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泰的日本存銀

鄭泰與鄭成功之關係應是堂兄弟,非同父,但同祖。鄭芝龍時期鄭泰是管家,十八歲那年,已乘鄭芝龍之貿易船訪日本長崎。芝龍見其伶俐而有心計,隨授之以官。至鄭成功時,見其善理財,進行北伐打南京時,授為戶官,掌管東西洋貿易,兼掌鄭氏「山」、「海」五大商(請參閱p51),凡兵糧銀米出入均鄭泰所管。山五商(請參閱讀p51)分為金、木、水、火、土的五行,總部設在杭州,收購各地特產全都送往廈門。海五商分為仁、義、禮、智、信五行,總部設在廈門,海五商專門將各地來廈門的貨運銷海外。五商是出超的,因五商以收購出口物質為主,銷售進口物資僅佔其營業中的小部份,主要由於洋船回航時很少有回程貨,因此直接將銷售所得的銀兩攜回或是寄存在日本。鄭氏船隊又除本身擁有龐大的運輸能力外及又有堅強保護的海上武力。
即是在是將中國的產品外銷,又購進外國產品銷中國,獲得極大的利益。這些利益大到使鄭氏的軍餉能自給自足,又使鄭氏軍隊擁有最先進的武器裝備。
戶官即今日的財政部長之職,但鄭泰個人也有相當的財力,又掌控部份兵權。深得鄭氏二代的信任,在鄭成功東征台灣時,即把思明(廈門)這個大本營及沿海基地的留守交由鄭泰、洪旭。 一六六○年達索(請參閱p24)進攻思明之役,鄭泰配合鄭成功軍大破之。他是鄭芝龍、鄭成功父子三十餘年間對日貿易的實際負責人。在日本朝野有相當多的朋友。
在鄭成功北伐失敗後,鄭泰對國家失去信心,將資金匯到海外,以備萬一。資金匯出是從一六六○年末開始,共寄存在日本長崎唐通事 辦事處。共計三十萬七千三十二兩三錢四分(丁銀三千七十貫三百二十三匆四分)。此事鄭氏父子(鄭成功、鄭經)均不知,直到鄭泰被殺後才在他的帳冊中細查,發現庫藏短缺甚多,應是鄭泰之弟鄭鳴駿、子鄭纘緒投清時一併竊走,但同時發現了尚有這筆為數達三十萬兩銀寄存在日本的記錄。
對這筆龐大的資金,鄭經從一六六三年(永曆十七年、清康熙二年、日寬文三年)開始向日方要求歸還,派蔡政以協理刑官的身份,持公函前往日本訟理。但鄭泰家屬由鄭鳴駿的代表龔淳、林賢二人,持有存銀勘合 ,也向日本作同樣的歸還要求。
鄭經方面在七月十一日也就是在鄭泰死後一個月,以書面向日本提出存銀歸還之訴訟,七月二十九日公文由協理刑官蔡政送達。其內容為述明鄭泰在鄭氏一族內之地位職分,在鄭成功死後對鄭經企圖謀逆,又欲降清。他恐罪難逃而自殺。後抄其家,得知尚有從事貿易剩銀寄存長崎,今派協理刑官蔡政,領受歸還,以作復興明朝戰事之資。
鄭泰之弟鄭鳴駿亦在七月二十一日提出取款要求,其大意是:先謝兄鄭泰與日本通好多年,因國內戰亂故將與日貿易利銀之盈餘寄存長崎通事,自鄭成功死後,其子鄭經橫暴至極,欲奪兄泰之財產,因而誘捕鄭泰並使其自殺。掠奪其全部財產,因之自已逃出,與族人歸服清朝。請日本當局本著信義公平處理,懇請准鄭泰自殺前派遣日本之龔二娘(龔淳)暫留日本,將存銀在來年領回。
日本長崎受理雙方訴訟後,宣告對任何一方均不歸還,而其理由是:「鄭泰是鄭氏王國之戶官,若是公辦之貿易利銀,則當然屬於王國主權者鄭經,若是鄭泰之私營貿易利銀,則不待言是屬於鄭泰遺族。然而僅憑雙方所提出之提訴理由是不能決定。因此,要求雙方提出足以表明此存銀之根本所有權者之充分証據物件,並令各派遣足以說明其主張之責任者。」

一六六四年鄭經派副審理洪有鼎再度赴日,提出鄭經書簡,同年鄭鳴駿的代表鄭熊官、洪末舍來長崎致書奉行及唐通事。六月鄭泰之子鄭纘緒亦來長崎,告知日人其叔鄭鳴駿已身亡。
一六六四年二月鄭經之快官船自長崎歸國途中,當時鄭經業已失去大陸,船員等之家眷均在滿清統治下之泉州,不願至台灣東寧王國,因此蔡政被強行帶到泉州。在泉州的鄭鳴駿設館禮遇,而蔡政設法脫逃出清國至東寧。鄭經大喜,命為協理禮官。因蔡政回到東寧是七月,所以五月鄭經派出之使節是洪有鼎。
此後在一六六五年、一六六六年也各派人員至長崎。一六六六年鄭泰之子鄭纘緒于六月病亡在泉州,所以改由鄭纘緒之子鄭修典及鄭鳴駿之子鄭纘成為中心,繼續向日本要求歸還存銀。一六六九年鄭修典及鄭纘成被清政府強制率族人移居北京,而代表龔淳、林七官在福州。鄭修典之離開泉州據地,因而其勢力明顯衰退。
雙方經過多年往返的交涉,在一六七四年日本宣告判決,此鄭泰存銀,以龔淳為原寄存人且持有勘合為由,決定將交還給鄭泰遺族。但此時在中國發生三藩抗清戰爭,鄭經藉此反攻大陸,人心感奮,過去的鄭將今又反正歸來,如楊來嘉、洪福、萬祿、楊富等紛紛舉兵響應,而施亥、施齊、黃芳度等也反正歸來。此時在北京的鄭泰遺屬,受盡滿人控制,行動並不能自主,因而也產生再歸屬鄭經,故命龔淳前往廈門拜會鄭經,以日本存銀勘合呈獻為條件,申請投降。鄭經允准。
一六七五年(永曆二十九年、清康熙十四年、日延寶三年)六月,鄭經同樣派遣龔淳、黃熊官,由東寧船渡航前往日本,取回存銀。 自一六六三年在於日本之三十萬銀圓,日本幕府混開支銷,只領回銀二十六萬。其中因有在寬文三年三月之火災有玖千玖佰兩銀被火燒熔成塊銀,被火燒黑銀玖萬伍千玖百柒拾兩,原封無燒丁銀貳千參百陸拾柒兩陸錢陸分。
此事件共十二年間。東寧遣使計前後四次,鄭泰方面有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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