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兵制度

班兵制度的由來是因施琅向康熙皇帝所建議的,為了不「棄」台灣能得私利,為了不讓皇帝有不安之心,所以對駐台的軍隊提出了班兵制度。 在其奏摺中有下列的記載 :「…海氛既靖,內地溢設之官兵盡可陸續汰減,以之分防台灣、澎湖兩處。台灣設總兵一員、水師副將一員、陸師參將一員、兵八千名,澎湖設水師副將一員、兵二千名,通計共兵一萬名,足以固守,又無添兵、增餉之費。其防守總兵、副、參、遊等官,定以三年或二年轉陞內地,無致久任,永為成例。…」「久任」是康熙皇帝見到三藩抗清就是久任所引發的問題,為此耿耿於懷,對少數民族的滿人再也派不出人到台灣來,又對明的降兵也不信任。在這雙難的情形下,施琅的「定以三年或二年轉陞內地,無致久任」深深打動皇帝的心。所以這就是班兵制度的源起。 這個不久任的方法也適用於文武官員,如此就可斬斷與台灣地方反清、抗清結合的糾纏。派遣至台灣的戍兵即由在原來福建綠營中抽派。於一六八六年(康熙二十五年)有令「台灣駐防兵丁,三年之中陸續更換」。
班兵制度的制度有下列特點:
一. 兵源::全由福建省屬各地(台灣府除外)駐軍中抽撥。台灣府除外即是台灣人不可當兵,也就是將台灣視為敵境,十分忌諱在台灣所招募兵,因而禁止。在福建所招募的兵丁以無業遊民(又稱為「兵痞」)或失業農民為主要成分,這些人因為無業或失業,即以當兵為常業。
二. 兵力人數:臺、澎一鎮,水、陸十六營,兵員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六。
三. 任期:以三年為限,在這以前鄭氏部將歷年有根多率部降清的,這些兵,清廷偽了防閑,大多分散在他省安插,但仍有一部分散在福建各綠營。
四. 班兵駐守地的限制:從雍正年間起規定班兵到臺,不可派至相同籍貫地,即是漳州兵不可派至台灣漳州人聚集的地方。反之泉州人也不可派至泉州人聚集的城鎮。這個限制演變至粵人亦同。這是分化的政策,後來就形成軍民敵對的關係。其根本原因是滿清所懼怕若台閩兩地同藉的人聚在一起將會造成對滿清政權威脅。
五. 班兵的素質:滿清對班兵的資格定為是「有身家」。有身家就是有家室、有不動產的人,也就是不選亡命之徒。但是實際上因貪污成性的滿清官員所管理控制下,來台的班兵並非全是有身家者,而亡命之徒不在少數。在中國「好男不當兵、好鐵不打釘」是社會公認的,軍人的素質可想而知。 所以要求有身家的人為班兵派赴台灣是緣木求魚。況且滿清軍中倫理是營官將兵丁視為其私產,壓根也沒有人願將將優秀的兵丁撥出。因此派赴台灣的班兵是以冒名頂替,換名、換藉而派往的。也就是班兵的主要來源是以當兵為常業「兵痞」。班兵的素質如此之低,因此,來台班兵掛名在營而入在營外做生意的,包庇娼賭的,私設「公廳」魚肉鄉民的,成為普偏的陋習。
六. 班兵的管理與戰鬥力:因為上級要求是有身家的,而如上所述要求有身家的人為班兵派赴台灣是緣木求魚。因而各方就以各種作弊、作偽的手段,加上戶籍的管理更是散漫,所徵得兵員以達成上級的規定,如此管理單位的舞弊問相對的營務管理更是鬆散。自然軍中紀律更是蕩然無存,演變成滿清軍隊無戰鬥力可言。甚至在地方作為維持治安的力量也無法勝任,這群班兵成事不足敗事有餘,造成人民對抗滿清的重要因素。
七. 家眷為人質:因規定不許攜帶家眷,亦即班兵的妻、子成為留在中國為人質,以免到台灣後與台灣抗清人士結合。這項規定滿清政府還洋洋得意在「台灣班兵議」中說:「………自朱一貴、林爽文……諸逆寇亂累萌卒無兵變者,其父母、妻子皆在內地,懼干顯戮,不致有異心也。」
八. 軍餉:班兵的月餉是每月白銀二兩,但耍扣除五錢作贍家之用,將贍家之用的五錢由由各營的長官代為轉發。各營官更樂於將沒有家室的兵冒稱有家而吞沒這筆錢。 但是當時滿清軍隊中有句流行語「喝兵血」、「吃空缺」,即是上級軍官吞食兵餉、虛報兵額。班兵雖無變亂情事,但在朱一貴事件中已表現其無戰鬥力。班兵在不准攜眷、素質差、軍餉不足的情況下即自行調整由宿娼、聚賭自然形成了包庇娼、賭,而促班兵成了台灣亂源之一。
九. 兵將不合:班兵由各營抽撥,但指揮軍官則另外選派,如此兵與將不相習,影響戰鬥力。原本兵將之間是以私人感情為維繫,兵視將為主人,將視兵為私產,這就是傳統的指揮方式,如今將另外選派則指揮大打折扣,同時戰鬥力也相對的減低。
十. 武器:調派來台的班兵其武器是各自攜帶,各自保管。在素質特差的班兵將所攜的武器進行各項為非作歹之事,是亂源形成的原因之一。又班兵動輒私鬥,營兵互鬥,很明顯地削弱戰力。


Copyright © 2003 Taiwanus.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