國家主張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單獨取得台灣的主權或是台灣領土的所有權。美國國務卿杜魯斯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國參議院的會議上曾表示:「嚴格來說,台、澎地區的主權問題,尚未解決。那是因為在日本的和平條約裡,日本僅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與所有權。在該條約中,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歸屬,並沒有作出一個決定。而且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也沒有作出這一方面的決定。」。英國外交部長艾登也曾在下議院中表示:「一九五二年四月的和平條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所有權與請求權,但是,並不因此將台、澎地區移轉給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是中華民國。所以,以英國女皇政府的立場而言,台灣和澎湖在法律主權上係屬未定的領土。」。同樣地,法國總理龐皮杜在一九六四年表示:「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台灣自日本脫離,但是並不附屬於任何一個國家。」。因此,主要同盟國都一致認為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國並未取得台灣的主權或台灣領土的所有權。
中華民國與美國的曖昧關係
然而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有關佔領與管理台灣之主從關係,並沒有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該條約第二十三條為其所規範的地理範圍確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在美國參議院通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過程中,其外交關係委員會曾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八日提出一項聲明,聲明中提及:「參議院認為本條約之內容並不影響或更改其中所規範領土之現有法律地位或主權狀況。」再者,從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杜魯門總統聲明,以及「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內容可證實:【美國政府從未承認台灣已經被強行併入中國】。自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來,中華民國對台灣沒有行使主權也不擁有台灣的領土所有權。依據美國憲法第六條之規定,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內容是屬於美國最高法律的一部份,美國總統與國務院都必須毫無保留支持。
事實在今日,台灣的國際地位已經很清楚,台灣與中國沒有任何法理上的關聯,中國再三叫囂:「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沒有根據也沒有理由,更是沒有法理基礎,「解放台灣」是台灣人名正言順的光明理由,台灣人要當家做主,任誰也不能反對,執政黨妄想以政黨輪替和民主選舉,當作流亡政權翻身的藉口,這是完全不符合國際法的認定,成立「台灣平民政府」將是台灣人唯一建立台灣自己國家的途徑。現在中華民國(非台灣)面臨國際間不承認,而且相繼斷交的困境,台灣人竟然還去同情中華民國的處境,真是罹患「斯哥得摩爾群症候群」的最佳寫照。
中華民國的「國際承認」問題和台灣的「國際承認」常常被混淆的窘境:
依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及義務公約」,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並無「國家」的資格,因為中華民國並未在台灣行使主權,亦未曾擁有台灣領土的所有權。此外,中華民國在一九四六年元月十二日所發布:將台灣人民集體恢復為中華民國公民的行政命令,是觸犯國際法的。在一九七一年十月底以前,聯合國一直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聯合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合法政府。(換言之,「台灣」本身從未擁有聯合國的會籍,也從未加入過。)接著,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在二七五八號決議中,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及所有相關組織中除名,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民國憲法在一九九零年代歷經多次修改,並且在二零零零年完成政黨輪替,結束了國民黨在台灣五十多年來的統治。但是這些事實並不會改變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依據國際法之規範,沒有任何的程序和舉動能使一個「流亡政府」就地合法,並成為一個國際承認的合法政府。「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中華民國是:(1)一個次要佔領權國(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來);以及(2)一個流亡政府(自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以來)。直到二零零六年秋天為止,聯合國已經連續十四年拒絕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入會申請案,世界衛生組織也已經連續拒絕中華民國或台灣十一次的申請入會,台灣人難道還執迷不悟,生活在執政黨欺騙的謊言中過日子嗎?
台灣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領土
台灣自從日本無條件向同盟國投降後,美國依法佔領台灣,並派蔣介石集團代表美國軍事政府執行佔領台灣任務,台灣就開是陷入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限的爭端中,台灣人陷中國國民黨錯誤歷史教育而不自知,台灣人也陷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飛彈恐嚇而驚慌萬分,而這一切的起原則是美國一手造成,美國至今仍視若無睹,好似事不關己,控訴美國總統與國務院已經在進行,讓大家回顧美國這一段與中華民國錯綜的愛恨情仇關係,倒楣的總是台灣人,受害的也是台灣人,受傷害跟死亡的還是台灣人,無奈和無知總是伴隨台灣人生活。後來,「台灣關係法」變成美國對台灣的保護傘。
從一九三零年代到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在這一段期間內,美國並沒有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之合法政府。在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上海公報」,〈美國因身為「舊金山和平條約」主要佔領權國才具有該資格〉美國僅「acknowledge得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地位問題的立場,但是並未同意此立場或承認此立場。接著美國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正式與中華民國斷交以後,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根據一九七九年「台灣關係法」,該法具體呈現了美國國會對台灣的政策,美國與台灣之間沒有國對國的關係。相反地,「美國人民」維持與「台灣人民」的「貿易、文化及其他關係」。台灣關係法第三三零一條反映出美國的立場是「台灣前途」仍然「未決」。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自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以後便不再承認「中華民國」這個稱號。美國雷根總統於一九八二年七月向台灣當局提出「六項保證」,包括「美國不改變台灣關係法的內容」、「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以及「不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國務卿鮑爾重申美國對台灣的一貫立場。他說:「台灣不是獨立的,台灣並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一直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
台灣為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下的一個地區,這是國際間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事實跟真相,台灣人過去被誤導,認為已經事實主權獨立自主,殊不知完全不是那回事,台灣要跟美國政府釐清地位真相,該誰負責就由誰負責,台灣人已經不願再浪費時光,在台灣統獨問題打轉,讓事實真相在台灣同胞面前呈現吧!
比較美國西班牙戰爭後的古巴,以及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台灣,有助於台灣人瞭解。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簽訂的「美西巴黎條約」第一條指出:「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主權以及領土所有權」。在西班牙撤離後,由美國佔領該島,因而在美國佔領的期間中,美國將依據國際法來承擔並執行佔領期間的一切義務,以期保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而〈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結束之依據必定是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已經開始啟動。現在分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可以發現,內容中對台灣的安排與「巴黎條約對古巴的安排」幾乎是如出一轍。目前為止,台灣「仍是」美國的佔領地,無論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或「中日台北和約」或其他一九五二年以後的法律文件,對台灣之法律地位「並沒有」任何改變。台灣仍處於軍事佔領中,台灣尚未進入一個「最後政治狀態」。直到有其他法律,或有效的替代方案出現為止,否則美國軍事政府仍持續存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從未把台灣的主權或台灣領土的所有權移轉給其他國家政府。綜觀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以及古巴的軍事歷史,顯然可見對領土割讓而言,「(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沒有隨著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從二次大戰後至今,沒有任何一項條約或法律終止美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相較之下,美國對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及古巴的管轄權,後來都是經過「條約」,或美國政府的其他具體行動而終止。
台灣人追求『自由』、『民主』和『人權』心志永不變
美國獨立運動是經過流血的戰爭,犧牲多少英勇男子壯士努力以赴,才爭取到一個自由、
平等
、民主的國家地位,今天,我們臺灣人民打的這場法理建國戰爭,不必流血,只要流汗,是何等的幸運。
因為,要流的血在六十年前,二二八先烈早已為我們流乾了。
我們現在打的是一場法理戰爭,不必流血,應該是老天對台灣人民的垂憐吧?!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樣的戰敗國 - 日本與台灣,日本人民與台灣人民卻是兩樣不同的命運與演變,真是情何以堪?! 這場世紀大悲劇已經演了六十二年了,也是該謝幕的時候,當 “台灣 “ 站在世界舞台重新啟開簾幕時,台灣人民將堅持追求『自由』、『民主』和『人權』的理想,也是台灣人民與後代子子孫孫踏上嶄新未來與發展光明前途的起步,心懷此志永不改變。
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 蝶 衣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研究組
2007年 7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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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台灣正確國際地位,揭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人民被蒙騙62年的歷史真相,我們應該向美國討回台灣主權,
我們需要安定生活,唯有終結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同時終結藍綠政治惡鬥,否則生活永無寧日。請你扮演一顆種子,
將台灣歷史真相事實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遍佈台灣每個角落,喚醒大家,替台灣世世代代子孫找出一條活路。
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佔領文告
親愛的全體台灣居民們:
公元一八九五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發生甲午戰爭,大清帝國戰敗,兩國簽署馬關條約,大清帝國為保存
遼東半島而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同年六月二日中午於台灣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上由大清李鴻章之
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辦理台灣、澎湖交割手續,台灣、澎湖正式變成日本領土,
日本政府宣佈給台灣居民兩年思考期,自由選擇當中國人或者日本人,國際社會都給予承認並認同,同
年,六月二十七日台灣總督宣佈台灣、澎湖是日為始政日,台灣人出入台灣一律領取日本國民證件,從
此台灣人變成日本人,台灣領土變成日本領土,台灣領土主權變成日本所擁有。
公元一九四五年,美國與日本發生太平洋戰爭,美國是唯一對日本本土與日屬台灣採取軍事行動的國
家,日本戰敗,美國獲得日本及台灣領土之處分與支配權,但是必須依據戰爭法之規定來處理,一九四
九年原來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未被捕的中華民國官員逃到代替美軍佔領中的台
灣,變成「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因此,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四十八國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時,兩個中國都被排除,同年八月五日,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與流亡中的中
華民國簽署台北條約,這兩個條約之內容,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給「流亡政府」中華民國。
蔣介石集團奉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替美國主要佔領權國身
分,軍事佔領台灣以後,違反國際法,宣佈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為臺灣光復節,這是不折不扣的欺
騙與愚民行為,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強行將台灣居民改成中國國籍,而沒有給台灣人選擇國籍的思考
期,這也是強姦民意的戰犯行為,不久以後,開始將台灣居民徵兵服兵役,遠赴中國,替中國國民黨與
中國共產黨作戰,這種措施嚴重違反國際戰爭法的佔領地區居民對佔領軍臨時效忠原則,一九四六年起
盜印台幣擾亂台灣經濟,將所有糧食物資搶奪,運往中國,造成台灣四百年來首次的缺糧飢荒,一九四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發動屠殺台灣所有受過高等教育的菁英,十五年後的戶口普查,竟然有戶口沒有其
人者,高達十二萬六千人,造成台灣人才斷層跟數萬家庭破碎,一時間台灣遍地哀嚎,淪為無人敢過問
的悲慘人間煉獄,一九四九年起發行新台幣,以一元新台幣換取台幣四萬元,將所有台灣財富全部搜刮
殆盡,一九四九年起發動白色恐怖,將所有反對中國在台灣的佔領行為者,網羅罪名,槍斃或監禁,人
數達九萬餘人,而直接受害者也達三萬餘人,這些行為都不是普通的犯罪,而是國際上公認的戰犯行
為,這些被害者的台灣冤魂至今仍然含恨未雪,飄蕩於台灣上空,所有加害者未得到應有的懲罰外,至
今仍然逍遙法外橫行霸道,叫人遺憾。
自公元一六二四年起,台灣被荷蘭人統治三十八年,接著被日清混血兒鄭氏東寧王朝統治二十三年,隨
後被大清帝國統治二百一十三年,日本也統治五十七年(一八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日本戰敗後,中
華民國奉美國之命令先行軍事佔領台灣,未能等及簽署和平條約,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
滅,變成流亡政府型態,依然盤據台灣澎湖地區,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
澎湖地區有處分與支配權,台灣、澎湖人民不予否認與質疑,但是強烈要求美國在台灣、澎湖的軍事政
府應該從靜止狀態給予回復,並終止繼續委託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地區的佔領,主動協助指導
台灣地區人民,依照美國憲法成立台灣、澎湖地區臨時平民政府,並且給予承認,在美國國會授權下台
灣人民召開制定新憲法或基本法大會,讓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充分發展民主法治,並脫離中國武力併吞
的生命財產威脅。
美國自從立國以來,對於處理領土非常有經驗,美國與墨西哥戰爭後的加利佛尼亞領土問題,美國與西
班牙戰爭後的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與古巴問題,美國與法國的路易斯安那領土購買問題,美國與蘇
聯的阿拉斯加購買問題,無論是平時或戰時,美國都有豐富的領土處理經驗,特別是戰略方面,除國際
間有一九零七年海牙第四公約戰爭法規範以外,美國也有最高法院,對因為與美國戰爭後產生的法律問
題判決為慣例,因此,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我們要正式告訴台灣所有居
民,台灣與澎湖的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而在美國憲法上的地位則是:
『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美國憲法嚴肅規範美國政府,對台灣、澎湖地區人民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
務。
美日太平洋戰後已經六十一年,台灣、澎湖地區經濟發展正常,社會秩序穩定,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
在台灣體系後,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完全有能力處理自己的一切事務,對加入國際社會也有完整的信
心,這個時刻的到來,應該是美國總統考慮對台灣、澎湖放手的時刻,對結束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
佔領的時機到了,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戰敗的日本、德國與義大利都已經經過和平條約處理完畢,恢復
主權,只有原來日本領土的台灣、澎湖地區的領土主權尚未給予妥善處理,次要佔領權國的中華民國,
以併吞代替佔領的陰謀與企圖已經被戳破,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必須以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
平條約為本,美國憲法規範為輔,發揮美國所標榜的民主、自由、人權的崇高理想,維護世界與國際間
的公理與和平穩定,讓台灣與澎湖早日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分擔國際社會應有的責任與義務,讓台灣
與澎湖人民享有世界公民的權益,以及美國憲法中所包含的基本人權保障。
台灣臨時平民政府籌備中心
公元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 流亡的中華民國政府會結束嗎 ? |
林志昇控美案進展至今,後續發展林何的評估如下 :
(一) 美國政府將依法在台灣設置機構,發放台灣人的美國國民護照(非公民).
(二)美國政府將撤銷中華民國護照的合法性與適用性 ,相信世界各國會跟進。
(三)" 中華民國" 名下所有之軍公教人員照常上班與活動,台灣平民政府成立後,一切依美國憲法辦理。
(四)台灣人民股票照常買賣,所有商業活動以及娛樂與休閒活動照常無異,不適居住台灣者可享有一年之思
考期決定去留,但期間不得發表反動言論,違者依法辦理。
以上部份條例供大家參考。
〈 蝶衣 報導 〉
※下期預告 : 江建祥律師精采的論戰
讓臺灣回到歷史原點 網站 : http://www.taiwanus.net/roger/home.htm
林志昇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rogerlin2005tw/
環球漫話社 : http://chengkuangchen.googlepages.com/
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台灣歷史真相 !!

究竟,有多少臺灣人,曾經很認真地去思考過臺灣的主權與定位的問題?
思考過程中,是否找對門路了?
或是人云亦云? 你願意就這樣接受嗎?
讓我們一起回到臺灣歷史原點,釐清臺灣正確國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