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的任用(千里為官只為財)

既然滿清對台的統治是在不情願的狀況下,所以接著其統治的方法也不同與中國各地。 為較深入了解,我們從滿清政府其對台灣文武官員的任免升遷、管理上來觀察,其特點如下:

一.來台文武官員任期三年為限
施琅在論台灣「棄、留」一文中建議,對防守在台灣的總兵、副、參、遊等官,其任期為三年,後可轉陞內地。 於是台灣駐防軍的軍官,就定為三年一任,任滿不會留在台灣,即調回福建內地,一調回就升官。因為當時滿清官員雖仍視台灣為海外荒瘠不毛之地,來台等于謫遣投荒,所以只來三年即可回國來安撫軍心,其實滿清政府的任期三年的其重點是在,為防範派赴來台的軍兵若長居台灣久了就出現與本地人聯合反清,一如吳三桂等三藩抗清之舉,所以就定下三年為期的規定。

至于文官的任期,也如同上述依武官任期,三年為限。但這三年任期,事實上並沒有三年,祗有二年半,因到台灣是乘冬月北風之時,又離開台灣之時為夏月南風之便回到內地。所以台灣除了道員以外,自知府到知縣的文官(包括了主要的地方官全部)實是任期祗有二年半。僅以台灣府知府而言,任期在雍正(一七二三~一七三五年)以後,就無久任的,計為高鐸三年,范廷謨一年,孫魯一年;俞存仁三年,倪象愷一年,王任仕二年,尹士俍二年等。再以首縣的台灣縣知縣論:沈朝聘二年,蔣相二年,王兆陞四年,錢巍業三年,李中素二年,盧承德(漢軍)五年,陳濱二年,王仕俊四年,張宏六年,俞兆岳六年,吳觀域一年;王禮二年,周鍾瑄四年,徐琨一年,張廷炎二年,唐孝本一年,冷岐暉三年,路以周一年等。雖然歷任去職的原因各有不同,並不全是任滿而去,由以上觀之滿清官員任期不合理的短。

二.在台任滿後回福建必升官
台灣文官,自教職(訓導、教諭等州、縣級的教育行政主管)以上,至道員止,如無處分,任滿必升,而由施琅奏疏,武官自總兵、副將以至參將、遊擊等,也是三年升轉。這是以升官來引起官員來台的興趣,但實際上來台灣確是所有來官員的最愛。

三、到台灣任職的官員由福建巡撫揀選,不經中央吏部
滿清政府在一六八八年(康熙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行政命令將派赴台灣官員的權力下放至巡撫,由巡撫在福建省內的官員中揀選派遣。 這道命令改變原本滿清的人事任免權力。使巡撫有更大的權限,如此也造成了為了成為派赴台灣的官員競相鑽營,來台官員幾乎全屬貪官。

四、不准攜眷
滿人以少數人統治了絕大多數的漢人,所以不得不選用部份漢人官吏來統治中國。如今又需派赴台灣為官為吏,從滿人中是派不出來,只好全部採用漢人官吏到台。但對漢人官吏卻不放心,所以施琅的配套措施就是所派人員之家眷不准赴台,為了就是將家眷留在中國以為人質,以防與台灣反清人士結合。因此有令到台灣就任的文武官員不准攜眷的規定。
不攜眷的優點是滿清政府由內心中懼怕到了台灣以後的人員,受環境的影響可能反清,所以就以其家眷為人質,這樣官員到了台灣就不至造反。
對不信任的漢人官吏到了反清巢穴的台灣後,很可能接受環境的影響,而成為反清。滿人不願見到三藩抗清事件的重演,所以就以其家眷為人質,這樣派赴到台灣的官員到了就不至加入反清的行列。這項規定是包括人民、官員、及來台所有軍人。已渡台者也禁止家屬赴台團聚
這樣不合情理之命令到了西元一七二九年,也就是據台後四十七年時才部份放寬,但是新的限制是文職人員必須要超過四十歲,而且沒有兒子,方可攜眷,未達知縣的教職及官等,固然絕對不許攜家眷上任,而就是知縣以上,不過四十歲的,也享不到此項特權,而即是知縣以上的較高官職,並且年齡也超過了四十歲,如果已經有了兒子,那麼,在台灣也祇好暫時獨身了。這項放寬其實也沒放寬,很可能當時為某人量身定做的。
到一七七六年(清高宗乾隆四十一年),對官員不許攜眷的不合理規定才予以廢止。此時滿清據台業已九十四年矣! 但是不准攜眷是含人民、官員、及來台所有軍人。
這不准攜眷的規定加速了台灣平埔族與漢人的融合。於是台灣人出現了一句諺語 : 「一個某,恰贏三仙天公祖」。

五.薪資特少
由中國派赴台灣的文、武官員的給俸很少很低。
道員 年俸六十二兩
知縣 年俸二十七兩四錢九分,
縣正 二十四兩三錢(與一個兵的待遇同)
巡檢 年俸僅有十九兩三錢二分 (如同今日的縣警察局分局長) 與當時的滿清派赴台灣的士兵薪餉,年二十四兩外加米和鹽菜錢。
巡檢雖是正印官,事實上比下上一個兵
一七四三年(乾隆八年)(據台已六十一年),台灣各官加名為「養廉」金的薪俸,而養廉金高於正俸很多,
道員 養廉金每年一千六百兩,約為正俸的二十五倍有餘。
巡撿 養廉金每年四十兩,比正俸多一倍以上。


根據以上五種滿清對台灣統治的基本政策下,我們再詳細分析
對任期短所產生的問題 這是在施琅的建言書中所設計的。這項任期短的優點是立於滿清統治者的立場所設想的。滿人入關後以少數統治多數,滿漢之間又有極大的差異性,所有的滿人全都付予重任也不夠來管理整個中國,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滿清統治者必需大量使用漢人,再用漢人派赴台灣管理台灣人民。對派赴台灣的文武官員心存忌諱,若一旦久住很有可能變成如吳三桂的三藩抗清。所以在任期上以三年一任,就可解決可能抗清的困擾。
但是在表面上就另說一套理由是「體恤」,因台灣地處偏遠。
又三年的任期實際上祗有兩年半的時間,因渡海需靠季風,因此只有兩年半的時間在台灣,而實際辦事不過二年,縱有長才,也無從施展,尤其是一般的官員,來臺後情況尚未瞭解,就要返回中國。
滿清官場積習,頹風、貪污存在已久,少數官員若不願同流合污,則又抱著「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觀念,如此「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奉為金科玉津。「鹿洲文集」,中說.「邇者臺地各官,多以五日京兆,不言盡心竭力任地方安危之寄o」如此的滿清官員如何辦事?

任期短有位剌史很明白的說「明日我即去,我為何努力」。有位縣令亦說:「明日我即去,何用如此,當愁醉釀,官饑飽鮮,囊帛、櫝金,笑一秩終。」(見「孫可之文集」)
上述的統治台灣方法,以任期短加上不准攜眷一面以任滿必升為酬庸;但如和不許攜眷一事的配套措施,則各個不難看出滿清政府是以派出台灣為官為兵的家屬作為人質。滿清入關之初,雖重用漢人,並且不得不重用漢人,但滿、漢兩族根本上的不同,其差異極大,自然對滿人的待遇不用言之是優厚的,所以遠在天邊的台灣根本不重視,也不派滿洲八旗人來,說穿了滿人實在是少數民族來統治多數民族,根本派不出部隊來台。因此在台灣也沒有旗人官吏來台監視的功能,於是祗好採取防範的措施,一方面不久任,調動頻繁,以減少風險,一方面任滿必升,使其有利可圖,一方面以妻、子作為人質,使其有所牽顧,滿人另一方面的思考是將台灣的統治權力下放到總督、巡撫來挑選,也就是要這些封疆大吏來負全責,可是這卻造成了這些大吏的舞弊徇私,並擴大至幾乎來台的所有官員都變成是污吏。縱有循良官吏,也不過是鳳毛麟角而已。

另外來台負責防衛的軍隊也是不許攜眷,這項規定在台灣民族英雄朱一貴、林爽文等起義革命後,清政府還洋洋得意說「在台灣的士兵並沒有參加進入抗清的組織,這就是因為他們的父母、妻女眷屬都在中國。所以沒有加入抗清。」

除了促成台灣吏治之壞的上述心理因素之外,各種措施也必有其不良的後果。一大群單身男子來台後對生理的需求全無安排,豈有單純過兩、三年的禁慾生活,於是另謀發洩途徑,嫖妓、酗酒、睹博自然成為集體的公餘愛好,又這些都是具有官職的人,成群結隊,官風如何不變壞。不許攜眷除了官員外,駐軍也一律不許攜眷,台灣在這種人的統治下,社會怎麼不會起來革命呢?
滿清據台時期有句諺語說:「千里為官祗為財」。這是流行在從中國派來台灣的大小官員。因到了台灣以後生財的管道很多。來台的官員因地處邊陲職權大得很,名雖一個府,事實上等於一個省,於是造成全台所有滿清官員貪污成性,貪墨成風,武官竟有設置莊田以取法外收益。
一七四四年(乾隆九年)曾有上諭明令禁止。藍鼎元說,『官吏孳孳以為利藪,沈湎,連霄達曙。』又台灣通史上說.「貪婪之吏,以官為賈,舞弄文墨,剝民脂膏,三年報罷,滿載而歸。而台灣府、縣之缺,遂為巧、佞所爭矣。」

對施琅的清領台灣後,滿清的第一任諸羅知縣季麒光對施琅的貪瀆行為曾提出奏摺指出施琅以下都置莊田(當時施琅還佔徵澎湖的漁稅,乾隆二年曾有上諭明令歸公:「昔年提臣施琅倚勢霸佔,主為獨行,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後,遂將此項奏請歸公。」)
台灣是海島因季風的阻絕,與中國之間的交通不便,所以在地理上自成一區。同時在行政指揮上也鞭長莫及。久之自然而然駐台官員自行擴大權力,所以與任何在中國的編制限制也破壞無遺。雖然不能自成一國,但是實際上各級官員之位尊、權大超過中國其他各地,也因此台灣的滿清官員為所欲為,草菅人命。人民受屈,無可告訴,官吏因無人箝制,更是無所忌憚,吏治之壞,隨著時間越來越壤。在同冶年間台灣道徐宗幹曾說道:「各省吏治之壞,至閩而極;閩中吏冶之壞,至台灣而極。」
來到台灣的官員可以貪得極多的贓錢,況且任滿後又一定升官。於是大家各自鑽營以便獲得派遣來台的機會,將原來認為苦差事的一變成為擠破頭人人爭取的工作。這個人事任免權並不是由中央來決定,而是操之在福建督、撫的手中,所以督、撫也善加利用。於是台灣的官缺成了福建省方調濟官員之地,所謂調濟是滿清政府的官場的用語,將可以大肆搜刮的富庶地區,與無法大飽宦囊的「虧累」窮地區。於是上級往往將窮地方的官調往富區一個時期,讓他可以多貪污一點,這美其名為「調濟」。這就是當時將貪瀆法制化的說明。
所以沈葆楨於一八七四年(清同治十三年)來台後發現了這一現象,在奏疏中說:「福建地瘠、民貧,州、縣率多虧累,恆視臺地為調濟之區。」 台灣成為調濟之區後,就是讓派遣來台的官員撈錢,如此貪污之是公然為之,也就沒有廉恥之心了。
來台官員有誰能竭忠盡智,效其死力呢?保守的人只想混過三年就可升官,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其他的人就要在任內狠狠撈上數筆,以便攜滿錢財返回中國。如此怎能希望滿清的官吏清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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