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據台後其律法是對發生大案所在的地方官有處分。 所以任何人民抗爭事件中,地方官都加以掩飾,經常大事化為小事,凡不須向上級請兵、請餉的案件,往往不見於官書。對實在無法掩飾的案子也經常將反清起義事件定位在族群械鬥,這是大事化為小事的具體做法,以避免上級的責難。所以一百三十八案之外尚有極多數的抗清事件並沒有官方的記載。這些有記載大都是動用到向上級請兵、請餉無法遮掩的。並將抗清起義的名稱定為「民變」、「族群械鬥」以推諉責任。在滿清據台二一三年之中即每一年半即暴發集體武裝抗暴事件,頻率之高,期限之長史無前例。在世界歷史上也是鮮見這種反抗之頻繁。所以諺語說「十年一大反,五年一小反」來形容滿清據台是受到台灣人所唾棄不恥的。
從一七八二年(乾隆四十七年)起至一八七六年(光?二年)止計九十五年間發生了抗清事件計九十二件,也就是每年就有一件發生,是最頻繁時間。就發生地區而言,主要以葛瑪蘭廳最多,其次淡水廳(今基隆、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及台中一部)、彰化縣(今彰化縣、南投縣、台中市、雲林縣、台中縣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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