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之採金是以個人之力開採,到了一八九二年(光緒十八年)下半年,開採的方式有進一步的發展。在淡水有五大戶以「包」方式承辦採金事業。以「金寶泉」商號出名與滿清政府承包。其股東組成為瑞記洋行代表蔣樹柏、紳士蘇秀冬、王廷理(同治十二年之武舉,居暖暖之東勢坑)、潘成清(光緒元年舉人,為芝蘭堡之豪族)、林英芳等五商。 五商所提出包之條件為每年認捐釐金二萬兩,加上一切金砂局用及新募勇丁口糧,均由包商人給發。因當時滿清的台灣巡撫邵友濂與此五商中潘成清有私交,因此迅速獲得滿清政府的批准。於一八九三年(光緒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半,租金七萬五千圓,包辦其間之牌費名義,予金寶泉承金砂局事務。同時將原有的釐金局一律裁撤,這是台灣民營金礦業創始。
金寶泉其組織與經營內容,大体沿用官局舊制,採金者不受影響,牌費仍為成人二角。其中五點為地租,婦孺減半。官方派出之巡勇助防者,仍領官俸。每月領牌採金之人數,多則常在四千人以上,少時亦三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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