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砂局的規定
一. 金砂自一八九二年(光緒十七年)起,洗金者自得自賣,政府對每人抽稅銀一角五點。不論是否採得金。即採金者自負虧盈。
二. 開採者如未領牌,繳納釐費者,視為偷採。
三. 對開採者無資格限制,即年齡、里籍、性別。只要報名,領牌之後,即准予開採。
四. 開採土地的大小,以地面之八尺四方為準。無深度之限制。
五. 遇有專業採金者(亦即包?),須先指定礦地,以二十人或三十人為夥,就中選定礦主一名為認保,工人方可向局方領牌開採。單獨呈稟者,除自備有士地者以外,一概不准。
六. 釐金及牌費,分為大小二種:
甲、 大牌一面: 釐金一角,牌費五點,共銀一角五點。
乙、 小牌一面: 限婦女及童子領用。釐費、牌費減半,亦即每日每牌共銀七點五尖。
丙、 釐金及牌費,以累積五日繳納一次,遇雨在上午八點鐘回牌者是日免計。
七.採金者由自已淘洗者,可自行領牌納稅。若有出資者雇用淘洗,由出資者領牌納稅。淘工之工資,由出資者給與,所得之金,歸資方所有,其經費亦悉由資方支撥。
美國人J. W. DAVIDSON(此人後來在滿清將台割日,台北城成為滿清軍入城搶劫,Davidson 為維持治安到汐止向日軍請求入城保護人民的安全)
所著「台灣之過去與現在」: 統計約有三千人採金,所繳之釐金,每月平均約一萬二千元。但因須付官員之人事開支,及乘機舞弊者亦不在少數,實解繳於官府之收入,所剩無多。在一八九二年間之颱風,大量河水沖激下來。淘金者大都居於採金之河畔,居於簡陋之茅屋,有的居於小艇上。河水暴漲,遂將岸上之茅屋及河上之採金船隻全都沖走。造成生命財產的浩劫。其後瘴癘復發,領牌採金之人頓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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