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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至理格言 > 金剛經 > 不受不貪分第二十八

不受不貪分第二十八

【分解】

領納在心為受。凡人對於外塵相,無論順逆境,但有愛憎之心,皆謂之受。

即云順逆境一切不受,亦謂之受。但有生心動念之處,皆謂之受。

若推尋受之根本,即是微細之我未忘。既通達無我法,無我則無受,能受之我已空,故曰不受。

常恆不足為貪,貪求五欲之樂不休,謂之貪,貪求福德謂之貪,即貪求涅槃亦謂之貪。

菩薩悟無我之後,不貪念五欲,不馳求福德,不趨向涅槃,故曰不貪。

【本文】

須 菩 提 , 若 菩 薩 以 滿 恆 河 沙 等 世 界 七 寶 , 持 用 布 施 ,

若 復 有 人 , 知 一 切 法 無 我 , 得 成 於 忍 , 此 菩 薩 勝 前 菩 薩 所 得 功 德 。

何 以 故 , 須 菩 提 , 以 諸 菩 薩 不 受 福 德 故 。

須 菩 提 白 佛 言 , 世 尊 , 云 何 菩 薩 不 受 福 德 。

須 菩 提 , 菩 薩 所 作 福 德 , 不 應 貪 著 , 是 故 說 不 受 福 德 。

【概論】

法非斷滅,而法又不可住。

如來佛,復以菩薩用滿沙界的寶施為比喻,顯示無住行施的功德。

因而告之曰:若有人知一切無我,得成於忍,這種人,即是真菩薩,勝前菩薩布施功德。

(此是第八次以七寶布施較量功德也。)是在教人,發菩提心之實在功行,既不可以相觀,又不可說相斷滅,此自有個真諦在。

此分要在點破福德不可住,破學者之著有也。

【附言】

一切法,須要無我。人之不能無我,皆由於不能忍。

不能忍,安能無我乎?所以忍辱波羅蜜,要能忍能辱,直至不但忘辱,亦且忘忍,逆來順受,反加度脫,無我始得成矣。
不能忍,安能無我,惟無我,所以得成於忍,此成佛精進堅強之本領,全經五千餘言,只疏此十字,是如來佛的精要語。

【講義】


佛曰:「須菩提」乎!若菩薩雖以無量世界的七寶行布施,因心著相,故所得之福,雖多有限。

若復有人,心不著相,知一切法無我,時時忍,事事忍,堅持耐久,忍之又忍,以至忍而忘忍,無我始得成矣。

如此則此菩薩所得功德,比前菩薩所得功德更多多矣。

這個緣故,因為有離相的因,則得殊勝的果,然而不受也。

須菩提向佛曰:世尊!因果受施,理之自然,為什麼說菩薩不受福德﹖

所以佛又告曰:「須菩提」乎!菩薩度生布施,原是行所當行,初無計功計能之念,福德之來與不來,聽之而已,是之謂不貪不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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